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纠纷与日俱增。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当纠纷发生时有的当事人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证据。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文对电子证据的保全的方法做了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电子证据;证据保全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电子证据一般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主要以二进制代码存在),能够作为证据证明有关事实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是伴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或其他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证据表现形式。具有如下特征:
(一)电子证据记录方式的特殊性
与其它传统证据尤其是书证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电子证据则是将所要记录的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电磁的形式存在。这一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
(二)电子证据的系统依赖性
电子证据对运行环境的依赖程度很大,输入、存储、输出的全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这是由于电子证据在形成、传输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电磁场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以二进制代码存在的电子形式存贮或流动,这种信息只有依靠特定的系统并通过相应的程序解码,使用打印、屏显、运行等方式才能将其显现出来。
(三)电子证据的高技术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如果没有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如电脑、存储器、网络服务器等,电子证据根本就无法保存和传输。电子证据正是以这种高科技术为依托,避免其它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来说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
(四)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
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如芯片、软盘、硬盘、光盘、磁带、移动存储设备等载体之上的。电子证据所载的信息并不必然与特定的载体相连,不同的磁盘、光盘、磁带完全可以复制转载同一内容的电子信息。电子文件的信息不再具有固定的物理位置,也不再对原纪录载体“从一而终”,可以从一个载体转换到另一个载体,而内容却不发生任何变化,还可以通过网络传给远方的一个或多个接受者。
(五)电子证据的隐蔽性
电子证据中的一些隐藏信息只能在程序运行或测试中才能体现出来,一份电子证据很可能与打印出来的复制品不是完全相同的,有些电子证据必须用产生它们的软件可以理解的形式来展示,电子证据的制作人也可以通过加密、隐藏的方式使之不易被他人获得。此外,.一些嵌入式的程序如计算机病毒可以嵌入其他文件之中,而这些病毒程序的相关信息用常规检测方式是不易发现的。
(六)电子证据的易变造性
保存于电脑硬盘等介质上的电子证据是可擦写的数据,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到截取、篡改、删除等破坏,且高技术人员有可能使其截取、篡改、删除等不留痕迹。
(七)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
在某些情况下,电脑可以按照例行程序自行追踪和挽救一些信息,如WOrd软件中有时会产生一些的挽救的文档,在意外断电的情况下,系统还可以将文档恢复到断电前自动保存时的状态。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还体现在可以恢复被删除、修改的文件上。因为对于电脑硬盘上的数据信息的修改、删除,若没有把电脑自动的记录删除,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到,这样就可以对之进行恢复。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电子证据的保全
电子证据(互联网数据)主要通过数据的传输实现其信息交流功能,通过数据的保管实现信息储存和证明功能,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变造性,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信息本身的流动性、不稳定性及目前对数据信息的储存均以磁性介质为载体,以这种方式储存的数据信息内容很容易被删改且不留任何痕迹等特性,使其一旦作为电子证据被出示时,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储存手段的安全性就难以保证。还有电脑的高度加密技术也妨碍了权利人对证据的调取和保存。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但电脑数据实际上是很难提供原件的。在互联网上,作品的复制件和原件由同样的二进制数字表达,没有任何差别,而且,这些数字化的证据还可以随时被修改,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同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又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此,电子证据的原件的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电子证据的保全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对涉讼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二是通过公证机关对涉讼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三是当事人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自行保全证据。
(一)诉讼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网络上的电子证据因为随时都可以上传、下载和删除,是极有可能灭失的;而电子证据又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精密性,这又导致了权利人难以取得,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于普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证据的诉前保全对网络侵权的意义重大。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做到(:一)提供权利证明并说明其基本情况,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二)提交初步的证据或材料。(三)提交证据表明,在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前,为获取相应证据,已经采取了其他措施并付出了努力。(四)按法庭要求的方式和数额,提供相应担保。
(二)公正保全
公正是指公证机关或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除非有相反证证据足以推翻,已经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无须证明。这从立法上肯定了公正文书的效力。网络公证的特点有两个,一是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世界中证明的需求,二是运用的软件流程局部和全部实现某些网络世界中的证明。
(三)权利人自行保全
在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计算机网络世界里,被侵害的权利人无疑是取证的弱势群体但同时也是最清楚案件事实,最知道证据的情况及线索的人。保障当事人能够自行保全证据,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法律上的保障。任何网上取证的解决方案都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具体规定的框架下,否则都不可能被法律所接受。第二,IT技术上的改进。据电文原始属性中,时间属性是数据电文所附带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信息标记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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