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产生的基础及其基本理念的探讨

时间:2024-04-26 05:26:4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 民法的理念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和习惯,形成了民法的性格,从而造就了民法在一个国家的命运。本文从民法所产生的社会基础考察起,探讨民法的理念。

  关键词 民法 市民社会 私法自治

  一、民法产生的基础

  民法就跟市民有着关系的法,也正是市民与市民之间交往的法,市民之间交往结合起来一般都叫市民社会。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当中,商品的经济要作为商品的经济条件。一般民法的基础就是市民在社会当中要有自己的独立意义。这样就是为了让我们明白,民法就是主要来自于古代的罗马的市民法。罗马其实就是一个古代的市民社会,罗马的经济商品就有了很大的发展。商品的经济发展这样让新兴的市民在底层啥歌有了很大的变化,让他们在生活上也有了很大的实力,然后就跟封建社会抖了起来,他们要的就是社会平等、自主观念一定要作为反对封建的武器,就这样一点点的,市民社会就成为了政治国家相对的名词就有了真正的意义。在这里就可以知道了,市民社会跟政治国家其实就是一个概念,市民的社会其实就是政治国家的基本基础,一旦它与政治国家成为相反的对立,那么剩下的一些独立的政治国家,就存在于其中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包括家庭、社区、作坊、工场、公司等等社会组织的总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我们来看,人的身份就应该是平等自主的,不能因为某一个人就超然他人之上的位置,每一个人,一个团体都可以自己认为合理,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来与别人交往,在市民与国家的关系上,市民社会就是独立的了,国家想要干预市民,就得通过隔离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不能像政治社会那样,要求市民社会要与法律成为关系那样是不行的。商品经济的基础就是商品的经济可以自己交换的。身份都是平等的交易是可以自由互换的,这样才就是市民和社会的平等、自己可以做主。民法的出发点就是要市民再社会中,经纪人要跟财产人成为相应的对象,这样才能正确合法的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人人平等是民法的规定,也是让市民自由的为自己做主。当事人的地位平等这样才能充分的表现出来市民平等独立的现象,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一般都相互相同的,都是自由互相平等的。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是商品的经济,这也是民法经济基础的开端;民法在社会当中是最基本的法律,这也是社会商品经济基本法;商品的经济基础就就是要以市民社会相关,这样民法就是最基本的法律社会。

  中国民法很长时间处在不完善的状态,重要的原因是市民社会的不完善。中国古代法律有“民事刑法化”,就是用民法来解决刑法问题,用刑法的方法来解决民事纠纷。这种方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明显特征。现阶段,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刚刚起步,仍需完善。与此相适应的是,我国从历史到现在市民社会一直不够完善,到现在仍然是国家很大社会体系却很薄弱。当国家权力十分强大的时候,当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时候,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被视为是对国家的侵害,就需要国家强制制裁。所以,国家权力过于强大导致了导致个人的社会领域受到压制,难以发达。同时,长期主导的自然经济市民压抑市民社代写论文会发展其的经济。建国以后,我们向苏联学习废除了一切资产阶级的法律。前苏联的认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都属于国家,也没有私法,民法也是公法。这样国家就控制和干涉了私人的领域。国家计划经济实施,强大的国家权力干预一切:生产领域、生活领域个人消费也都受到国家的干预和控制,一切都要按照国家的计划来实施。国家大导致社会小;社会小民法就不发达。所以国家要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要给市民社会以一定的自由发展的间,这样实现国家,社会民法三者的统一健康的发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民法最基本的理念

  民法包含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全部意义。公私法的划分主要是根据西方法律对法律的分类,商法的起源一般认为是在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上一些自治城市中商人们的习惯而衍生出来的,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里,民法和私法都是独立的,但是他们却都是私法,但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里,多数都是民商合一的,民法中包含商法,因此商法的产生也有其特殊的规则。商法本身的技术性和国际性,让商法和传统的民法之间互相区别,但仍然属于民法的范畴。

  传统的私法自治是最基本的理念。一般罗马的人都会把公法和私法规划的很清楚。政治国家的法就是公法,主要是看权力和权威。必须要让市民听从上面的命令而且还得必须服从,这就体现出了政治国家的利益与公共秩序;一般来说,社会,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力老决定自己的东西,不需要别人,更不能要让国家来阻碍你干一些事情。国家跟政府的作用就是要对市民的私人事情不发生冲突不能有任何的干预,利益和安全必须要有一些保证。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私法也是让市民对社会应有之义。市民社会当中就是要人人平等而且自主,民法的根源在于市民社会。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超过别人来命令别人,或者防止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要再法律上面你是没有违反的的情况下,你就可以自己来哦决定怎样去做。这样就形成了市民自己事情自己做主的一个形式。一般在政治国家时期,有的为了要私人的利益,可以什么都不顾了,法律都抛在了脑后。所以国家才会对私法做了一些干预。一般有的别的国家在私法上绝对杜绝,才会从个人利益转变社会利益。所以从头到尾民法只存在理念之间。在中国历史的角度来说,国家的权力是非常大的,而且发展也很速度,专业昂私法和民法的传统就能更加的能实现了。

  参考文献:

  [1]李永军。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张弛。民法性质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

 

  

相关文章:

对捕后羁押问题之实证分析04-26

以告发他人盗窃相要挟指使他人为己盗窃应定何罪——关04-26

贩毒4900克 二审改为死缓04-26

应用系统法学看三大诉讼法的立法失误及修改思路04-26

针对特定群体的伤害行为是否亦定寻衅滋事罪04-26

对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被当庭无罪释放的法理评析04-26

行政公益诉讼是需要合理边界的04-26

论现代社会的民事执行危机04-26

被告人包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04-26

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