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涉及买方、卖方、海关、银行、工商管理等多个主体,是一项政策性极强,又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一种企业融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的内容也在发生着变化,对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的研究、法律完善十分必要。本文将对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适用以及新情况下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法律分析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用于贷款抵押。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贷款对象特定
经海关许可,拥有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所有权的企业可以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境内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外国银行和其他外国金融机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和参照境外金融机构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简称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
(二)贷款条件特定
企业申请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向境内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的,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批准设立抵押贷款:一是向海关提供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二是向海关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经审核符合海关规定要求;三是向海关提供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协议,经审核符合海关规定的要求,成为有效的民事合同(抵押贷款中应约定,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有关企业或金融机构应先补缴税款或者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还税款)。企业申请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设立抵押贷款,应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或者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经审核符合海关规定要求,海关可以批准设立抵押贷款。
(三)贷款总量限制
为保证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的变现能力,减少税款流失的可能性,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银行抵押贷款数额与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估价为准。海关批准企业抵押贷款时间为一年及以下。贷款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贷的,企业应由银行同意,向原海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续贷手续。海关有关业务部门将重新核算税款和贷款限额。
(四)贷款目的限制
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的抵押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的法律分析
传统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是企业申请将已减免税进口的货物抵押,以获得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随着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程度不断加深,企业融资方式走向多样化和灵活化,在海关业务审批中出现新的情况,如企业购买减免税货物时,即与货物生产厂家及特定银行三方约定,由企业向货物生产厂家支付部分货款,同时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将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给银行,向银行借款支付剩余货款,企业分期偿还贷款。这种方式类似于中国房地产业的按揭(下文暂称之为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有别于传统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对海关业务审批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中国房地产按揭的法律属性
“按揭”一词自上世纪90年代由香港传入我国大陆,按揭是“房地产买卖+担保贷款+分期付款”的综合性买卖关系,被房地产业、金融界以及社会大众普及认可为一种融资活动。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个概念其实包括了买卖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委托关系等诸多法律关系,设计的法律行为以及主体的权利以为则更为复杂,从狭义上讲,按揭是一种担保方式,且此种担保仅指以期得权益作担保,而不包括现房抵押。关于按揭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很多争论,最常见的有所有权保留说、权利质押说、让与担保说、抵押说等等。持按揭为抵押权的学者占很大一部分,他们认为:“根据对按揭人与按揭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从设定的目的,还是法律效力方面,楼房按揭与房屋抵押是基本相同的,并没有超出抵押的范畴,是一种不动产抵押方式。”但同时也承认“按揭是有别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的形式,楼花按揭从权利的标的物范围、设定方式、实现方式和标的物风险承担方面冲击了我国的抵押权理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的法律属性
目前在我国大陆按揭仅用于房地产业,但是在许多国家这种融资方式广泛的用于商业(仓库中的货物),工业(机器和生产资料)甚至家庭生活领域(汽车、电视机等)。随着大陆企业融资需求的增长,按揭的运用范围将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其内容将发生变化,文中所述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就是一个例证。那么,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的法律属性将如何界定呢?
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与抵押。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被称为“担保之王”,它的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买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这种学说认识到了抵押权和按揭权的相似之处,但是其区别也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担保的标的不同,按揭担保的标的是尚未发生占有转移的生产设备,按揭人因为没有取得所有权,只能以期待权作为担保,即以债权作为担保,而抵押标的原则上应为有体物,对于生产设备来说,必须是占有了动产,取得了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即以物权作担保。其次,设定方式不同,抵押权一般通过限制抵押人所有权行使的方式设定,而按揭权则通过形式上让渡按揭人的期待权的方式设定。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与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其具体含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物(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换价或变卖受偿。其基本法律构造是:标的物权利的转移加上信托义务,不得擅自处分标的物,并在实行时负有清算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的定性。笔者认为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的定性分为两个阶段,区分的依据为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否发生实际的交付,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动产的实际交付为准。特定减免税货物交付前买方既按揭人因为没有取得所有权,只能以期待权作为担保,即以债权作为担保,其设立的目的、方式、内容与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相吻合;货物交付后,买方既按揭人以实际占有该货物,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以物权设定担保,应该属于抵押的范畴。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按揭等同于抵押,参照抵押的操作方式进行。对于动产来说,抵押的发生始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时,但是只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如果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得到广泛的承认具有独特的优越性:首先,让它有利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的不足,加快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步伐,这与以减免税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其次,它只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占有权仍由债务人或者提供标的物的第三人所保有,使担保的标的物在发挥其担保价值时,并不妨碍购买企业实现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这与当代社会最大限度利用资源的效率要求相一致。当然,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审批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的抵押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是否用于偿还债务还尚有争议。二是企业申请抵押贷款时,货物尚未实际进口,海关对此类减免税货物的估价受到更大程度上限制;三是在货物实际进口后,若企业违背诚信义务擅自处分标的物,则税款有流失的可能。
三、进一步完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工作
(一)加强法律宣传,减少未经海关审批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的情况发生
由于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意识淡漠,在以往的海关稽查、缉私工作中常发现企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用于抵押的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以海关监管货物设立抵押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海关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企业进一步明确守法便利的原则。
(二)完善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的配套法规
关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的新情况多以海关总署的复函来答复,在短期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就长远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按揭”是一种全新的担保方式,建议对其性质认定进行制度化的规定,作为海关内部来讲,首先要明确偿还银行贷款是否满足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的目的要求,同时,为保证将这类抵押贷款的税收流失风险降到最低,还需整合和修订现行的操作规章,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增强执法的统一性。
(三)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加强资信分析和实际监管
加强贷前调研及对企业的诚信度分析,保证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的下厂核查率,尤其对已审批抵押贷款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货物到厂后,要对其设备名称、型号、用途再次进行核实,加强对抵押贷款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实际监管力度;建立减免税常规核查制度,加强减免税审批和稽查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贷款资金的运用。(注:本文中“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企业免税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等。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中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不得许可设立贷款抵押。)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
[2]何美欢。香港担保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3]孙玉荣。预售商品房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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