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是制约人的法律,必须以人为基础。民法假定人为善与恶两方面是人的本性,所做的决定是为满足自己的社会需求而采取的手段。因此,民法要考虑到人性的问题,最终制定出以人为本的法律。
关键词:民法 人性 善与恶
民法的基础是以人为本,因此,充分理解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将从民法上对人的认识及人性的充分体现两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民法对人的认识(一)人是民法的基础民法以“人”为主,所以离不开对人性的探讨。人性作为民法中自然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是民法的渊源和伦理基础。人性是通过人类在生存发展中不断的需要而形成的本质,也就是说人类的需要带来了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本就是人性之间的冲突导致。人生存的需要,带来了人在社会中的需求,其行为必然受到秩序以及法律的约束,所以客观的认识民法,需从人与社会之间的必然联系开始。
(二)人性的善与恶民法作为法律的一门科学,必然对人性的问题有更为透彻的分析及认识。
首先,民法假定为“人性恶”,但是最终还是回到以人性解放为最终目的这一观点。可以说,人性是分理性与恶性两个对立面,因此,人类对“恶性”的需求及欲望都是在情理之中的。但是民法中所谓的“人”并不仅是道德人,根据著名的“两大价值假设”定论,分为“经济人假设”和“理性人假设”两种。首先,民法将人假设为是恶的,也就是“经济人假设”。人都是要吸取利益的,出于自身考虑将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追求集体利益。可见,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不仅没有了“性本善”的一面,还做出了“恶”的表现。
其次,民法将人假定为理性的,所作出的选择必然是对自己有利。理性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主要特征,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思维方式。也是因为人理性的存在,才能够对所达到的目的进行取舍,并判断应采取何种手段。因为理性的存在,人的行为才能够预测并把握,人才能自主独立不受束缚并可以安排生活,这是民法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再次,民法将人假定为是具备自由意志的,以这种意志为出发点,做出善与恶的判断。正是出于自由意志的假设,人才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生活,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理性判断。而这种自由意志也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它的前提就是自由和理性,即不受到他人的强迫,且具备逻辑分析能力。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人性在民法上的充分体现(一)民法保障人的空间在民法中将人假定为是理性的,既展示了人性本来一面、又展示了社会的一面,因此,民法在考虑到“以人为本”这一问题时,将人性中的“恶”进行了合理的规划。
民法源于罗马法,它实质上是象征着正义的人性,主要表现为在民法中对平等的不懈追求。虽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原有的很多规定已经不再合适,但是在罗马法的制度中提倡的平等精神是始终可靠的。世间一切存在的事物都须有特定的空间,民法在法律上也为人提供了自己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可以“随心所欲”,人性体现了民法的最终价值。
虽然民法体现了人性化,给予人一定的空间,但是也不能忽略对“恶”的限制,如果人的占有欲过度膨胀,就会对周围的人与事造成威胁,因此,要通过法律对人“恶”的一面进行控制,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最终为每一个人获取自由提供有力保障。
(二)提倡“意思自治”
在人的相互交往中,因为所得的物质是有限的,而个人的欲望则会产生冲突。民法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不会企图消灭人性中无法改变的“自私”,但是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采取一定措施对矛盾进行调整。在民法中,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为人划分了“势力范围”,这种范围所遵循的原则就是人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规划,也就是“意思自治”。
由此可见,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就是表达人的平等的主要表现之一。“意思自治”为人提供了在处理民事事务中的自由与民主,保证了人在处理事务时的理性,以理性来规划自己的生活。
(三)撤销禁治产制度前文中提到,民法提倡平等、尊严、自由,并以此作为人的最终价值取向。民法中曾提倡禁治产制度,是指剥夺特定情形下的人自主处理事务的权利。但是,平等待遇是说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公平的,国家可以在宏观上引导社会生活的价值取向,但是落实到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只能是自主选择,国家实施强制力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
因此,在禁治产制度中,民法是以严厉且粗暴的角色限制了他人的私生活,这违背了当前民法平等、以人为本的精神,这种制度必然是要摒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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