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零售企业返券促销会计处理

时间:2024-04-26 05:38:5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一、原文案例分析
  
  《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年第11期刊登了王丽娟同志撰写的《商业促销活动会计核算浅探》一文,读后受益匪浅。然而文中涉及的返券活动会计核算有待商榷。
  对返券销售,原文建议增设“未确认销售折扣”和“代金券”账户。并举例:某商场促销活动为“满200返100”,顾客消费458元购买了一件毛衣(成本为260元),商场返还200元代金券,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458,贷:主营业务收入——毛衣458。借:主营业务成本——外套260,贷:库存商品——外套260。同时,对返还的代金券进行处理:借:未确认销售折扣200,贷:代金券200。此后,该顾客又购买了一条裤子,标价为380元(成本为230元),使用了200元代金券,补付180元现金:借:库存现金180,借:购物券200,贷:主营业务收入——裤子380。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裤子230,贷:库存商品——裤子230。同时,确认销售折扣:借:主营业务收入——裤子200,贷:未确认销售折扣200。
  新设的两账户,反映了代金券的未确认销售折扣的实质,也对代金券的发放和收回进行了单独反映。但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如果本月销售商品、发放代金券,下月消费者使用代金券购物,则本月收入虚增,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二是返券促销业务一般是在零售企业开展,零售企业对库存商品的核算,一般采用“售价核算法,实物负责人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应按柜组或实物负责人设明细账户,且售后是按含税售价转销库存商品(或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另外还涉及商品进销差价的核算。三是对新设账户的性质、余额在报表上的列报未予说明。
  
  会计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返券促销会计处理建议
  
  根据返券销售的实质,返券既可理解为尚未确定的销售收入一未来消费者弃用购物券;也可以理解为销售折扣一消费者支付同样相同的款项,可购买更多的货物。销售折扣是销售收入的抵减。因此对返券,使用“递延收益”账户核算比较恰当。递延收益是指企业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即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在以后期间内分期确认为收入或收益,带有递延性质。具体核算中,在返券时,应将归属购物券的货款计人“递延收益”,待使用购物券消费时由“递延收益”转为收入。
  [例]某零售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售价记账、实物负责人制”的核算方法。2009年12月末A柜组库存商品账户借方余额为60万元,商品进销差价账户贷方余额为25万元。2010年1月A柜组购入商品进价20万元,增值税3.40万元,含税售价40万元。1月份实行返券促销,“购100返10”,返券有效期至2月末。1月份A柜组销售55万元商品,取得55万元现金并发放5,5万元购物券。2月份B柜组销售30万元商品,取得25万元现金并收回5万元购物券。
  1月份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采购商品
  借:商品采购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银行存款等 23.40m
  (2)商品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A柜组 40
  贷:商品采购 20
  商品进销差价——A柜组 20
  (3)销售商品并发放购物券
  借:银行存款 55
  贷:主营业务收入——A柜组 49.5
  递延收益——A柜组 5.5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A柜组 55
  贷:库存商品——A柜组 55
  (4)月末按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分摊“商品进销差价”:
  差价率=(25+20)÷(70+30)=45%
  已销商品应承担的商品进销差价=主营业务成本×差价率=55×45%=24×75(万元)。
  借:商品进销差——A柜组 24.75
  贷:主营业务成本——A柜组 24.75
  (5)月末对含税销售收入进行价税分离:49.5-1.17×0.17=7.19(万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A柜组 7.1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9
  2月份账务处理如下:

(1)2月份销售30万元,取得25万元现金并收回5万元购物券
  借:递延收益——A柜组 5
  银行存款 25
  贷:主营业务收入——B柜组 3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B柜组 30
  贷:库存商品——B柜组 30
  (2)活动结束,消费者弃用购物券0.5万元,将“递延收益”余额转为收入。
  借:递延收益——A柜组 0.5
  贷:主营业务收入——A柜组 0.5
  2月末按各柜组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并对含税销售收入进行价税分离的会计处理从略。如果是1月份消费者持券购物,收取购物券的销售部分则可与1月份正常销售一并计算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并对含税销售收入进行价税分离。
  这种处理方法,符合谨慎性原则,同时“递延收益”能反映潜在收益的或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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