摘要:祭祀祖先实际上是一种宗教仪式,祠堂作为祭祀祖先的场所,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然而,在宋代之前,祠堂与家族祭祀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在宋代士大夫的推动引导之下,祠堂逐渐成为家族祭祀的场所,承担起家族祭祀的任务。在此基础上,族人对祠堂进行有效的管理,创造收入,以供祭祀祖先、接济族人、兴办学校等等用途。
关键词:祠堂;宋代;朱熹
早在战国时期,祠堂一词就出现在历史文献中。《楚辞章句》中写到,屈原流放之时,看到“楚先王之庙及公卿祠堂”[1]。到了汉代,有关祠堂的记载就多了起来。汉代流行墓祭,不少公卿、贵族在墓所旁建祠堂,以纪念先人。唐朝流行家庙,祭祖活动多在家庙中进行,祠堂承担的多为纪念先贤、消灾祈福之功能。
一、宋代新型祠堂的出现
宋代出现了新型的祠堂。北宋前期,人们祭祀祖先的形式主要是寝祭。与此同时,人们根据自己家族的实际情况创造适合自己的祭祀祖先的方式和场所。《河南穆公集》记载,任中正的母亲去世后,他为了祭祀先人,“治其第之侧隅起作新堂者,敞三室而斗五位,前后左右皆有宇,以引掖之华以丹刻之饰。”这新堂之上“其严慈之尊,长幼之序,煌煌遗像,堂堂如生。”这个新堂取名曰“家祠堂”[2]。仁宗年间,石介也“于宅东北位作堂三楹,以烈考及郭夫人、马夫人、刘夫人、杨夫人、后刘夫人居焉”,名之曰“祭堂”[3]。
首先是祠堂建筑。祠堂要建在房屋正房的东面,坐南朝北,依据占地面积的大小来决定祠堂的规模。
祠堂之制,三间,外为中门,中门外为两阶,皆三级,东曰阼阶,西曰西阶,阶下随地广狭以屋覆之,令可容家众叙立。又为遗书、衣物、祭器库及神厨于其东,缭以周垣,别为外门,常加扃闭。若家贫地狭,则止为一间,不立厨库,而东西壁下置立两柜,西藏遗书、衣物,东藏祭器,亦可正寝,谓前堂也,地狭则于厅事之东亦可。凡祠堂所在之宅,宗子世守之,不得分析,凡屋之制,不问何向背,但以前为南,后为北,左为东,右为西[4]。
祠堂建筑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建筑面积是适当,至少要能容纳家族成员,二是要有收藏祖先遗物的房间或地方,三是祠堂所在的房屋由本族宗子世代守护,不得拆分。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家族祠堂的世代延续。
其次是供奉神主。祠堂之内设四座神龛,“每龛内置一卓,大宗及继高祖之,小宗则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继曾祖之小宗则不敢祭高祖,而虚其西龛”,可知神龛内的神主包括本族是始祖“大宗”和承继高祖的“小宗”、曾祖、祖、父,一共四代先祖神位。不过,随着宗族的繁衍,祭祀四世祖先,神主的摆放就成为一个问题,即就是四代之后将如何处置。于是又作了如下规定,“继曾祖之小宗则不敢祭高祖,而虚其西龛一,继祖之小宗则不敢祭曾祖,而虚其西龛二,继祢之小宗则不敢祭祖而虚其西龛三,若大宗世数未满,则亦虚其西龛如小宗之制。”
这样,宗族各支就能清楚地处理他们应该供奉的神主,使其能世代相传。另外,神主的供奉也有一定之规,不可随意而为。“神主皆藏于椟中,置于卓上,南向,龛外各垂小帘,帘外设香卓于堂中,置香炉、香合于其上,俩阶之间又设香卓,亦如之。”最后,除了嫡长子有权祭祀父亲的亡灵而外,其他儿子死后,其子孙重新为其建立祠堂,经历数代以后,其亡灵纳入该房祠堂的神龛。“非嫡长子则不敢祭其父,若与嫡长同居,则死而后,其子孙为立祠堂于私室,且随所继世数为龛,俟其出而异居,乃备其制,若生而异居,则预于其地立斋以居,如祠堂之制,死则因以为祠堂。”[4]从而保证了每个家族都能祭祀自己直接的祖宗,且使新的祠堂不断出现,从而为元明清时期祠堂的普及奠定了基础。
其三是“具祭器”。“床席、倚卓、盥盆、火炉、酒食之器,随其合用之数,皆具贮于库中而封锁之,不得他用,无库则贮于柜中,不可贮者列于外门之内。”
在朱熹心目中,祠堂是神圣之所,是一个家族的核心,在日常居家礼仪中,家族成员的活动都是围绕祠堂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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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祠堂的收入来源
家族祭祀活动、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需要一定的经济能力才能维持下去。在封建农业社会,田产无疑是最保险的财产并且能带来稳定的收入,因此家族一般会有自己的族田,以供接济族人、祭祀祖先、兴办学校等等用途。
专门用于祭祀祖先的族田有墓田、祭田等等。墓田出现的较早,在《晋书》滕修、嵇绍等人的传记中,就有赏赐墓田的记载。仁宗天圣九年(1031),“诏河南府民墓田七亩以下,除其税。”[5]哲宗元佑年间,政府下令:百姓典卖田宅“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步内,与所田宅接者。”[6]元佑八年(1093),政府规定“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7]
祭田与墓田不同,墓田一般多在祖先坟墓周围,收入往往只能供给培坟、墓前祭祀之用。祭田则不一定在祖坟周围,其收入较多,大部分专门用来做祭祀和修葺祠堂之用。祭田的提倡者朱熹在《家礼》中明确指出,“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祔者皆放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开官不得典卖。”[8]
由于朱熹的倡导,南宋时期,专门设置祭田以供祭祀之用的事例多了起来。如瓯宁县的范熙甫在世时,曾“私置之田为烝尝田”,其死后无子,于是就由三个兄弟“三房轮收,以奉其祭祀”。祭田无疑成为祭祀的经济保证,“熙甫死已一十五年,而春秋祭祀无缺者,以所立范熙甫十五年烝尝田在故。”[9]
南宋的林寒斋死后,其“二子同合自列于府言,寒斋所受先世产钱一贯九百二十一文二分五厘,苗米二十三石三斗三升三勺,某兄弟以分产异居为耻,愿以薄产尽拨充寒斋烝尝,永不分析。”[10]南宋政府支持这种设置祭田的做法,官员徐霖为官清明,深得百姓爱戴,他死后“度宗赐祭田百亩,以旌直臣。”[11]
除了专门用来祭祀的田产之外,宗族共有的族产也可充祭祀之用。如南宋衢州赵氏家族“买田为义庄,命僧出纳,以享先赡族。”[12]陈稽古“闵宗族之不竞,忧墟墓之不保,一日聚族,出手书,拨良田以为义庄,收其半之入以赡族,余以赡茔”[13]。可见,义田与祭田并非有绝对的区别,义田的部分收入也会用来祭祀祖先。
三、祠堂产业的管理与经营
祠堂的收入、祭祖等诸多环节是繁杂的,因此必须有专门的人来管理。朱熹认为祠堂田产应由宗子负责经营管理,其收入用于祭祀。有些家族的则把管理的权力交由族长。如黄干家族烝尝田的收入,除了“每年于内拨六石充祭享及输租外,公交族长掌管。”[14]也有选择族中精明干练之人负责的情况,如金华吕氏家族的祭产,“令子弟一人主之” [15]。
还有一种情况,即由诸房或子弟轮流管理。如前面所诉,瓯宁县的范熙甫死后,他生前所置烝尝田,由三个兄弟“三房轮收,以奉其祭祀。”[16]剡源戴氏家族,“墓有山,租钱若干缗,麦若干斤,每岁一人以其租具清明祭祀。”[17]南宋张氏兄弟因为祖先留下的赡茔发生纠纷,最后官府作出决定:“将瞻茔田业开具田段、坐落、亩步、产钱,专置一簿,开载契簿,长位拘收,别立赡茔关约,并经印押,每位各收一本,自淳佑五年为始,租课长房先收,以后轮流掌管,周而复始。”[18]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 四、政府对祠堂田产的态度
建祠堂、祭祖先,实质上是封建宗法制度的内容,对于维持封建伦常、巩固封建统治有政权所无法取代的作用,所以宋朝政府有意识地保护宗族族产。元佑六年(1091),根据刑部的建议,宋朝政府规定:“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19]元佑七年(1092),宋朝政府下诏:“诸大中大夫、观察使以上,每员许占永业田十五顷,余官及民庶,愿以田宅充奉祖宗飨祀之费者亦听,官给公据,改正税籍,不许子孙分割典卖,止供祭祀,有余,均赡本族。”[19]
从这两条法令可以看出,宋朝政府明文保护墓田及其周围的林木、土石等物,不得随意损毁。供祭祀之用的田产不允许子孙拆分,不允许典卖。在赋税方面,政府亦有优惠政策。仁宗天圣九年(1031)诏,“河南府民墓田七亩以下,除其税。”[20]南宋孝宗时期,知常州宜兴县姜诏上书说:“第四、第五等人户有墓地者,谓之墓户。经界之时,均纽正税。”[21]可见,与普通田地相比,墓田经常能获得蠲免赋税的机会。
祠堂早已出现,但是真正赋予其宗族祭祀性质的,则是南宋大儒朱熹。根据自己对封建礼教的理解,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朱熹把祠堂改造成宗族祭祀的核心场所。新型祠堂的出现,对于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明清时期,祠堂俨然成为一个家族最神圣的地方。直至今日,我们依然能在一些村庄里看到祠堂的踪迹。
参考文献:
[1]王逸注.楚辞章句:卷3《天问》.四库全书本.
[2]穆修.河南穆公集:卷3,任氏家祠堂记[M].上海:上海书店,1989.
[3]石介.徂徕石先生文集:卷19《祭堂记》[M].北京:中华书局,1994.
[4]朱熹.家礼:卷1《祠堂》,四库全书本.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0天圣九年十一月己卯[M].北京:中华书局,2004.
[6]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五[M].北京:中华书局,2003.
[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5元佑八年润八月戊辰[M].北京:中华书局,2004.
[8]朱熹.家礼:卷1《通礼》,四库全书本.
[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嫂讼其叔用意立继夺业》[M].北京:中华书局,1987.
[10]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93《林寒斋烝尝田》[M].上海:上海书店(四部丛刊初编),1989.
[11]脱脱等.宋史:卷425《徐霖传》[M].北京:中华书局,2000.
[12]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55《安抚殿撰赵公》[M].上海:上海书店(四部丛刊初编),1989.
[13]刘宰.漫塘集:卷23《洮湖陈氏义庄记》.四库全书本.
[14]黄干.勉斋集:卷34《始祖祭田关约关约》.四库全书本.
[15]吕祖谦.东莱别集:卷1《家范一》.四库全书本.
[1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嫂讼其叔用意立继夺业》[M].北京:中华书局,1987.
[17]戴表元.剡源文集:卷5《小方门戴氏居葬记》.四库全书本.
[18]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持服张辐状诉弟张载张辂妄诉赡茔产业事》[M].上海:上海书店(四部丛刊初编),1989.
[19]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61[M].北京:中华书局,1957.
[2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0天圣九年十一月己卯[M].北京:中华书局,2004.
[21]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10之19[M].北京:中华书局,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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