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制度硬度与证券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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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制度硬度;证券监管;有效性
  摘要:证券监管低效的直接表现就是证券监管制度软化,而证券监管制度软化的原因则是证券监管低效的深层次原因。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影响制度硬度的四个主要因素,尝试建立了一个制度硬度分析的一般理论框架,并运用所建立的框架剖析了中国证券监管低效的原因,最后提出系列政策建议。
  一、基本问题与研究思路
  从理论研究来看,新中国的证券市场不过十多年的历史,证券监管对中国学术界来说基本上还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也只是最近几年,这方面的讨论才逐渐多了起来,如赵锡军(2000)、洪伟力(2000)、庄序莹(2001)、孙涌(2001)等对此问题的研究。但总的说来,由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限制,这方面的研究还是相当薄弱的。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历史的短暂性和中国证券监管研究的薄弱性,中国证券监管有效性的研究明显不足。现有的对中国证券监管有效性的研究,主要是一些散落在中国证券监管研究中的“碎片”,或是从一些侧面对中国证券监管的有效性进行的分析。尤其是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专门、系统地论述中国证券监管有效性的尚不多见。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我们在理论上对证券监管的有效性的研究不够深入,才导致了实践中我国证券监管效率不高。
  证券监管是依据制度(《证券法》、《公司法》等正式规则以及自律组织的行业规章、惯例等非正式规则)来进行的。证券监管低效的直接表现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就是制度不硬。由此,证券监管低效的深层次原因,也就是制度软化的原因。由此,本文基本的思路就是,从经济学角度剖析制度软化的原因,从而找出证券监管低效的真正原因,为提高中国证券监管的有效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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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硬度分析:一个简要的理论分析框架
  在这一部分,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影响制度软硬的因素,并尝试建立一个制度硬度分析的一般理论框架。
  (一)制度硬度的一般性分析
  无疑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所有制度中最硬的一种制度,但它们并不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我们主要研究的是一般性制度安排的硬度问题。除非特别说明,我们以下所称的制度指一般性制度安排。
  笼统地看,在制度规定面前,人们是选择遵守还是违反制度规定,这取决于这两种行为的成本收益比较。
  在一般的意义上,制度硬度的决定因素可以从相互联系的两方面来看。首先,一个能够真正硬化的制度必须是人们需要的制度,遵守制度能为人们带来正收益(至少不受损失),这样人们才有自觉遵守制度的动力。我们把它称为制度的内在需求性。但仅有这个条件还不够,这还难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外在的强制性也是必须的。这两方面是相互补充的,可以称之为制度硬化的两个必要条件。其中,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是前提,是关键;不然的话,从长期来看,强制并不能达到理想效果。
  (二)制度硬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以上分析的制度软硬的决定因素是在很笼统、很一般的意义上论述的,而决定制度的内在需求性与外在强制性,或者说决定人们遵守还是违反制度的成本与收益的具体因素,由于其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是我们重点分析的问题。下面我们从制度环境、国家、制度的实施机制与制度的产生过程四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
  1.制度环境与制度硬度
  制度环境是一国.的基本制度规定,它决定、影响着其他的制度安排。就制度的硬度问题而言,制度环境不同,制度的硬度也不同。制度环境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制度需求,是影响制度硬度的核心要素。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仅简要分析正式基础性制度安排中的产权制度,以及非正式基础性制度安排中的文化传统(尤其是制度文化传统)与制度硬度的关系。
  (1)产权与制度硬度。产权本质上是一系列的权利,它是由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的。而制度的遵守和维护又是千千万万社会公民的事情。那么这些保护产权的制度和这千千万万的公民利益要求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公民对这些制度就会有需求,就会遵守、维护这些制度,制度就趋于硬化;反之,则趋于软化。
  那么,何种产权至关重要?是公民的产权?还是特权集团的产权?是有效的产权还是无效的产权?有效的产权由于代表最多数人的利益,因而界定产权的这些制度就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实际需求,因而这些制度就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从而制度就有了硬化的内在基础。可见,产权制度是否有效实质上决定了人们对于一般制度的需求,并极大地影响着制度的硬度。
  (2)文化传统与制度硬度。文化传统(尤其是制度文化传统)也影响着人们对于制度的需求。这里面有一个“预期”在起作用。在一个重视制度的文化传统(或者可称为法治社会)里,由于正常的行为模式是遵守制度的规定,且大家都预期违反制度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因而没人愿当违反制度的“出头鸟”,因而这种制度较硬。而在一个轻视制度的文化传统(人治社会)里,要么是无法可依,人治代替法治;要么就是有法,但形同虚设。从成本一收益比较来看,在一个重视制度的文化传统里,遵守制度是有正收益的,因而制度较硬;而在一个轻视制度的文化传统里,遵守制度反而经常意味着负的收益(因为有人能通过不遵守制度而收益),因而制度必然软化。
  2.国家与制度硬度
  国家这个组织不仅影响人们的制度需求,更决定了制度的外在强制性。
  新制度经济学一般认为,有效的产权只能由国家来保护。而产权是否有效,又决定了人们对于界定产权的一系列制度的内在需求,所以国家的行为影响着人们对于制度的内在需求,国家与制度硬度的关系就取决于国家界定的产权是否有效。然而,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指出的那样,“即使对历史和当代世界最一般的考察,也可清楚地看到‘无效率’ 的产权是常态而不是偶然”①。这就是国家与制度硬度的根本联系。
  国家的介入是制度硬化的必要条件,只有它才能确保制度的强制实施。然而,国家作为一个组织,它有自身的效用函数,而维护制度的权威又是要花费成本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与使制度硬化可能并不一致。本质上,国家在保证制度的强制实施时,是作为一个裁判,或者说是一个中间人来出现的:中立程度越高,裁判行为越公正,制度越有效。
  3.制度的产生与制度硬度
  从制度的产生方式与制度硬度的关系来看,诱致性变迁②由于是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因而它意味着这项制度的产生对这个群体的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至少无害),因而制度能得到大家的维护,制度的硬度就高。这是诱致性变迁对制度硬度的最基本含义,它反映了制度的内在需求特性。
  而所谓的“强制”,必须是一个组织(一般只能是国家)压倒所有其他的组织。这种强制实际已经导致了制度软化的可能性。如果“强迫”社会接受的制度并不符合社会成员的制度需求,那么,社会成员就可能以各种方式违反制度,因为这些制度并不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从理论与历史的一般逻辑来看,诱致性变迁由于在制度的产生过程中就已形成了良好的制度利益基础,因而制度较硬;而强制性变迁由于很难真正反映社会的实际制度需求,因而制度容易软化,很多时候,国家拟定的“良好”制度往往只是国家的一厢情愿。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  4.实施机制与制度硬度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实施机制是制度的内在构成部分,制度的硬度是实施机制好坏的函数。
  制度的实施机制涉及很多细节上的问题,如制度的实施程序上的问题,执法队伍建设问题等。实际上,实施机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并因制度的不同而表现出很大的不同。从宏观上看,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好还是坏,取决于制度的“违约”成本和“违约”的发现成本与执行成本,并且这两方面是相互联系的。
  (三)制度硬度:一个简要的理论分析框架综合以上决定制度硬度的主要因素,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关于制度硬度的一般理论模型:
  制度硬度=F(X,Y,)
  这其中,X=制度的内在需求,X=f(x,X2,x),其中x1:产权的有效性,X2=文化传统中制度的地位,X,=制度的产生方式;Y=制度的外在强制性,Y=f(Y1,Y2,Y3),其中Y1=国家的中立程度,Y2=实施机制。
  就一项制度而言,要使其硬化,制度的内在需求是最根本的,它是制度硬化的基础。然而,仅有制度的内在需求还不够,外在的强制性保证也是必要的。
  制度的内在需求主要取决于产权的有效性、制度文化传统、制度的产生方式、国家的行为等(国家对于制度的内在需求的影响主要体现于国家对产权的影响上,我们在式子中没有表示出来):产权越有效,社会越崇尚、尊敬制度,诱致性变迁越是主导制度变迁方式,制度的内在需求越强,制度越硬。
  制度的外在强制性主要取决于国家的行为和制度的实施机制,国家的自身利益越少,国家越中立,实施机制越好,制度的外在强制性越高,制度越硬。
  这个模型没有多少数学上的意义,但对于分析制度的硬度问题很有用。当然,应该看到,我们的总结是十分粗糙的。其实,制度的硬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函数,上述的影响制度硬度的诸多变量本身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共同决定着制度的硬度。
  三、制度硬度与中国证券监管的有效性
  根据上面的分析,而证券监管制度软化是证券监管低效的深层次原因。运用上述理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剖析中国证券监管的有效性。
  首先从产权制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集中体现为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现代经济学已经证明,这是一种明显低效的产权安排。在这种产权安排下,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其利益激励无非是两方面,一是职位升迁,一是物质上的实惠。在薪酬制度改革力度不大的情况下,其利益激励集中于升迁。而要升迁就得有“业绩”,而为了创造业绩上市公司“造假冲动”(违规)。从投资者与券商行为来看,由于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且不可流通)及其低红利分配,投资者投资股票的最主要激励就在于获取二级市场价差。这样,只要有价差,不管是垃圾股,还是有退市风险的股票,都有人愿意买。他们很少关注上市公司的内在投资价值,从而助长了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我们看到,在现有的产权安排下,市场主体有可能产生违规的冲动(激励),对于证券监管制度没有现实的制度需求。
  根据上述分析,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它的“中间人”身份。否则,在(通过制度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健康与自身利益面前,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偏向后者。这就是政府自己不遵守制度(虽然这常常是通过其代理人来实施的)的问题。这样,制度实施的外在强制性就得不到保障,制度也就有了软化的可能。
  从制度的产生方式来看,强制性变迁主导着我国的制度变迁模式。一般地说,“精英立法”(政府聘请一批专家、学者制定法律)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而专家制定法律是根据其自身的理解、想象与良好愿望出发的,他们不一定能制定出符合人们实际需求的制度。就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来说,精英制定法律的主要依据就是美国的监管制度结构,这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移植制度的兼容性问题:美国的“先进”制度在我国可能并没有那么大的神奇作用。
  从制度的实施机制来看,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完善性。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以及缺乏司法解释等问题,《证券法》曾经在公布实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运作不能正常进行。虽然现在有关部门已经在注意这个问题,但也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要硬化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提高证券监管的效率,以下几方面很关键①:一是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结构,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创造一个法治环境;三是约束政府的行为,可考虑逐步放开证券媒体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主要监管人员言行的监督;四是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修改《证券法》中不合实际需求的部分;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的实施机制,使证券监管制度可操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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