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这是目前行政诉讼遇到的三大障碍。特别是涉及拆迁案件的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更突出。行政诉讼立案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采取了一系列办法。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群众进行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原因
1、行政案件处理难度大。行政案件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调查取证困难,处理难度增大。群体性行政争议也较多,特别是涉及旧城改造、城市拆迁、土地征收、企业改制等民生案件,原告人数众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导致在立案审查时把关比较严,审查时间较长,或者说不予立案。
2、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立法滞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于30年前,现在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信阳作为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流转的土地多、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各类涉农、涉土地纠纷案件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三年内可能会增多,面对案件多、类型新、难度大、要求高的新情况,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就会日益突出,有的案件不知是否应当立案受理,这样立案审查就可能时间较长,或者不予立案。
3、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混淆。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而因原告或代理人写成民事诉状,或者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原告或其代理人写成行政诉状,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往往是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或不予立案,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也造成当事人主观认为法院推委责任,立案难。
4、法院有顾虑。一些基层法院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让当事人在三级法院来回跑。其实出现这些问题也不难理解,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会受到行政干预,法院难免存有顾虑。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解决立案难的建议
1、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加强对“诉权及诉讼标的理论”的学习。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趋向。有关诉权和诉讼标的的法律条文极为粗糙,在行政诉讼法滞后的情况下,法官在审查及整理行政案件时很大程度只能依赖于法官个人的道德素质、业务经验、社会阅历、受教育程度等非法定程序因素,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及法院的规范化建设均无益处,加强学习可以使法官在掌握立法精神的情况下正确行使立案审查权。
2、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要引导原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解决原告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的问题。正确处理受案工作与信访工作的关系,纠正因怕信访而不愿受理案件的做法,坚决解决有案不收问题。中院要加大指定管辖和提级审理力度,解决下级法院不依法受案问题,积极受理新类型案件,特别是涉及民生、行政给付、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案件,培养行政审判工作新的增长点和亮点。建立案件受理情况月通报制度,对诉权保护工作每月一通报,并将通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建立督办案件登记制度,对群众反映下级法院不立案的,一律登记造册,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督办立案。建立不收案责任追究机制,对有案不收产生重大上访问题或不良后果的,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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