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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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尊重了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为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公证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夫妻财产公证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1夫妻财产公证概述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公证协议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就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夫妻财产公证是夫妻约定财产的一种形式,是公证机关依法对双方就各自财产的债务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民事活动。

  从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1950年的《婚姻法》只确认法定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而没有承认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就谈不到夫妻财产公证。到了80年代,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在法律上承认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但未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进行财产约定的也不多。进入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个人财富的大幅度增长和离婚率的上升,人们对待婚姻家庭及财产的观念发生了大改变,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约定夫妻财产制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财产约定的权利,解决了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时间、标的、内容、形式、对外效力等。因此,夫妻财产公证也应运而生。夫妻财产制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它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特别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顺应了现代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尤其详细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并规定了夫妻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中这种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更加尊重了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为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2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2.1      注意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下列财产视为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因涉及到职业、学习、兴趣等而专用的工具或物品;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等。夫妻共同财产是以夫妻间所存在的特定身份关系及婚姻法有关夫妻“婚后所得共同”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如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2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形式要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括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拥有量将会进一步增加,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会增强,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会随之增多。夫妻之间订立处分其财产的协议,其约定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必要限制和明确规定,这对当事人有益。因此,夫妻财产公证协议的形式要件,应包括以下几点:1.财产约定的主体上必须是夫妻双方亲自订立,订立者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或双方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不得进行约定,自行约定者,一律无效。2.进行约定的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施以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无效。3.夫妻约定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涉及他人的财产。4.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德,不得涉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凡逃避法律义务,规避法律规定和基本精神的约定无效。5.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在婚后进行。婚前缔结的约定于结婚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婚后缔结的约定于约定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6.在夫妻财产约定形式上,为保证约定合法有效,便于受到法律保护,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应以书面的形式为宜,最好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结婚登记时予以登记证明。7.夫妻财产约定生效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情况发生变化时可协议撤销原约定,使用共同财产制,也可对原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或部分修改。协商撤销或变更约定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均不得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

  3 夫妻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

  3.1 法律未明文规定婚前财产必须公证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第19条第l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必须公证。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公证只是民间的一种做法,缺乏法律保障,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经过若干年的夫妻共同生活,难免发生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的争议,这就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3.2 对债务约定问题上存在缺陷

  夫妻财产约定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夫妻在对积极财产进行约定时,对相应的消极财产及债务也应同时做出约定。该债务应包括现实存在的,也应包括潜在的。夫妻一旦发生对外重大债务就有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当事人也可能会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来实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法律仅对一方的对外债务在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由其个人财产清偿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对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告知第三人时,其对外债务该如何清偿并未做出规定。许多婚前财产公证在债务问题上也避而不谈。这就为婚姻安全埋下了潜在的危机。因此,对债务问题的约定也需要由法律来明确和细化就有了相当的必要性。办理公证时就需要涉及有关的承担方法,但目前法律的规定仍然较为笼统。

  4 完善夫妻财产公证制度的建议

  4.1 应规定公证机关财产调查的义务

  当前的婚前公证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至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有无及归属情况并不做调查。我国允许约定的财产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内容是多样的,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依法创设。当事人既可以对婚前的财产做出约定,也可以对婚后所得财产做出约定;既可以约定部分财产,也可以约定全部财产;既可以约定夫或妻的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本人各自所得或是共同所得。对双方提供的财产内容,应通过公证机关的事前调查,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以利于未来发生纠纷时快速、正确地解决问题。

  4.2 进一步细化夫妻财产公证内容

  为确保公证的效力,对于法律未明确的重要事项在财产公证中应加以明确,如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或撤销约定的程序问题等。夫妻财产约定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并非一成不变,夫妻财产的构成也并非一成不变,针对这种变化的情况,设立相应制度才符合客观规律。应对夫妻财产约定书中约定的某项财产随着夫妻关系的存续发生增值或减值、财产的消灭、所有权转移等情况做出规定。《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道德要求。凡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财产全归夫或妻一方的,不符合我国婚姻立法本意。所以,夫妻财产公证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要考虑法律的主旨和社会道德。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正被现代新型的思想观念所替代。过去伦理型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步变为现代契约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在这些新型法制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的人会越来越多,夫妻财产公证将会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伊公。夫妻财产中债权债务约定[J].中国司法,2001(10)。

  [2]周鑫。公证给婚前财产一个说法[J].法治与社会,2001(2)。

  [3]李彦。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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