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 企业 社会责任
摘要:农民工为中国城乡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却日益成为社会的边缘人,企业对他们在社会责任上的严重缺失,成为当代社会最不和谐的声音。在当前新形势下,企业必须致力于改善农民工生存和发展的状况,承担起对农民工应有的社会责任。
农民工,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从土地上剥离出来,在城市靠务工为生,又不能融入城市社会,身份差别使他们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成为奔波于城市社会边缘地带的“边缘人”,面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愈加强势并作为城市社会经济主体的雇主企业,他们显得那么弱小、卑微而无力,企业之于他们的社会责任缺失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最不和谐的现象之一。
一、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
近十多年来,中国企业对农民工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劳工保护状况极其恶劣,甚至连劳动用工最起码的人类道德“底线”也坚守不住,在诸多企业特别是大量兴起的中小私营企业中,出现了大量以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代价,最大限度地追求高额利润的失德和违法行为。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工资和工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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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工资水平极端低下。据调查,在沿海省份大量民企和私企中,农民工每月500元的工资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2004年全国农民工月平均工资539元,而同期城镇工人为1335元,相差一倍还多。国家规定月工资是扣除公休日以外的有效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但在大量企业实际上执行的是全月劳动工资制,缺一天勤扣一天平均工资,这也是农民工工资普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超工时现象普遍存在。按国家规定,职工月平均工作167.4个小时,加班应付加班费,但目前几乎所有的用工企业都在规避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工资拖欠问题严重。全国范围内,在可拿工资的农民工中,从未拿过的占54%,有时拿过的只占20%;调查显示,2005年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200亿元。
第四,变相克扣工资不择手段。如企业每月扣留农民工20%-30%的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一些企业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只发几十元的生活费,余额按季结算;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通过提高定额标准或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更有甚者,部分私营企业主将农民工工资据为己有并携款潜逃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职业健康和生产安全问题
据统计,1995至2004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平均每年发生15102起安全事故,动辄就有几十、几百的农民工在事故中失去宝贵的生命;2004年全国煤矿业、建筑业、危险品生产行业中,农民工死亡人数占到了80%以上。部分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劳动保护措施严重缺乏,职业病频发。卫生部曾对全国100万家企业进行过大规模调查,其结果显示,在农民工的劳动场所,煤矽尘、石棉、甲醛、铅、苯、汞及噪声等均超过国家标准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一些以前已基本绝迹、危害惊人的职业病,但近年来已呈泛滥之势。
(三)社会保险问题
诸多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的社会保险覆盖率严重不足,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商业保险代替的现象相当普遍,造成因工伤亡的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民工一次结清,由于已含住院期间所有费用,保险赔偿到民工手中已所剩无几。相当多的企业对农民工连起码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也没有提供,经常是农民工不幸遭遇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重大疾病后,只能流落街头或回乡待毙。
(四)劳动合同问题
农民工劳动合同签定率偏低是一种普遍现象,全国雇佣农民工的企业约有80%没有与农民工签定劳动用工合同,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据调查,有些企业主为了逃避员工职业病造成的法律责任,经常采取三个月换一批员工的手段,当员工职业病即将出现的时候,他们已经离开企业,又无任何凭据,致使对职业病的认定非常困难。
(五)平等受教育问题
目前,近八成的农民工受教育水平都在初中及以下,大多数雇主企业从不对其进行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他们几乎没有任何再学习的机会,其进城务工长见识、学本事的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更为严重的是,农民工子女也得不到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高昂的择校费、赞助费等各种费用把农民工子女冷冷地挡在校门外,为社会发展留下无穷的隐患。
(六)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
由于文化和历史的影响,城市社会不同程度存在着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企业虽大量雇佣农民工,但在思想深处对农民工有着严重的歧视,农民工由于遭受歧视,在雇佣、获得劳动报酬、人力资本投资与开发以及晋升等方面都得不到公平的对待,使农民工的公民平等权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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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对农民工承担社会责任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一)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涌向大中城市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形成影响巨大的“民工潮”,然而自2004年春天以来,却出现所谓的“民工荒”,这种变化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民工荒”是民工权益受侵犯的产物,是农民工对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无言抗争,也表明了逐步觉醒的农民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烈要求和期盼。有学者称: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已经成为21世纪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是一座“活火山”,一旦爆发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公共危机。而企业无疑是农民工问题最大的利益相关者,解决农民工问题,企业首当其冲。
(二)应对蓝色壁垒的要求
近十几年来,欧美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政策,不断加大对违反劳工标准的国家和企业实施制裁与惩罚的立法力度,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的门槛,增大了外贸出口的难度,对发展中国家形成一种新的贸易壁垒。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是这种壁垒的集中体现,其中关于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管理体系等九方面的规定成为各国劳工立法的重要参照,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剥削和榨取性的管理模式正逐步被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所取代。
这一标准虽然从客观上对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形成了一定的壁垒,但如果企业能够积极转变经营观念,真正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在企业内推行良好的社会责任管理,充分尊重和维护员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不仅可以打造先进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尤其是在国际市场上的经营竞争力,使企业能够良性、持续的发展。
三、企业对农民工承担社会责任的对策
(一)从根本上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
企业主或者企业家们必须从根本上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因为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发展不仅是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与国际的协调发展,而且包含劳动者与机器、劳动者与企业、劳动者与资本的协调发展,更应包含体现着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劳动者生命安全、体面工作和环境友好在内的“人权”发展。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特别是严格、认真地对农民工权益负责任,是企业“天然”的义务,是企业家应有的“良心”,企业和企业家有责任善待、关爱农民工,维护他们的权益,为他们的就业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 (二)把创建安全的生产环境作为头等大事
企业安全生产关乎员工生命健康、关乎企业百年大计,必须高度重视,作为社会责任管理中的首要工作来抓。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真正意义上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加大投入力度,致力于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作业环境;要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建立企业内的安全事故预警、应急和处置机制。
(三)逐步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和工时待遇
这一点对目前正处于积累和急切扩张阶段的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和个体以及乡镇企业而言,非常难以做到。政府健全法制和加强监管对必要的,但我们仍然要呼吁企业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程度的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企业应按时发放工资,公布发放工资和津贴的具体日期;应依据法律规定,对节假日加班、正常工作日超过8小时以上的加班时间,额外发放加班工资。
(四)认真履行代扣代缴农民工社会保险金的义务
企业必须按照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精神,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和代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以及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金,并与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从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出发,分层分类逐步建立起低水平、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深圳仅宝安一个区就有黑诊所6000多个,主要就是赚农民工的钱,只有无任何医疗保障的农民工在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到这些诊所就医,而其后果可想而知。因而应从人道主义出发,企业都应为改善农民工的医疗状况尽到一定的责任。
(五)积极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企业必须树立农民工是可开发的人力资源的观念,积极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及企业内部各工种、岗位的要求,适当投入资金,对农民工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帮助农民工熟悉《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增强农民工的遵纪守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其预防和处理不测事件的能力,教育其养成良好的行为道德规范,树立起建设城市,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以使其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
(六)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
雇主企业必须改变可任意挑拣农民工甚至压榨农民工的陈旧观念,抛弃凭主观想象招选农民工的做法,制作规范的招聘岗位说明书,对岗位进行客观陈述,提出任职岗位的最低资格,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者的业务水平。同时,雇主要增强法制观念,熟悉在雇佣方面涉及歧视的法律条款,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为广大农民工提高平等的发展平台,从根本上消除对农民工不应有的不公和歧视。
总之,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一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在共同的发展进程中,企业理应真正树立和谐的发展理念,明确和谐的价值取向,谋求和谐的实践效果,站在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处理经营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在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多地履行对农民工的社会责任,以实现和谐社会的成功构建和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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