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会计监管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05:43:4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大力加强会计监管是规范企业会计行为,防范财务舞弊和会计信息失真的迫切要求。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以政府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辅助的会计监管制度有待完善,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来加强我国的会计监管,本文秉着这一逻辑分析了目前我国会计监管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会计监管的若干建议,以期我国会计市场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引言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市场客观存在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和狭隘性使得会计监管成为必然。2001年底,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Enron)公司会计造假案事发,引起了美国资本市场的巨大恐慌。而后美国又接连发生“世通公司会计造假案”、“施乐公司会计造假案”;近几年,我国也相继发生“琼民源事件”、“银广厦事件”、“蓝田股份事件”等等。事实证明,会计造假给国家、投资者和企业本身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一系列会计丑闻的爆发进一步加大了政府对会计市场监管的呼声。但是,在一味强调会计监管的同时,却忽视了监管效果究竟如何、监管体制是否适当等深层次的问题。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国会计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分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与独立监管三种模式。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有其历史合理性。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所以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的会计监管应该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方式。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民营经济占了国民经济的较大比重,这种监管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弊病。从当前资本市场现状看,会计造假行为、盈余管理行为等问题突出,这充分说明了这种监管模式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并不理想。会计监管问题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
  
  (一)法制建设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颁布了一系列会计监管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对我国会计监管工作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法规建设方面的缺陷,一些法规制度不够全面,操作性差,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法规之间的冲突较多,这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比如:我国现行的会计委派制与《企业法》、《公司法》相冲突。国家对大中型企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但却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并且《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而委派制的实施则导致责任主体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另外,民事赔偿制度的缺乏,使得会计信息的违规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目前对违规者的惩处主要是刑事或行政制裁,主要依赖于政府管制。根据现代法制的基本理念,由于刑事制裁的严厉性,这种惩处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公平审判的程序性措施,也就是说入罪的门槛较高。这加大了刑事制裁的执行成本,实施中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让违规者受到处罚,造成法律文本非常严厉,实际威慑力却未必很强的后果。
  
  (二)政府多头监管及“运动员”兼“裁判员”角色,导致监管的低效率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即多个政府部门负有会计监管职责。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这些政府部门在企业监管上分工不明确,职责重复,没有统一标准,实务中各自为政,从而导致重复交叉监管,甚至在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弱化了政府会计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国的会计准则由代表政府的财政部来制定,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国情,大部分企业是国家投资的国有企业,也就是说政府身兼规范者和使用者双重角色,国家本身既是经济活动的“运动员”又是经济活动的“裁判员”,这对于建立公平合理的会计准则是不利的;再加上政府作为准则制定者,可能会难以避免从其作为国家管理者对税收征管的需要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上进行考虑,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较少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很可能会损害他们的权益。  
  
  (三)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管软弱无力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团组织,它一方面要向注册会计师收取会费以维持其正常运转,经济上不独立,另一方面又扮演者主要监督者的角色。同一家事务所既从事财务审计,又进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的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从而影响到行业自律的有效性。
  我国一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极不健全,有的企业虽建有规章制度但不落实、不考核,形同虚设,会计人员既没有执行制度的动力,又没有严格执行制度的保障,内部会计只是例行政府审计公事而未真正发挥内部控制的积极作用,致使企业经济活动及会计工作本身均处于监督无力状态。另一方面,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及审计人员,他们对本单位的经济事项最为了解,因此,从监管的效果来看,他们的监管应该是最好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内部监管人员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管的作用,有些内部监管人员甚至与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管理当局合谋,帮助管理当局出谋划策,成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内部监管人员的人身依附关系限制了他们进行会计监管,由于内部监管人员的经济关系受制于本单位,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必须得看单位负责人的“脸色”行事,必须根据单位负责人的“意志”行事;二是内部会计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低,一些会计监管人员不讲职业道德,不讲法制,公然为了自己的私利、少数人的利益做假;三是部分会计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较低,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业务、新出现的业务不能按照法规、制度的原则进行正确处理,使得会计信息不能得以正确反映。
  
  三、完善我国会计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管法律突出表现为偏重对违法违规者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使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成本很低,而利润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因此,应借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抓紧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与行业监管有关的会计、证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注册会计师法》应特别就下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和自律管理机制、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市场公平、平等竞争及反垄断、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完善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安然等案件暴露出美国以公共监管委员会为代表的自律监管制度的严重缺陷和漏洞,实践证明这种只强调会计行业自律的做法,实际上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一种放纵。由此,必须深刻认识到,在当今这样一个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的市场经济中,仅仅靠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来进行会计监督是不够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完全由民间机构制定,其权威性必然遭到削弱,其监督实施的效率也较低,而且会降低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因此,我国应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督的基本监督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地位独立,并且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应该由他们承担会计监管的主要职能。其中财政部门作为主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行业准入及退出资格认定、市场秩序维护、监管标准制定、审计质量检查等职责及权限,同时应负责统一协调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及其与行业协会间的关系。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综合性经济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具有最终审计监督权。证监会作为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履行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检查并对违法造假者予以惩戒等职责及权限。
  
  (三)加强会计诚信制度建设
  会计诚信制度建设,包括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其核心是会计如何实现真实反映客观事实。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就是要加大会计违法者的惩处力度和检举揭发者的奖励力度,实行违法者终身禁入制度、民事赔偿制度,使违法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的收益。会计诚信教育是会计监管的有益补充,是会计监管不可或缺的。当然,这种职业道德建设较强则成为会计管制,较弱则形成市场约束。
  建立会计资格综合认定制度和会计人员信息库是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会计人员建立工作信息资料库并公布于众,这将有助于使有能力、有工作水平、有道德水准的会计人员提高知名度,体现自身价值,迫使有会计违规经历的会计人员因自己的行为在市场中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加强会计人员的道德约束,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

相关文章: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探讨04-26

比较国际会计研究———英国会计04-26

认识合法会计信息失真04-26

股票期权报酬会计处理的国际趋势04-26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04-26

银行会计科目设置的缺陷及改革思路04-26

论高等院校会计核算中心职能的创新04-26

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04-26

盈余管理的会计学分析04-26

认真贯彻《会计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