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允价值会计的理论基础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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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会计(FairValueAccounting)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其核心是公允价值的确定。公允价值会计的产生首先是会计计量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公允价值会计产生的理论基础

  (一)会计目标的变迁

  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最终服务于会计目标。多年来,会计目标一直是各国会计学界研究的焦点,其中,以美国的研究最为突出。美国会计界在20世纪70、80年代形成了两个代表性的会计目标流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

  就受托责任学派讲,受托责任之所以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与之相应的决策有用学派的理论不仅要求两权的分离,更重要的是,还要求社会资源的分配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也就是说,资源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是通过资本市场建立起来的,其涉及的利益主体更趋于多元化。可以说,它们并不是两个完全对立的学派。从根本上说,两者都强调会计要为所有者的委托负责,只是在具体内容上各有侧重。受托责任学派更加强调受托人的经管责任,将重点放在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上;而决策有用学派则强调会计信息对企业以外的各利益主体的重要性,即会计信息要为其决策提供依据。

  由于现实的会计工作多以如实反映经营者的受托责任为目标,历史成本便成为会计计量的主导模式。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2000多家金融机构因从事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财务困境,但建立在历史成本模式上的财务报告在这些金融机构陷入财务危机之前,往往还显示“良好”的金融业绩和“健康”的财务状况。究其原因,因为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中,会计计量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之上的,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反映了资产或负债在实际交易中的历史记录,是以反映受托责任为会计目标的。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时,只能反映己发生的成本,而不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然而,在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时,由于其初始投资很少或者为零,且在未来结算,其签约时的初始投资(历史成本)并不能反映其价值和风险情况。并且在持有期间,由于其价格的波动较大,历史成本难以追踪市场价值的变动情况,使相关性和可靠性受到很大影响。此后,人们开始更加关注如何使会计计量能够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对其投资、信贷等活动更为有用的信息,会计目标开始更多地倾向于决策有用观。会计目标的这种转变,是公允价值这一计量模式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二)会计计量理论两大部分的变迁

  从表现形式上看,会计计量主要包括两大部分:资产计价(assetscaluation)和收益决定(incomedetermination)。会计计量两大部分在现实经济环境中的不断发展完善,也是公允价值会计产生的重要原因。

  1.资产计价模式的变迁

  20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普遍倾向于从成本的角度理解、界定资产,因而当时资产一般都是指企业通过实际交换行为所取得的实际资产,或是通过一定簿记规则形成的账户借方余额(CAP,1953)。但随着各个不同学科的相互渗透,会计学界在此后的理论研究中,也开始逐渐接受经济学中关于资产的概念。这体现在美国会计学会(AAA)在1957年的一份报告中,该报告指出:“资产是一个特定个体从事经营所需的经济资源,是可用于未来经营的服务潜力总量。”该定义强调了资产的价值,而不是企业为取得该资产所实际耗费的支出。但是,该定义只重视资产的存量特征,却忽视了企业拥有资产的目的,即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于是,到了80年代,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把资产定义为“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由某一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根据这一定义,资产计价应选择最能反映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计量属性。因此,理想的计量属性应当是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一变化不仅影响到整个资产计价模式的选择,而且为公允价值在资产计价上的应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2.收益决定方法的变迁

  众所周知,资产计价模式的变化必然引起收益决定方法随之变化。传统的收益/费用观确认的会计学收益(又称为利润或盈利),通常是指来自期间交易的已实现收入和相应费用之间的差额。但是,由于历史成本和实现原则的限制,会计学收益无法确认在既定期间内持有资产的价值增减,从而不利于反映本期的实际收益。同时。由于资产成本的计算方法不同,基于历史成本的传统会计收益也不便于比较。鉴于会计学收益的种种弊端,不少西方学者逐渐吸收了经济学中收益的概念,认为收益中应列入资产的持有利得和损失。此后,美国财务会计一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0年发表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三号(SFACNo.3)《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中提出两个不同的收益概念:盈利(earnings)和全面收益(comprehensiveincome)。其中,关于全面收益的表述是:“在一个期间内来自非业主交易的权益(净资产)的全部变动”,也就是要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业主权益(净资产)的变动。根据全面收益理论,公允价值无疑成为体现全面收益的最佳计量模式。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

  (一)公允价值会计的国际推广———以欧盟为例

  实践中,公允价值会计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是对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尽管国际会计准则中已经有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但其国际推广却并非一帆风顺。下面以欧盟为例说明公允价值会计国际推广中遇到的困难。2002年7月,欧盟要求其成员国上市公司(包括银行)从2005年起都必须采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编制和呈报合并会计报表。这样,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必然对欧洲企业,特别是银行业产生影响。出于谨慎,欧盟在随后的认可过程中,并未完全采纳国际会计的全部内容。2003年7月,欧盟下属的会计监管委员会(EUAccount ingRegulatoryCommittee)认可了除《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IAS32)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lAS39)以外的所有国际会计准则。这一情况的出现,说明欧盟对于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存在疑虑。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一份调查报告,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风险状况得到更好的反映,公允价值会计可能增加会计报表项目的波动性。其次,确定某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尤其是确定没有相关市场价格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可能会比较困难。再有,若强迫银行业使用公允价值会计,其自身信用风险的恶化将导致自身发行债券价值的减少,因而减少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其资产价值不变,会引起股东权益的反常增加,破坏金融的稳定。此后,虽然2003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IAS32和IAS39(称为《修订后金融工具准则》),但是,欧盟对全面采纳这两项准则仍保持谨慎态度。2004年10月1日,欧盟在布鲁塞尔会议上投票通过了IAS39在欧洲的采用,但前提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需要对其进行两项修订,一是禁止将公允价值选择权应用于负债,二是允许对基于投资组合的核心存款套期采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可见,公允价值会计在国际范围内的推广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将公允价值应用于会计计量是大势所趋,目前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由世界各主要经济区发展的不平衡,具体经济环境差异明显造成的。

  (二)公允价值会计在我自的应用

  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践中,一些会计要表及报表项目,己经是按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同时,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也将公允价值的概念引入准则当中,如在1999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及2000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都有所涉及。但事实上我国运用公允价值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着障碍:

  (l)在理论上,运用公允价值计量超前于我国的会计目标。我国会计目标的研究相对滞后,在很长时间未能形成权威的观点。《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有些论着以其第11条作为会计目标,即“会计目标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该目标局限于提供充分的会计信息,而未能满足决策有用观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在这样的会计目标指导下,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显然超前了。

  (2)在实践中,有些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在我国,虽然市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还没有形成活跃的二级市场,并且,与现值技术相关的准则尚不完善,这样,公允价值是难以取得的。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会计准则要求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直接影响了会计要素的可靠性。

  (3)关联交易影响了价格的公允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比较普遍,特别是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关联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交换等交易中,交易价格缺乏公允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上市公司以少量资产抵偿大量债务,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针对这一情况,我国于2001年12月由财政部颁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但是此暂行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建立在市场上不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这一前提之上的。即其处理方法是因为在关联交易中公允价值无法取得而被迫使用的一种替代方法,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在我国运用公允价值会计时机并不成熟。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于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产交换等方面的事项,作了重新规定。因为这些活动的整个过程并不创造新价值,所以,也不应当实现利润。这一变动体现在2001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修订上。

  但是,我国对于公允价值会计的探索并未就此停止,财政部会计司于2004年7月15日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暂行规定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真实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其中明确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和期末时,均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说明我国的公允价值会计研究也转向对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上,笔者认为,这正是在我国推行公允价值会计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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