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再审程序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完善了文书送达制度,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具体化和规范化,针对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作出了约束性规定等,这些修改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规范了申请再审行为,对于完善诉讼程序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因为本次的修改只是局部性的修改,所以仍有一些内容值得反思。本文就再审程序的修改内容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再审程序 文书送达制度 再审事由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74-01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但是,这次的修正只是因为民诉法在施行中,有关再审跟执行程序凸显的问题太多,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而进行的局部性修改,并没有对民诉法做系统全面的修订,修改的内容必定有其合理性,同时也有不足之处。
一、再审程序修订的不足
(一)再审程序的启动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我国采用的启动方式是既有当事人申请再审,又有法院主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提出再审。而且,我国是以“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再审程序的内容,从提法上来看,主要强调的是审判监督,职权主义色彩较浓。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仍未明确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未作变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律没有对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理由给与具体的限制,仅以“认为需要再审”做出规定,这样的表述主观性较强,实际以法院院长的个人主观标准加以判断。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期限、次数未做限制纵观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法律条款,未对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提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做出规定。
(四)缺乏审前和解制度在我国,再审程序中却缺乏调解或者和解制度。在美国,再审前的和解被称为“增减裁决额”的制度,也就是陪审团作出裁决数额后,当事人认为过高或过低,可以向法院提出增减裁决额的申请,由法院出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此种请求,若对方同意接受此种申请,则程序就此结束,不再进入再审或重新审理的阶段,否则就进入再审或者重新审理阶段。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进一步完善再审程序的建议
(一)取消法院主动再审,合理限制检察院抗诉再审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职权主义严重,法院主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再审都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当事人的处分权。笔者认为,应取消法院主动再审,在实践中,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严重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也使得启动再审缺乏信服力。而且有关再审的法律条款,对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也没有明确化,操作上主观色彩浓重。
(二)整体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审判程序,提高审判质量此次对于再审程序的修订,是个进步,但是总有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感觉。司法改革缺乏整体性,改革的着眼点太窄,再审程序如果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再审程序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有人把再审程序比喻为汽车的安全带,安全带是为了防止司机受到伤害,而再审程序也应是预防案件的裁判错误,重点应在于预防,而不在于纠错。从诉讼效率上来分析,应坚持一审中心主义,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也是强调一审是重点,重点放在确保一审判决的有效,而非放在再审程序的救济。
(三)明确检察院抗诉期限和次数民事诉讼法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对于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则没有期限和次数限制。在现实案例中存在这种情况,当事人超过了两年的申请再审期间,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诉的方式,引起检察院的关注,从而变相的通过了检察院启动了再审。生效裁判生效两年之后,法院以当事人诉不合法(超过再审申请时效)为由驳回再审请求,但是检察院的抗诉则没有期间限制,出现了法院应当再审的结果。检察院抗诉没有期间,次数的限制对生效裁判的安定性造成严重威胁。笔者认为,应该给与检察院抗诉规定一定的时效期限,并且对于抗诉的次数作出严格控制。只有这样,才不会破坏已经安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相关问题虽说此次再审程序的修改有进步之处,但相关条文的规定仍不够明确。比如在用词表述上不够明确,什么样的事实是“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又有怎样的判断标准,“新的证据”要新在哪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怎么理解等等,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尽管某些具体条款尚待考量,但也只能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弥补。所以法律在施用的过程中,要有配套的司法解释予以辅助,使法律条文更加明确。
三、结语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做到完美,法律制度也是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具有稳定性特征的法律会存在滞后的缺陷,这就需要不断的去完善,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就体现了这个道理,但是法律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关于再审程序的修订有进步又有不足之处,我们应该立足于国情,并借鉴其他国家与此有关的立法例,不仅要关注法律条款的修缮,更要注重法律理念的更新。
参考文献:
[1]柯胥宁。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思考。法制在线。
[2]逯雨刚。民事再审程序修订之评析。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3)。
[3]张宏扬。论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启动条件。法治与社会。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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