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纠纷作为社会冲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直接关系到冲突的控制、民众权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基础,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事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基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由非诉讼的与诉讼的、民间的与官方的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内在联系所组成的有机解纷系统,探究其法理基础,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存在本身的有机性和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本体论基础。
要解决社会有机体中所出现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试图仅仅依靠某一种方式来"包打天下"是不可能完全奏效的。社会存在本身的有机性和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也决定了这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必须是多元化的,只有构建出与此相适应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才能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方法论基础。
从方法论视角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现实社会中大量的复杂性、多样性、多层次性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来看,都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文化原因、甚至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和风俗习惯等,只有针对纠纷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解纷方式才能收到最佳的解纷效果。
(三)我国历史上解决矛盾纠纷方法多样化的传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基础。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我国各历史时期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历来是多元化的。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都是群众自己解决的。因此,我们只有采用包容性和灵活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才能解决多元化的社会纠纷,力图将各种冲突的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平与协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国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我国当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逐渐暴露出其诸多弊端。
(一)纠纷解决体系在整体结构上设置不够合理
首先,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在结构上失衡。既存解纷方式可以分为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现行立法及制度设计显然对诉讼方式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对非诉讼方式重视不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以及立法的逐步完善,司法的功能和地位得到空前的重视,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在强调程序正义、司法权威的同时,受"司法万能"观念的影响,有意无意地出现了将司法神话化的趋势。须知,诉讼解决纠纷具有正规性、程序性、对抗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并非任何纠纷通过诉讼解决都能收到最佳效果,只有根据纠纷的性质、特点选用最恰当的方式才符合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①
其次,即便是在非诉讼解纷方式内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育程度也不同,也存在结构失衡的问题。发育程度高的是仲裁、人民调解等,不仅在立法上有比较明确、详细的规定,在实践运作中效能也得到相当程度发挥。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等,或者由于立法规定的缺失,或者由于制度的偏误,或者由于制度设计的疏漏,都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这种内部各部分发育不全的状况,毫无疑问会形成不应有的机制性冲突,影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纠纷解决体系内部组成部分之间有机协调不够
首先,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与协调。作为现代社会中最正式的解纷方式,诉讼理应成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并为其它解纷方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然而,现实运作状况并非完全如此。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立法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实践运作中也缺乏应有的协调。这种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衔接、协调不够的状况无疑严重影响了纠纷解决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其次,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也缺乏应有的衔接与协调。这主要表现为因发育程度不同或制度设计上的偏误导致非诉讼解纷方式内部存在颇多相互抵触或不和谐之处。例如,实践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在运作时经常发生混同。因此,进行重新定位和梳理,理顺各种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系统内部的顺畅运转,达到应有的整体效果②。
三、构建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从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民事纠纷的特点来看,积极构建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其现实必要性。
(一)解纷的现实需要。诉讼资源供不应求,难以满足无限的民事纠纷之需要。
目前在我国,"诉讼爆炸"的征兆已初步显现。单一化的诉讼解纷方式已难以满足纠纷数量急剧增加的现实需要。
(二)解纷经济的需要。
诉讼不仅在受理时间和程序方面略显冗长,而且在诉讼成本方面也往往大于当事人的预期。因此,有必要按照纠纷主体多元化、多层次化理念,摒弃片面强调司法一元化解决纠纷的观念,探索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③。
(三)时代的需要。
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有史以来最为多元化的时期,利益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社会价值的多元化都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多元化民事解纷机制的理念是在回应和谐社会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价值选择中提出的理论创新。多元化民事解纷机制正是要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精神、和谐的方式处理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达到理分两面、事求终局的共同目的,此乃为和谐民事解纷的终极目标。
四、和谐社会视野下完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
事实上,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体制在我国已初步形成,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推翻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另起炉灶,也不是一味地借鉴外国的所谓"先进经验",我们需要做的是在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解决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大力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埃里克森在《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一书中写道:"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所以,有理由认为,埃里克森的研究成果使我们重新认识到非诉讼方式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举足轻重作用。为此,我们应制定和完善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则体系,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规范化,保证其适用符合底线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④。我们应将一些比较成熟的非诉讼方式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对其程序和基本原则做出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其解纷的积极作用。
(二)深化改革,提高诉讼机制效能,维护诉讼机制的权威性。
我们在大力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时,决不能弱化或忽视诉讼机制解纷的功能和地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实质上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路径,但它不能替代诉讼机制的地位。在法治社会,诉讼仍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解纷方式,其所具有的权威性,依然是保障正义的最后屏障。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诉讼机制,充分发挥其解纷的功能。
(三)强化制度设计,实现诉讼内外解纷机制的有机协调与良性对接。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功能互补。要构建一个高效、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制度的衔接和程序的安排上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一方面要重视司法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监督和审查;另一方面,还应当强调司法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尊重和支持,司法应当保持必要的谦和与克制。
注释:
①吴卫军:《司法改革原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②吴卫军等着:《现状与走向:和谐社会视野中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③王雨本:"论多元化社会矛盾与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经济法角度诠释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第69页。
④张旭东,沈荔娟:"和谐社会视野下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113页。
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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