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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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问题 完善国外监管模式
  摘要: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证券监管部门承担着市场监管的职责,也承担着促进市场发展的职责。目前,我国证券监管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本文针对我国现阶段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对证券监管的界定
    证券监管又被称为证券规制,是指”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干预、管制和引导”。由于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动量很大,因此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在证券市场中同样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为了防范证券市场的风险,维护交易的有序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政府应对证券市场进行必要而有效的监管。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主要有集中型监管、自律型监管、中间型监管三类。
    虽然我国一直在加大证券监管的力度,但上市公司却频频出现问题,沪深股市自2007年10月中句创出新高之后,大盘指数一路下滑,投资者损失惨重,还有杭萧钢构事件,南沽权证事件等等,不禁让我们反思我们的监管问题。
    二国外主要证券监管模式借鉴
    (一)美国
    美国采取的是集中监管模式,主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SEC对国会负责,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此外,美国的证券法律十分完备,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等等。同为集中监管模式的美国,其在对证券监管的监管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正当法律程序要求 .SEC建立了调查、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一系列执法程序制度。当事人既能要求SEC依法行政,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行使知情权、听证权、质询权、陈述与抗辩权、复议权监督SEC执法,也能于事后提请司法机关审查SEC的“正当程序”来保护自身权益,制约SEC滥权。第二,行政公开要求。美国有最完善的行政公开制度,包括《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隐私权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立法构成SEC遵守行政公开的法律依据。实践中,SEC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有约束力的文件、委员会会议、行政审裁过程、行政追诉命令与裁决决定等,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要向当事人/公众公开,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并预防SEC的黑箱操作,也为日后可能对SEC进行司法审查提供证据资料。”
    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行政公开要求注重在事中的控权,此外,在美国,证券司法救济也相对完善,这是法院事后控权,美国的证券监管从”权力制约权力”逐渐转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这也减小了监管成本。因此,笔者不赞成在中国”增设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的思路,这不仅会造成机构臃肿,而且增大了监管成本。笔者认为应完善我们的司法救济,加大司法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
    (二)英国
    1986年以前,英国的证券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以及券商的自律管理,没有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英国这样一种主要依靠自律监管的体制在今天还有重大影响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这种监管体制是建立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充分竟争的基础之上的,各证券交易所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否则将会极大的损害自身的信誉,甚至直接导致灾难性的后果。二是在这种分散监管模式卜,由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制定证券市场行为规范,比之政府制定证券法规更有针一对性,并便于它们对证券市场上的一些违规行为作出及时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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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应吸收英国自律组织的成熟经验,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证监会应下放一部分权力,能由市场调节的交给市场去做。
    三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证监会的法律地位及权力行使
    中国证监会在性质上属于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但在实践中,证监会不仅拥有证券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力,还行使着审批权,核准权甚至行政处罚权,其权力范围已完全超出了”事业单位”,无异于行政机关。
  在我国,证监会的权力涉及范围广泛,如此广泛的权力集中于一个机构,难免产生权力膨胀,权力行使不规范等问题。杭萧钢构,南沽权证就是明显的例子。此外,在我国,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过度干预问题十分突出,这也就是中国的”政策市”问题。纵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行情走势受政策的影响十分明显。例如5·19行情,5·30事件。5.30事件上调印花税,原本是为了抑制证券市场的”过热”,但政策出台后却引发了沪深大盘暴跌,使投资者损失惨重,不仅没有起到引导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作用,反而给广大股民一种错误认识,股市的风险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政府。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证监会行政机关的性质予以明确,以便于全国人大以及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
    此外,证监会应完善其执法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证券监管权力行使的过程应公开,透明,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政策出台前,应首先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重要问题应召开听证会,尤其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论证,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公众。此外,证监会应完善内部的行政处罚程序,作到相同情况处罚一致,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证券法律位阶问题
    在有关证券法律中,由证监会自己制定规章的数量很大,法律相对较少,不容否定规章具有灵活,适应性强等特点,但证券监管问题十分复杂,且关系到一国的金融安全,应由人大制定的法律来规定,也可起到立法监督的作用,况且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如果以证监会自己制定的规章为裁判依据,不仅判决结果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也起不到对证监会司法监督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加快制定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由规章对法律进行细化。
    (三)自律监管问题
    律组织的监管是对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成熟的证券监管的国家,自律组织相应的发挥重要的作用,大部分国家选择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目前,我国证券监管自律组织还不够规范,并且独立性不足,许多地方还依赖政府,自身的权力有限,应交由市场监管的领域政府过多的进行千预。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作用,证监会应下放一部分权力,市场可以调节的,交给市场去做。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将公司股票申请上市的条件由交易所来规定。此外,应该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券商的信誉评分规则等权力交给证券业协会,充分利用自律组织灵活,高效,贴进市场的优势。
    结语
    证券监管涉及一国的金融安全,金融秩序,十分重要,也十“分复杂,在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的同时,还需注意对”监管者的监管”,笔者不赞同设立专门的监管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而是应从事前,事中,事后犯方面来完善。确立证监会的行政机关地位,加强监管过程透明度,完善相对人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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