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裁判员制度作为日本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于已正式实施,但学界和社会对其的讨论一直没有间断过,而且反对的呼声依然强烈。本文在此试就日本裁判员制度作简要的论述。
日本自1987年开始第三次司法制度改革,这次的改革由三大支柱组成:“建构能够满足国民期望的司法制度”,“扩大维系司法制度的法律职业”以及“确立国民基础”。其中“确立国民基础”的核心措施就是建立裁判员制度。2004年5月21日,关于裁判员制度的法律草案在第159次通常国会上通过,会上制定了《裁判员参与刑事裁判的法律》并于5月28日公布。此后,该法律又经过5次较大修改,于2006年12月22日正式向社会公布了最终修改稿。2009年5月21日,经过五年的酝酿,裁判员制度终于在日本正式实施。2009年8月3日,6名日本国民首次以裁判员的身份参与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此次案件成为日本首例由裁判员参与审判的刑事案件,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建立是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的亮点,它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日本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司法现状所研究建立的具有日本特色的国民参与司法建立国民基础的新制度,具体是指在那些民众关心程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定刑较重的重大案件中,以随机方式抽选有权选举众议院议员的国民担任裁判员,然后由裁判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以与职业法官相同的权限共同审理案件,并一起定罪量刑的制度。建立陪审制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司法的程序正义和司法民主,尽量避免或减少法官的错误裁判,并提升公众的司法信赖感,坚实司法的民众基础。
但是这样一项被一些法学家们看好的制度,在日本司法界和社会上一直存在反对的声音。根据日本最高法院2006年1月的民意调查显示:“不想参与裁判员制度”及“不太想参与裁判员制度”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70%,2008年12月1日由日经产业新闻所公布的的询问式民意调查的的数据显示:“完全无参与意愿者”占受访者的69%,与“不太有意愿参与者”合计共75%。此外NHK对100多名“裁判员”候选者的调查也显示,75%的人表示不安,认为自己“责任太重”或“没有信心能作出正确判断”。在裁判员制度开始前一天,东京都内围绕该制度展开了或赞成或反对的主张各异的集会游行。而民间也掀起一场名为“はやっぱりいらない!”(不需要裁判员制度)的大运动。
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有其缺陷的存在,只有弄清楚瑕疵所在,改进不足,才有利于制度的完善,使其越来越合理,实现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那么日本的裁判员在制度有哪些缺陷,以至于有人如此排斥它呢?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裁判员制度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不到位:
(1)由裁判员参与的审判的案件,在法律上规定为:处以死刑或者无期惩役、无期禁锢刑的犯罪案件以及因故意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对于案件是否以法官与裁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形式进行审判,被告人没有任何选择权,只能消极、被动地承受。
(2)由于裁判员与法官的权限是相同的,而裁判员又容易受到被害人的情绪的影响,以致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呈现出重罚化的趋势。在已判决的15件案件中有8件的判决超出了检察官的要求判的刑罚,只有两件是同检察官的求刑刑罚是一致的。
2、裁判员制度增加了作为裁判员的公民的不少负担:
(1)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对于裁判员的各种费用的安排,消除了一些经济负担。但是,对于一个普通的公民而言,要决定一个和他一样的国民生死时的精神压力是巨大的。很多被委任为裁判员的国民都显现出不同程度的焦虑和不安。
(2)裁判员法还规定了裁判员的保密义务,否则将要受到制裁: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保密的内容包括:评议经过、法官及裁判员的主张、表决的票数及评议之外涉及到其他裁判员、被告隐私等信息。而保密期限为终身,这意味着这项义务将束缚裁判员的一生。对于一个普通人而言,这未免有些强人所难。
3、裁判员制度与日本社会文化现状存在矛盾:
与陪审制高度发展的英美国家不同,英美国家崇尚的是个人主义,作为裁判员时,注重的是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他们善于表达自身对案件真实的想法,受外部或者大多数人的影响较小。而日本国民受着儒家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直接影响裁判员独立、平等地作出理性的裁决。为了和谐,即使在没有合理的理由影响下,裁判员极可能放弃自己的个人意见而趋同于多数人,特别是在法官有指示或不自觉暗示的情况之下,情况更是如此。
裁判员制度是在日本存在精密司法和司法官僚化的背景中产生的。它的制定无疑为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有助于提高司法民主恢复司法权威,使司法得到更多人的信赖。而日本政府也用了整整五年时间并花费65.8亿日元来宣传这项制度,希望能使其本土化,得到更多民众的支持。如何解决裁判员制度中呈现出来的上述问题,正是这项制度能否生存下来的重要因素。我们将拭目以待,或许在日本这场轰轰烈烈的大论战中可以摸索到我国陪审制度的出路。
参考文献:
[1]催竹.日本陪审制重建之探究.日本问题研究.2009(3).
[2]丁相顺.日本“裁判员”制度建立的背景、过程及其特征.法学家.2007(3).
[3]刘秋兰.日本陪审员制度之评介.中国司法.
[4]任容.日本重建刑事陪审制度的启示.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08(6).
[5]陈雅玲.日本裁判员制度之研究.台湾淡江大学硕士论文.
[6]http://www.saibanin.courts.go.jp.日本最高裁判所网.
[7]http://no-saiban-in.org.日本反对裁判员制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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