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览会自1851年,展现人类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工业革命成果的“万国工业博览会”举办至今已经走过了158个年头,2010年,上海接过了这第41根接力棒,挑起了它应有的责任。作为主办方,上海一定会尽其最大努力传承和发扬世界博览会的精神和宗旨,也向世界展示中国,上海的发展和繁荣。这种努力并不仅仅体现在像场地、工具等等硬件设施方面,同样也需要体现在我们的制度之上,制度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对保证世博会的顺利召开起着至关的作用。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更是重中之重。
其中,备受世界关注的,当属知识产权。因为,世博会,无论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举办,它都展示着各个国家的人们丰硕的智力成果,记录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耀眼成就,饱含着人们对美好未来和生活的追求。在会展期间的展品和理念将不计其数,能否切实保护各国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让那些企图在这个大舞台上不劳而获,坐收渔翁之利的人们无从下手,关系到我国的声誉,也关系到,其他国家的人们愿不愿意将最好的成品在此次世博会上展示。而事实上,正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对世博会成功举办的重要性,世博会的开展也推动着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在这个时候,以国际的眼光来看看本次2010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从2004年至今,我国出台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纲要》、《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11号:有关知识产权》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性文件,并且根据国际展览局的规定,及时上报国际展览局审议并批准。这样的法律性文件,应当是具有相当于国际条约的效力的,即对于所有国际展览局的缔约国都具有法律效力。不过,目前国际展览局的缔约国仅有九十多个,而参加本次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有两百多个,那么对于那些非缔约国的参展方,这些法律性文件是否也有约束力呢?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尽管根据国际公法的原理,“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条约的效力条约只能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未经第三国的同意,对该第三国不产生拘束力。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明确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设权利与义务。”但是,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样,不能理解为是绝对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如果条约当事国再议有条约中确立一项义务,这种义务又经第三国书面义明示表示接受,则第三国可对此负有义务;如条约当事国有意通过条约给予第三国以权利,而该第三国可享有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为其同意(条约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既然这些国家同意参加上海世博会并且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它们的行为就可以理解为同意遵守这些我们出台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法律性文件。在《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11号:有关知识产权》中,我们也发现了,官方参展者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缔结的国际条约这样的规定,因此,中国此次出台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以及中国所缔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在本次世博会上,对所有参展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对于既非国际展览局的缔约国,又非本次世博会的参展国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陶鑫良教授所做的区分:世博会受保护的有两种不同的权利。一方面是有关世博会的名称、会歌、徽标、口号、主题词等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是有关参加者及其参展商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一般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对世博会的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开创了对世博会标志进行专门立法保护先河,从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在中国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自2005年4月至今年10月底。标志办自行查处或移交相关政府不笨查处的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案件共163件。配合工商机关很好的打击了那些不法分子。但是,纵观全球,到目前为止,对大型世界性活动的标志的保护方面的国际立法相当有限。最有借鉴意义的还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也就是说,目前的立法在中国本土比较有用,而在世界范围内,如果有人侵犯了此次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的使用权,保护起来将变得相当困难和无力。这是一个保护方面的薄弱环节,有待于国际范围内合作力度的加强。另一方面,由于对标志的使用方式非常繁多,其中到底哪些属于商业目的界定较为复杂,所以,结合保护条例所列举的七种方法,在实践中,仍然需要谨慎合理的辨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对参加此次世博会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世博会越来越临近,来自世界各地的参展品的知识产权注册必然面临着一种高峰的状态。这对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为此,有不少人提议我国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建立一个由《国际展览公约》、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固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共同管理和保护的体系。这种体系的建立应当说还是有比较高的可行性的。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对展品的保护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一个统一的保护部门,提供一条龙的保护服务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呈现出多元和多层次的特点。保护机关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管理局、农业部、林业局、商务部、科技局等许多政府部门。如此分散的体系,既存在着立法上的相互矛盾,也无法提供高效的管理和服务来满足世博期间将会十分庞大的申请数量。所以,最好的方式是能够迅速建立起一个统一的行政保护部门,集中管理和注册,这样既能避免矛盾,也不用让其他国家的人大费周折的来了解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提高了效率也提供了方便。其实这样一个部门的建立,不仅是对世博会,它对中国今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另外,由于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都不一样,所以,我们需要提供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咨询团队代写论文以及有能力处理涉外事件的知识产权中介代理机构供各方选择。这点已经在第11号特殊规章第二十四条被承诺。
(二)运用国际条约,增加国际合作
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但是,在此次世博会这样一个聚集了20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世界性展览会上,可能牵扯到得知识产权问题将会相当的复杂,如果局限于地域,可能会让不少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1.有没有可能促成一个全球性知识产权注册和保护的联盟这里的联盟并不是指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这样的机构。正如在上一点中建议的一样,我们应当寻求开放一个世博注册的快速通道。但是,一味的图快很可能忙中出错,不能妥善保护应有权利人的权利。所以,如果可以促成一个全球性的联盟,由国际展览局授权。除了在中国以外,再增设几个注册点,通过互联网实现资料同步,这样,既可以提高效率也可以保证工作的质量。不过,这样一个联盟的问题在于,其法律标准究竟该取决于谁?首先对于中国已经上报并得到国际展览局批准的诸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及中国缔结的所有这方面的国际条约应当是具有效力的法律文本。但是,涉及到各种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是否也应该使用中国的法律呢?我们需要明确,这个联盟设立是为此次上海世博会,在世博会中,主办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主要应当及于主办国,而且在事实上,在主办国被侵权的可能性是最大的,所以在实践中,最后往往仍然是需要我国来裁定,鉴于这点,在联盟中,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应当是一种临时的标准。不过,由于确实也可能出现对此次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侵犯是在别的国家,这就牵扯到下一个问题。
2.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的法律适用
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总共有15条,并且根据《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11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官方参展者应遵守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所以,在此次世博会上,凡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中国所缔结的条约都应当是可以运用的。并且,在这些条约中,有不少内容已经被转化入中国的国内法,例如《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等。
但是,关于在世博参展的展品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外被侵犯该如何保护?首先能想到的依然是现有的国际条约,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起到保护作用。但现有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事实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首先,其范围并非是全球性的,尤其是一些约束水平比较高的,缔约国就更加少;其次,公约往往侧重于权力保护的规定,但却没有十分有效的约束机制,即使受到侵权行为,保护力度和约束力却很小;第三,有些比较新的智力成果的形式还没有成为公约的保护对象,比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就没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而且,各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也确实给保护工作带来很多困扰。
因此,可能的解决方法是,由国际展览局授权,在缔约国范围内让其他国家也加入到本次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辅助主体中来。即在对本次世博展品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拥有知识产权者的所在国,也可以运用本国的法律对侵权行为作出判决,保护知识产权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来不及申请专利的产品的特殊临时保护
由于数量的庞大,出现来不及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参展者情况的可能性极高。对于这样的参展者的权益保护,作为主办方的中国,也应该予以考虑。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效仿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救济程序保障中的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在没有确认知识产权归属以前,先阻止可能会对权力人遭到侵害的行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现在世界的知识产权战越来越普遍,我们在运用这些临时措施时,必须要格外谨慎,其申请和担保规定应当要比已经取得知识产权的救济临时措施来的更加严格,避免给第三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应该说,此次世界博览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个极大的挑战。“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要举办好上海世博会,实现成功、精彩、难忘的目标,就必须做好各参展方智力成果的保护工作,就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如今,各国之间更加紧密的联系,和更加完备的国际条约的出台,是大势所趋,相信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也能向同一个方向靠近,更好的保护全球知识产权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贸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世博会的开展,正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好契机。借此机会,我们要好好学习各国的领先科学技术,取长补短,同时借鉴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公约中的义务,更好地履行好我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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