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我国企业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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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老有所养”是我国一个重要的社会传统,而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金政策又有“比例较低,平匀分配”等不足。企业年金制度正是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文章对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阐述。
  【关键词】年金制度 企业
  
  一、制度概述
  
  (一)企业年金定义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又称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和员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的指导和鼓励下,根据本企业经济状况自愿为员工建立的一种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提高员工退休生活保障水平为目的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通俗地讲,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的保障制度,是为员工提供的延期工资。它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现代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从社会角度看,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退休员工的养老金水平。从企业角度看,企业年金计划目前已被一些超前的企业视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长期的薪酬福利项目,吸引、保留优秀人才长期为企业服务,提高劳动效率,并防止人才流失。
  (二)制度内容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对象范围、资金筹集及缴费标准、归属确定、管理机构、个人账户管理、支付办法等。
  1.实施对象范围一般是与企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定期限的人员工才能纳入范围,对因各种原因脱岗的可做一些特殊规定限制其参保。
  2.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企业年金基金的筹集可以是企业单独缴费,也可以是企业与员工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标准的确定,可根据贡献、年功、特别奖励(劳模、标兵、专业技术带头人)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作为缴费依据,并进行动态调整;实行梯级级差标准,体现效率优先;同时设立保底和封顶,以兼顾公平。对获得劳动模范、专业技术带头人、标兵等称号以资鼓励的员工,应给予一定比例的企业年金奖励。
  3.归属确定企业设计的方案中可明确基金的归属方法。其方法主要是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设立已归属部分和未归属部分,根据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归属比例,并且实行分段归属。
  4.管理机构对企业而言,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包括内部、外部的两种,一般应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内部管理机构或受托人;外部机构是指企业年金的国家监管机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外部机构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内部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方案的制订、资金的归集、组织对账等工作。
  5.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6.支付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的最终归属权是员工。但采用何种支付办法影响其成效,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账户中一次性领取,也可以按月领取。员工变动工作单位或终止参保关系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已归属部分,按照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支付;未归属部分全部由企业收回年金受益。
  (三)相关关系分析
  1.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通过强制立法实施,并通过建立基金,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而企业年金根据以上定义,它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集中体现于二者在“三个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关系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功能上的协调。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由此可见,其侧重于社会再分配功能,有利于低收入者,强调公平性,并含有“劫富济贫”的意味。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员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额多少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基金规模及其投资收益。由此可见,企业年金起到了收入替代作用,而少了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强调效率。
  (2)待遇水平的协调。国家通过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调整退休员工养老金结构,将原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责任转移出来,由企业年金及其他形式的保险承担,从而达到降低国家财政负担的目的,并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减少。
  (3)基金管理模式上的协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一般以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为主,可供基金选择的投资工具主要是安全性较高的国债和银行存款,只有金融市场相当成熟时,才可选择公司债、股票等投资工具。相反,企业年金是在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和规范下,由企业为本企业员工建立的自愿性养老保险,旨在为本企业员工退休后提高待遇。因此,基金管理模式以分散管理为主,更强调基金运营的收益性,可供基金选择的投资工具有债券、股票国债等。
  2.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的功能。二者均需要通过市场运作,并由缴费人或者受益人自己承担最后风险,无政府担保责任。但是,二者在性质上还是有着诸多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目的、作用和对象不同。企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是以激励员工生产积极性和改善其退休生活为目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属经营性质。因此,商业保险只能是企业年金基金组合投资的选择之一。
  (2)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待遇水平不同。企业年金强调员工的企业工龄和岗位职责,强调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待遇水平和工龄、岗级及企业贡献等因素挂钩;而商业保险的保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待遇水平)。但是,企业年金和保险产品具有互动发展的可能性。商业保险为企业年金的运营创造了市场运作的条件,因为保险产品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重要选择之一;同时,企业年金也是商业人寿保险的主要市场和主体产品。
  3.与金融资本市场的关系
  企业年金与金融资本市场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市场可以接收什么样的企业年金;二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什么程度社保基金可以进入,二者如何互动。当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时,还能够带来重要的宏观经济效益,它能够衍生金融工具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并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高效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因而有助于老龄人口提供更好的待遇,却不至于加重在职员工的负担。当然,企业年金基金进入金融市场投资的前提是应该有一个发达的金融资本市场,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同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金融市场也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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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制度
  
  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研究,笔者认为企业年金具有积累性、激励性、保障性、约束性、自主性、税惠性等特征,其特征含义解释如下。
  (一)主体关系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制度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国家监管机构等;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国家监管机构。这些关系主体的含义是:
  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国家监管机构是指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过程监督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年金各主体的职责是确保基金的平稳、有序、可靠地运营。
  (二)企业年金各主体关系
  国家监管机构、企业、员工和基金管理中介机构构成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棱锥。国家监管机构位于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棱锥的顶端,企业、员工作为缴费人及委托人和基金管理中介机构位于棱锥下三个角。其几者运行关系是:
  1.国家监督管理机构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员工参保;
  2.国家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各基金管理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
  3.和员工的关系是共同持续、定期、稳定缴费;
  4.基金管理中介机构受企业和员工的委托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管理;
  5.基金管理中介机构与员工的关系是员工到期享受支付。
  三、制度缺陷及风险因素分析
  (一)制度缺陷
  1.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滞后
  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规至今尚属空白,唯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证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2.基本养老保险没有为企业年金留下足够的空间
  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已达20%以上,再加上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大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费率超过40%,企业社会负担相对过重。所以说,国家规定工资总额4-12.5%以内的企业年金在税前列支,这个条款对企业吸引力不大。
  3.立法严重滞后,强制性不够
  建立企业年金目标还停留在企业自愿行为的层次上,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实行。搞不搞企业年金,国家只是引导,并没有约束力。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虽然于2004年就已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但在国家层面上并未出台相关法津,立法严重滞后。
  (二)风险因素
  企业年金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其对企业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可能起不到“金手铐”作用
  实施企业年金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对关键岗位核心人才起到“金手铐”的作用。如果企业年金的缴费标准太低,可能起不到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的“金手铐”作用。
  2.基金运营风险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等三个方面。
  (1)信用风险。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采用基于信托关系的市场运作模式,在运作中存在信托和委托两种关系,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之间根据《合同法》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各类经办机构主体违约的风险,对受益人也存在着因它们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风险。
  (2)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时,由于市场波动造成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而引起的未来不确定性。
  (3)财务风险。企业年金基金运行要求安全性和投资收益性的同时,也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这样才能确保达到退休年龄的受益人和因各种原因退出投保能够按时领取企业年金账户的余额,这存在着各时间的收支平衡问题。此外,如果采用终身年金的方式支付养老金,还要匹配好缴费和享受待遇的年限和数额,避免因长寿风险引起的基金收不抵支的问题。
  目前国家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善,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法》等更高层次的法律,以保障企业年金制度的顺畅运行,真正惠民及百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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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梁庆文.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管理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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