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简述:现在所讲的“是否认罪”,应该分解两层:你是否认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你是否愿意接受审判?如果被告人都回答“是”,就应该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较好的。如果回答有“否”,则需要进一步提问为什么“否”?
在某法院开庭,审判长审问被告人:“你认罪吗?”
被告人不知所以然,只简单回答:“我承认我做了那些事情,定什么罪你们判。”
当即遭到法官训斥:“我问你认不认罪,起诉书指控你介绍卖淫罪,如果不认罪就马上转普通程序,你就不能从轻!”(案件因被告人认罪而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根据规定,自愿认罪的,适用简化审,可从轻处罚)
其实,本案从立案侦查、拘留、到批捕,罪名多次更改,可见,相关办案部门对罪名的确定也有不同意见,辩护人也认为在该案罪名的确定问题上,确实存在模糊界限,但哪一个更准确,并不适合辩护人指出。辩护人需要指出的是哪一个更轻。辩护人曾和被告人事先沟通,被告人表示承认指控事实,但不明白是否应该定介绍卖淫罪。
司法实践中,不管普通程序的刑案,还是简化审的,都有类似问法。
本人认为,直接审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不科学的,原因如下:
1、“认罪”一词,是一种主观意愿的表达,不具有法理的严谨性,要求被告人回答的问题应当清晰、明了。
在刑法,刑诉法以及刑诉法解释中均未提到该词,只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中。
2、对于一个普通被告人来说,他需要向司法机关表明的是:他认可实施了某行为;这个行为是违法的、错误的,是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或某种秩序;他愿意接受审判。即可。
3、是否为罪,为何种罪,有的时候,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是一个难解的题。在一些定性复杂或证据不完全充分的案件中,对于能否定罪、定何种罪,司法人员也会争论不休(甚至这样的案件未必疑难、也未必重大)。
如果要求一个非专业人员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确认是否犯罪,以及触犯了何种罪名,显然是不合理的,是强人所难。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正确,而罪名存在偏颇,那么,被告人因为认罪,法院也照此判决,而从轻处理被告人,实则是开了法律的玩笑。
因此,现在所讲的“是否认罪”,应该分解两层:你是否认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你是否愿意接受审判?如果被告人都回答“是”,就应该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较好的。如果回答有“否”,则需要进一步提问为什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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