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 高管人员 薪酬 激励
摘要:从制度成本的角度出发,关注中国国企高管人员薪酬制度的效率问题,并认为好的薪酬制度有助于实现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顺利复归。在这个基础上,着重探讨高管人员薪酬决定因素、过度投资与在职消费、年薪制及股权激励等重要题域,并对新的激励制度保持审慎乐观的态度。
在国企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所有者的分散状态,致使所有者处于局部劣势,难以实施有效约束。在约束边界的状态下,所有者欲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获得利益最大化,只能设法将经营者吸引到合作关系之中。为此,所有者必须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使双方目标最大程度地趋于一致。然而,以激励作为合作的条件,这本身蕴含一个悖论,即这种以减少交易费用为目的之制度安排,又会增加多少交易费用(张五常,1999 )?在关于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与激励的课题中,这种担心不仅仅表现为薪酬的公平与效率问题①,更弥散至收人差距拉大、过度投资、在职消费、绩效薪酬、长期激励以及垄断福利等方面。
在国企财产权已渐次明晰、预算约束已渐次硬化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已渐次完善的情形下,国企经营者自行或与职工共谋分光“剩余”的倾向似乎已有所淡化③。当下,政府与公众关注的焦点已转移至“如何激励”—既缩窄国企经营者与非国企经营者之间收人差距,而又不至于在国企内部出现过分不合理的薪酬差距④,同时设计出具有长效激励效用的新的薪酬制度。
有人认为只要产权界定了就可以解决国有资产的“公地悲剧”,这过片面。任何权利界定都会留下“公共领域”( public domain ),在此领域内的公共资源只要尚有经济价值,都会引起追租行为(rent一capturing)或福利攫取(welfare capture ),直至“租耗”( rent一dissipation)或“攫取损失”( apture loss );同时,所有者为权利界定所付出的监督成本等费用,亦构成了均衡的产权界定的条件(汪丁丁,1995;张五常,1999;周其仁,2000 )。故此,在评价国企高管薪酬的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的是,这并非单纯局限于薪酬制度的激励效用,而是要兼顾薪酬制度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带来的效用。就博弈均衡的角度而言,如果说“相机治理”机制(contingent governance)能有助于确保控制权的顺利让渡(杨瑞龙等,1998),那么好的薪酬与激励制度可望有助于实现索取权的顺利复归⑤。
一、高管人员薪酬决定因素的一般原理
一般认为,薪酬制度从简单到复杂主要可作以下类型化(姚先国等,2005 ):以工作为基础的薪酬体系;以能力为基础的薪酬体系;宽带工资;绩效工资;可变的薪酬体系(包括利润分享、经理期权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收益分享计划、团队薪酬)⑥。可见,薪酬评价围绕的主要是工作、能力或业绩,其最终依据归结于组织业绩的提升。然而,从零散的文献中可以归纳,除了企业绩效之外,企业规模、相对绩效(通过企业与企业之间横向比较来判定)、职位晋升、职位解雇以及政治力量等诸因素均可左右高管人员报酬水平(周业安,2000 )。
在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最优契约模式(optimal contracting pproach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释首席执行官薪酬决定问题的路径,其核心是契约的“有效性”问题,即报酬—业绩敏感度,但事实上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魏刚,2000)。这样,管理权力模式(managerial power approach )逐渐被视为新的解释工具,该观点认为,首席执行官薪酬水平实际反映了其通过管理权力影响自身薪酬的能力。换言之,高管人员薪酬不是取决于经理人市场,而是“权力寻租”的结果(张炳申等,2005 )。众所周知,当下,国企经理人市场极不发达,为国企外聘首席执行官又会遇有政策障碍⑦,通过薪酬激励契约来缓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在实际操作上难度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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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度投资及在职消费
对于国企而言,高管人员的与企业业绩无关且较低的薪酬,使得谋求控制权收益成为较强激励作用的因素(曹凤歧,2005)。其中,获取控制权收益的主要手段分别是过度投资与在职消费,此二者同属于一种扭曲的激励,并造成了盲目投资与利润转移等不正常现象。
一般而言,国企高管人员因担心决策失误而被追究行政责任,他们势必优先采取保守策略,形成职位固守( entrenchment ),即受到进行过度的专用性投资(specific investment)的激励(王艳等,2005 )。这种专用性投资往往不利于价值创造与风险分散,而与过度投资相伴的却往往是投资不足问题。深人而言,私有企业高管人员过度投资的倾向被视为源于外部替换的压力,但国企高管人员过度投资的倾向则源于政府监管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说,相对于约束机制而言,激励机制的作用显得更为突出。
如果说过度投资构成了一项隐性的代理成本,那么在职消费则完全是一项显性的代理成本。从效用及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国企经营者的总收益包括薪酬、便利与事业成就,当事业成就难以成为主导需求时,其主要收益转化为薪酬与在职消费,而当薪酬小于其权力投人成本(包括教育成本、成长成本、公关成本)时,用在职消费补偿这种落差实在是在所难免的(赵文红等,1998 )。更富洞见的观点指出,在职消费问题与国企薪酬管制有莫大关联。内生于经营者业绩不可观察与所有者不可退出,制定整齐划一的薪酬体系几乎是作为出资人的政府的唯一选择。薪酬管制实际上剥夺了国企高管人员进行薪酬谈判的权利,随着情事之变迁,滞后而刚性的薪酬安排愈来愈脱离实际,从而引发一系列机会主义行为,并诱致一系列非货币的替代性报酬安排。这样,薪酬管制不仅降低了激励契约的效率,而且增加了高激励成本的在职消费,对国企价值创造产生了双重负面影响(陈冬华等,2005 )。
三、年薪制:绩效薪酬制度的适用问题
在公有及私有厂商相互竞争的“混合寡占”( mixed oligopoly)模型中,国企经理人有可能存在若干与政府目标不一致的动机,即他不但关心社会福利(可能影响其政治前途),也关心经营所得的货币补偿。薪酬结构与经营绩效严密挂钩,将导致国企经理人向利润倾斜(黄金树,2005 )。由于社会福利函数难以度量,为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状况,财政部于1995年启用“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但该指标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制于国有资产评估市场的不完善。另一典型的考核指标“利润增长率指标”则会导致夸大利润的行为。尽管年薪制的各项业绩指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⑧,年薪制还是在试点顺利推行开来了。顺着年薪制的思路,风险收入与风险抵押金等问题相继被提出:一是经营不善者风险收入应为负,即追加扣除一部分基本薪金;二是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者的收人只应相当于社会救济金水平;三是“风险抵押金”压抑人才,不宜提倡(李维宁,1995 )。此外,与年薪制匹配的经营者竞争机制也颇为重要,特别是到底由谁来选择优秀的经营者(郭元瞬,1995 ),这又会牵扯到所有者缺位的难题⑨。
除了题中应有之意,试行的年薪制还具有两个为学者所垢病的特色:一是经理报酬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二是收入封顶(孙经纬,1997;林木西,1999)。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 年薪制适用的最关键一环是如何就国企中的分配正义达成共识。作为绩效薪酬制度的典型,年薪制与工资制度以及干部制度总是不甚契合。这实际上牵涉到以公平为特征的团队中薪酬差距问题,这促使我们思考,当前,在国有企业系统中,薪酬差距到底是不足,还是过大?据说,锦标赛理论对现实生活中的薪酬差距作出了深入的诊释(林浚清等,2003)。确实,某日某人从副经理晋升为总经理,其薪酬翻了一番,但很难说此人的能力在一日之内突飞猛进。承袭了相对绩效思想的锦标赛理论则认为,如果将代理人看作晋升竞争中的参赛者,根据排名确定赢家奖金归属,这恐怕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当然,锦标赛激励有效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激励对象面临共同风险,此时“排名”才是排除了共同风险后努力水平的确切信号(甄朝堂等,2005 )。比之基于具体边际产出的薪酬制度,锦标赛激励最大的好处是,大的薪酬差距可以降低监控成本,以至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薪酬差距亦应当拉大(林浚清等,2003)。与此针锋相对的是行为理论,小的薪酬差距维持团队合作与企业凝聚力,减少政治阴谋的发生率(林浚清等,2003)。对锦标制的异议,对年薪制的责难,这将重新引起人们对剩余价值学说的回忆。广东省某大型国企集团公司工资体系分为十八级,总经理与办事员之间的名义薪酬差距达33倍,与传统国企的分配思维相比,这早已是离经叛道了⑩。然而,我们深知,观察国企高管人员的产出,发现偷懒、滥用职权、过度投资与在职消费等机会主义行为,其成本极高⑧,一旦激励弱化,外部性必将产生。对此,我们要问的是@,年薪制也好,其他绩效薪酬也好,这些制度安排所需之费用与所激励之效果,孰轻孰重?这些制度安排所需之费用与监督所需之费用,孰轻孰重?高能激励之代价与稀释激励之代价,孰轻孰重?
四、股权激励:长效激励制度的适用问题
多元化报酬激励强度最大,这是得到经济数据支持的(湛新民等,2003)。而且,多元化报酬往往可收长期激励之效(周建波,2001)。其中,股权或期权等非货币报酬形式,一度被盛赞为解决国企激励问题的灵丹妙药,而近年来亦在美国上市公司得以广泛应用(曹凤歧,2005)。股权激励遂当之无愧成为了一种潮流,一场革命。
据学者为我国上市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曹凤歧,2005 ),其形式如下:一是持股计划:包括强制购股、业绩股权、股票增值权(SARs )、虚拟股票(phantom stocks )、延期报酬( deferred compensation )⑩等;二是期权计划,包括激励性期权(ISOs )、指数化期权(indexed options).、杠杆期权(leveraged options)、非限制性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 )、业绩期权(performed options )、换新期权(reload options )⑩等;
三是管理层收购。
总体来看,股权激励的最大激励因素在于,让经营者与所有者同坐一舟,“共患难,亦共富贵”。股权激励减轻代理成本,这是能够得到实证的,但要注意的是,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的公司,公司业绩的提高与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增加不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这与国企内部治理结构失衡有关,即股权激励沦为经营者为己谋利的工具(周建波等,2003)。况且,在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在牛市的时候,股权激励方案可能刺激了高管人员操纵股价的野心;而在熊市的时候,即使公司业绩良好,但股票表现却令人失望,这不膏磨灭了高管人员努力经营的雄心。
关于股权激励对国企高管人员适用的局限性,有必要从间接定价理论的角度进行剖析(豆建民,2003 ) 管理者人力资本难以直接度量,从而难以进行一次性的市场直接定价,因而通过人力资本在使用后物化为实际价值,管理者据此分享企业剩余。换言之,管理者凭借人力资本参与分享剩余索取权体现了管理服务的间接定价。管理者人力资本的实际价值的不确定性、波动性以及易受机会主义行为影响,意味着同意管理者分享利润是最佳策略。
作为高管人员人力资本间接定价的主要形式的股权激励方案,其激励逻辑是:股权激励、能力发挥、业绩上升、股价上涨、获取差价(豆建民,003)。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是将高管人员人力资本间接纳人企业股本之中,并随着企业成长与股票升值,相当于不断地为人力资本的价值增值。故此,从间接定价的视野中,我们看到,国企高管人员接受股权激励是确有实利的,一是化解了多层代理关系所造成的利益冲突,二是减少了短期行为。这主要得益于,通过持股或期权奖励,高管人员与国家之间的利害关系保持了高度一致,而且他们收益的最终实现是附条件并有所延迟的。
遗憾的是,在国有股减持的政策背景下,管理层收购的做法却引起轩然大波,不得不被叫停。这再次说明股权激励在国企的适用,除了受到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之外,还难免受到权力博弈的制约。作为“内部人”的国企高管人员参与分享部分企业剩余,既激励了权力行使的善的一面,同时也可能唤醒权力行使的恶的一面,这种质疑集中于一点:股权激励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合法化。
经过数年间对企业剩余支配权深人而有益的探讨后,对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探讨应当跟进。固然,除了否认财务报酬是一项强力的激励因素的偏激人士之外,所有管理学者都承认,绩效薪酬激励及股权激励即使不是势在必行,也是无可置疑的。然而,细心的经济学者总是乐于从制度成本的角度检视各种新的薪酬制度,年薪制适用于国企,所衍生的公平问题是否构成高昂的制度费用?股权激励适用于国企,所衍生的权力问题是否会危及激励的本旨?在国企中普遍存在的“权力寻租”、“过度投资”、“在职消费”以及最近频频被披露的“垄断福利”等问题,到底如何才能妥当地解决?我们只有比较深刻地理解薪酬的激励意义,才能发现有效薪酬的秘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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