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 信息披露 监管
[摘要]本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问题进行了探讨。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筹集资金、配置资源、优化机制和分散风险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随着我国证券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证券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还会日益提高。但从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信息披露舞弊事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证券市场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上仍然存在重大问题,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充斥市场。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并实施有效监管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虚假披露: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特定目的,或人为捏造会计事实,蓄意歪曲、篡改会计资料,以失实的会计报告,公布虚假的利润总额及每股盈余等来掩盖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配合庄家和二级市场炒作,引诱和误导投资者,干扰市场并从中谋取非法收益。典型案例如琼能源、中国高科、大庆联谊、银广厦等。
2.披露不及时:及时性是对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但许多上市公司都在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大做文章,将对企业有利的信息就及时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就想方设法以各种借口拖延披露,为内幕交易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损害了投资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的权利。典型案例如桂林集琦、浙江震元等。
3.隐瞒事实或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抱着能不披露就不披露,能少披露就少披露,实在不行才不得不披露的态度,故意对一些重要事项隐瞒不报或披露不充分,说明过于简单或笼统;对关键事项的披露不明确,含糊了事,缺乏透明度;披露的内容也与要求存在相当的差距,甚至达不到最低限度的要求,严重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典型案例如蓝阻股份、石劝业、活力28等。
事实上,上述问题并不只是在已查处的上市公司存在,而是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对此,笔者试从信息披露规范和监管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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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的茂范
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多方博弈的市场,所有参与者包括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介入无一不是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来。而证券市场的首要原则就是“公开,即信息的公开(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目的是保证每一个参与者都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和同等的获取收益的机会。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充分的信息披露成为必要。通过信息披露来降低和消除信息不对称,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各国在发展证券市场时所一直致力追求的目标。披露与公司相关的一切重要信息,不仅是证券发行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证券发行者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
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是与证券市场本身的发达和有效程度密切相关的。一个发达、高效的证券市场必然有一个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我国上市公司现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主要由首次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组成。首次发行信息披露主要指公司首次申请发行证券时相关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持续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上市后所进行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先后颁布的《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中都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作了具体要求,基本形成规范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
但从实践来看,现行信息披露体系还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行为形成有效制约,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是滞后性。从法规层面上看,《实施细则》中规定: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O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这么长的时间间隔,无法形成公司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动态信息,且不论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何,这种滞后性对于理性投资者来说已经丧失了时效性,不仅使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作出准确预期,同时也给上市公司留下足够的修改、粉饰财务报告甚至对财务报告大动“整容”手术的时间,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其二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太强。从技术层面上看,由于公司所提供信息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相当强,再加上各使用者受教育程度和理解能力不同,现行的披露制度还难以在技术层面上将其转化为一种真正的大众化的信息,有的使用者甚至很难从中提炼出有用的信息,这使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故意使用一些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模凌两可的字眼,使信息使用者看后难以理解,不知所云。此外,现行信息披露体系在一些重大事项的规定上、一些重要概念的界定上、披露责任上等都存在不够明确和完整的问题,都给上市公司可乘之机,为其违规行为制造种种借口,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规范只是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还不能对投资者形成实质性的保护,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往往是市场竞争中弱势方的一厢情愿,只有当上市公司不披露就要付出沉重代价,得不偿失的时候才会如实披露。况且,上市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其对外披露的信息往往带有特定的目的或为迎合某些特殊用户的需求,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追求利益最大化并没有错,我们不能限制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但是对追求的手段和过程必须加以约束和限制。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此伏彼起,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对上市公司的逐利行为缺乏足够的约束,而这种约束只能来自制度。因此在上市公司普遍缺乏自律的背景下,为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建立一套合理而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
证券监管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或公众组织为了消除因市场机制失灵而带来的证券产品价格的扭曲以及由此组成部分导致的资本配置效率的下降,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徐经长: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第42页)。由于证券市场从本质上说是一个信息市场,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是衡量证券市场有效性与否的标志,证券市场的失灵也主要表现为信息失灵。因此,历来的证券监管都把信息监督作为核心内容,通过有效监管提高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对称性,保证市场的公开透明。
我国现行证券监管制度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从产生到最终向市场公布的整个过程可谓处处防范,层层监管。在IPO阶段,证监会拥有最终审核权;在持续披露阶段,证交所处于监管的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线,注册会计师则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担当着鉴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的重任。但从实际的监管效果来看实在是差强人意。而现行会计准则的不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弊端、会计师事务所的非诚信审计都使监管举步维艰。
目前表现在信息披露监管上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发现不及时。很多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就有疯狂造假行为,上市后更是变本加厉,但从证监会到证交所都没能及时发现问题。等到发现问题时,已经在证券市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其次是处理不及时。监管部门动作缓慢,对于已经发现的问题也未能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很多重大事件至今仍悬而未决。对于当初蒙混过关、欺诈上市的公司发现后却承认既成事实,并没有公开的处罚;对于按《证券法》规定早已丧失上市条件的公司长期不能退市,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进一步恶化了这些违规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剧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再次是惩罚过轻,难以形成惩前毖后的威慑作用。法律责任缺位、违规成本低是上市公司敢于造假的原因之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者的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和撤换主要管理人员,并无其它实质性的惩罚措施。至于其它参与造假者,如有关政府部门,在现有的法律中还找不到明确的条文来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对违规中介机构的处罚也只是一点微不足道的罚款。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造假的积极性。监管的目标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机制,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所谓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还只是个口号而已,并无多少实际内容。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做起。修订《证券法》中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条款;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尽快与国际接轨,引入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机制,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等。但是我们也必须现实地看到,仅有法律法规是不够的,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更重要,否则,再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是形同虚设。其次是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严惩三管齐下,加大处罚力度,维护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证监会是信息披露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在法律上确立证监会最高监管机构的地位,赋予其更大的权力。只有在违规者头上高悬监管的利剑、真正触及其经济利益才能使造假者不敢再造假,使想造假者望而却步。此外,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也同样重要。市场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要营造良好监管环境的责任。事实上,公司本身是没有能力单独完成全部造假工作的,它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甚至包括政府部门和有关审批机构,监管者竟然成了造假的参与者。也正因为如此,才使得监管如抽丝剥茧般艰难。只有每一个参与者都能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扮演好自己该扮演的角色,站在自己该站的位置上,才能使违规者在市场中无容身之地,才能维持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才能形成良好的监管环境。
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无论多么完善的监管制度和防范措施,都会被高明的被监管者找到漏洞可钻,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和方式也必须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柱,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保证。不难想象,当投资者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呼声得不到回应、信心不再有时,他们“用脚投票”的选择将会使整个市场像一座将倾的大厦而岌岌可危。因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与监管应坚守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宗旨,始终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才能促进市场的高效、有序运行,真正实现证券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三原则,最终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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