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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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分析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运用对民办高校的意义,提出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
关键词:民办高校;会计制度;选择 
  
  1 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民办高校的财务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一些民办高校往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有个别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这样,就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运用对民办高校的意义 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其次,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新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要求如实和及时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举办者和管理者及时掌握财务状况,实现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和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民办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其会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有利于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外部监督和管理,提升民办高校在社会的诚信度,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3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高校的操作及运用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继续发挥民办高校原有的有效的财务制约机制,实行财务监督机制,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源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等优势,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账务调整和账务衔接。
  3.1 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改变为权责发生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时间基础。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基础,就是确定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的划分原则。这有助于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如: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一般按学年收取学费,而相关支出却在上一年度预先发生或在下一年度发生,在收付实现制下,以实际收付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入账时间,造成当期的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民办高校当年的收支结余,因此,引进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正确核算教育成本确定民办高校结余的前提条件。
  3.2 固定资产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相应地调整
  《高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账务处理中不提折旧,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值,并且,如果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来源,可能会虚增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等会计信息。而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必然要求会计提供其可带来未来效益的情况,客观上要求按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予以核算和报告。这样应将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历史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入帐,并将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折损价值通过计提折旧予以反映,从而提供固定资产现有价值及净资产的真实信息。因此,首先将固定资产支出从以前年度的经费支出调整为资本性的支出,将原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已入以前年度的“事业结余”账,按成本核算的要求予以调整,同时冲减“固定基金”和“事业结余”账。其次,新增“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其中“累计折旧”会计科目的明细项目与“固定资产”明细项目相对应,主要是便于各类资产价值的清晰化,将原修购基金的账面金额调整为累计折旧;最后,在固定资产清查后,按期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计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完成固定资产的账务调整,调账后,净资产总额不变。
  3.3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
  结合民办高校性质,对各会计要素进行设置和相应的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于资产类帐户和负债类帐户,按照新会计制度设置账户,分析结转入如相应的帐户;对于净资产类帐户,在“非限制净资产”科目下增加 “投入资本”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投资者资产投入,以明晰产权;对于收入类帐户,设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对于支出类账户,设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目,增加了业务活动成本“会计科目”和“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完成新旧会计制度的账务衔接。
  3.4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安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民办高校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1)资产负债表;(2)业务活动表;(3)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改变原来的会计等式“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为“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编制,使之名副其实,综合反应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调整后,会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总额与调整前保持一致;编制反映盈亏及其分配的业务活动表,相当于企业的“损益表”,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盈亏状况;增加设置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现金流量。
  
  4 结束语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 “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一方面希望极大地保护上学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民办高校一旦采用此会计制度,投资人可能会担心将自己推向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高校范畴,这样会造成投资人和管理者不敢贸然决定实行什么样的财务制度,需要国家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明确规定。同时,由于目前民办高校还不能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政策优惠,如民办高校在用地、信贷、用水、用电、招生、税收优惠等方面、可能会挫伤了民办高校投资人、举办者和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要尽快在相关政策方面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指导和扶持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教育行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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