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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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一般认为权益法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方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但权益法也存在自身缺陷。本文主要讨论了权益法的涵义与适用范围,权益法下顺流与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思路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处理
  
  1权益法的涵义与适用范围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时,投资企业按照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以及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计算企业实现的投资收益,并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即使被投资企业当期未实际对外分配利润,对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也应当拥有或应当承担相应的份额,因此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不应当以被投资企业是否分配股利为标准。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视为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部分变现,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成本法相比,权益法能够全面反映投资企业的投资业绩,也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即对子公司的投资要求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但母公司在编制企业合并报表时,仍然需要将对子公司的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此,事实上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应当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比例达到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这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相一致。
  2权益法下顺流与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分析
  2.1 顺流交易的处理
  权益法下在计算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时,应将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顺流交易或逆流交易的不同形式进行抵销。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在顺流交易下,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获得一部分利润,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2010年甲公司将一批成本为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2010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甲公司在计算2010年度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当将从乙公司处获取的资产转让收益2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扣除为:(200-20)×20%=36万元。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6万元;贷:投资收益36万元。
  这样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资产转让收入在甲公司,乙公司201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并不包括20万元的资产转让收益,从乙公司的净利润中将其扣除不符合经济实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甲公司利用其对乙公司的重大影响,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取得营业利润,很可能正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的目的,也是甲公司取得投资收益的形式,反而不应当冲减。(2)即使是必须调整,也应当调整甲公司的营业收入,而不是投资收益。甲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时,从乙公司净利润中冲减4万元的理论观点在于:在该笔交易给乙公司造成的资产价值“虚增”4万元的潜在“损失”中,甲公司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承担20%的份额,剩下80%由于转嫁给其他股东而无需调整。但事实上由于产品未对外售出,该笔交易引起的损益变动体现在甲公司。可以认为甲公司确认的20万元资产转让收益中有20%是甲公司自身承担的,而甲公司只应当确认由其他股东承担的80%收益,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分录应修正为:借:营业收入4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万元。
  2.2 逆流交易的处理
  逆流交易是指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2010年乙公司将一批成本为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乙公司2010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对于该笔交易,可以理解为甲公司向乙公司输送了20万元的利润,由于甲公司持股比例为20%,也就是说其中的4万元继续由甲公司享有,而其中的16万元则由其他股东享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做法,该笔交易的抵销分录与顺流交易相同,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6万元;贷:投资收益36万元。被抵销掉的16万元在投资方的账面上不予反映,但从整体交易来说,也可以理解为是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一种赠与行为或变相追加投资行为,会计分录可以修正为(单位: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2;贷:投资收益36,贷:营业成本16(20×80%)。
  3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会计利润与现金流入相脱节的问题分析
  权益法按照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投资收益,而与被投资企业实际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相脱节。因此,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仅仅是企业未实现的持有收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真正的现金流,它受被投资企业资产计价、会计核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企业其他性质的收入或投资收益不可类比。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有盈利的情况下,会使当期会计账面利润增加。如果投资企业按照增加后的账面利润提取盈余公积或分配股利,由于没有实际的现金流作为支撑,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改按成本法核算,就是考虑到母公司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后,可能会动用经营资金发放现金股利而使母公司被掏空。而事实上,母、子公司之间由于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母公司可以决定子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也就是可以决定投资收益的现金流入时间。但在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下,投资方一般不能决定被投资方的股利分配政策,确认的投资收益很可能根本不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因此与控制关系相比,更不宜使用权益法。
  为从根本上解决权益法下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与现金流入的关系,可以借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做法,将由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暂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公积”账户,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对外发放股利时再转入投资收益。这样处理既可以消除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对利润表的影响,更符合谨慎性原则,也可以防止投资方过度分配利润。
  4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交叉持股的问题分析
  交叉持股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直接或间接互相持有股份,这一现象在上市公司中极为常见。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但同时乙公司也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甲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就构成直接交叉持股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甲、乙公司都实现了利润,就会造成两家公司的利润都会大幅度增加。
  复杂交叉持股(也称间接交叉持股)现象将会使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计算更为复杂,甚至无法计算出每一家公司真正的投资收益。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的2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20%的股权,C公司持有D公司的30%股权,D公司又持有A公司30%的股权,投资方都可以对被投资方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持股一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那么只要整个循环中有一家公司实现了利润,其他公司都会确认一定金额的投资收益,从整体来看是投资收益的重复计算。在交叉持股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进行计量,只会大量虚增社会总收益,使企业的经营业绩出现“泡沫”,严重的甚至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如果整体经济形势好,权益法会使交叉持股下各个企业报告出的经营业绩更好;反之,当经济形势不好时,权益法会使各个企业报告的经营业绩更差,放大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对交叉持股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作出专门的规定,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应当对交叉持股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S〕.2008.
  〔4〕何忠瑞.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若干辩证思考〔J〕.会计师,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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