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感情的忧思——读《权利的斗争》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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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感情的忧思----读《权利的斗争》有感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案例:2000年3月,一名只有10岁的小女孩,用自己柔弱的双手,拉着因工受伤而瘫痪在床的爸爸,走70多公里山路进城打官司。这是2001年2月14日央视“今日说法”报道的一个真实案例。当记者问小女孩,“你跟你爸爸去法院打官司,怕不怕打输了呢?”小女孩坚定地回答:“不怕!因为法院的叔叔们,一定会讲公道的!”……当时我被小女孩的回答怔住了,一个人人皆晓的“谎言”——公道,却成为小女孩的坚定的信念,足以让我们这些法律人愧色难当,一个个的疑问涌上我的心头:是什么支撑着小女孩虽历尽千辛万苦仍要走向心中的“耶路撒冷”呢?要是我们都有小女孩的信念,那她还会走向那艰难的路吗?而当小女孩在法庭上力争权利时,我们——“耶路撒冷的叛离者”——曾经,现在,将来面临法律选择的人们,思绪又在哪儿优游呢?

  一 法感情的产生

  所谓的法感情,就是指人们对法律采取的一种态度,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特别信仰和依赖。而正是这种依赖的产生,这种信仰的存在,决定了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毫不犹豫地对法的侵害付诸行动,以阻止他感情力主维护的法次序。

  作为一种感情的趋向,法感情绝不可能是法的一种当然同胞。法要使法感情与之形影不离,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法的权威和法的特别关怀。

  对于什么是权威问题,曾引起了政治和法哲学领域的广泛争议,在多数的讨论中,人们总是将发布命令和制定规则作为权威的表现。其实,权威的概念不仅适用于有意识地主张权威的情况,而且存在于非故意要求行使权威的情况。例如:儿子一天听父亲说导弹能打下天上的月亮。于是儿子第二天到学校和伙伴争得面红耳赤,原因只有一个——那是父亲说的(言下之意是那是权威)。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父亲并没有诉诸权威的故意,而儿子却把它当一个神灵来供奉,而成为其行为的排他性理由。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权威无论是出自一种故意还是“过失”,他都成为该权威的认可者的行为理由。如果一个人承认某个权威的合法性,他就应当服从它——他这样做是对自己理性的尊重,因为这种权威的确认是其理性的结果——于此,对权威的服从,甚至依赖,成为自己的一种义务!

  那么,如前所说,法感情是我们对法律的一种态度,要确定这种态度,我们必须考虑法律是否对我们具有权威。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通过法律规范设立行为模式,而为行为人提出了一系列权威性要求。法律主张它是 人们作出行为决定的排他性理由,但是,法律的这种权威性并不是当然就具有的,而这种权威性的确定,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威慑性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个体对法律的特殊认可,就如前面所讲的一样,儿子并不一定是慑于父亲的威严,但却把他的话当作权威。法律从一出生就掌握着衡量正义的“天平”和为正义而斗争的“宝剑”,当它用天平称量排他性理由时,就已把保荐悬在了你的头顶。当这种威慑久而久之,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时,那它自然也就成为了一种图腾——就像古代的君主。

  上面我们分析了法律在积极约束个体的过程中故意地张扬了它的权威,然而,也如我们前面所说的一样,法律还在“无意”间彰显了其权威——法律在维持一种法氛围的过程。即使是一个从没有面对过诉讼的人,也会因为邻居法感情的抚慰而高唱法律神圣论,而这于法次序的构建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而穿梭其间的流浪者就对这种“黑白分明”的维纶无动于衷吗?于是,渐渐的,法感情脱胎了。而事实上,法感情的这种“出世”来得更直接,因为人们往往习惯于现实的世界——能够用手抓住的是最好左证!

  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回答文章开始的问题:是什么使小女孩有那种“必胜”的信念呢?虽然小女孩对法的内容一无所知,但她正是基于法律本身而产生的法感情支撑着她走向70公里外的耶路撒冷的!正如主持人所说,要不是小女孩有一种对法律的特别感情,恐怕他的父亲而今还只有躺在床上。当然法律的公正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当小女孩也认为诉讼只是一种奢侈时,在好的天平与宝剑又有何用呢?所以我们提出了下面的命题:法感情是天平的砝码,宝剑的把柄!

  二 法感情的作用

  法感情是社会个体对法的一种特别崇拜与依恋,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就会基于这种法感情而维护自己的尊严——从而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在这个过程中他是义无返顾的。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有一个绝妙的比喻:个体与法的感情就如承受分娩阵痛的母亲对儿子的感情,孩子的生身之母是决不许孩子被他人夺走或侵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产生于法的法感情对法本身的作用是重大的:法感情是法的生命所在。

  当权利被侵害时,无论什么样的人都不得不直面如下的问题:要么为权利而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要么逃避侵害而对权利见死不救,甘愿做倒在“非法”脚下的冤魂。面对这样的选择,我们只要稍加分析,不难得出结论:无论作出什么选择,毫不例外地选择了牺牲。一方面,主张权利必然付出主张权利的成本——而这很多时候恰恰是致命的;另一方面,逃避侵害无异于放弃自己的人格价值,但这在很多时候被习惯于物质衡量的人们横蛮地忽视。由此,人们把“权利的成本”与“人格的价值”同置于天平的两端时,选择后者也是“情理”之中的事,然而为什么人们有选择了前者呢?原因只有一个,因为人们有一个足以改变天平平衡的砝码——法感情,人们基于这种法感情义愤而动,决定从上帝那儿找到正义的尊严,于是上帝把法的尊严交给了义愤的人们——它为它的崇拜者履行了诺言,而义愤的人们也把上帝交于的宝剑倍加呵护!因为上帝也明白,如果它把那种不圆满性交给了它的虔诚者,那它自己也将只是物质世界的一个“象”!

  当个体誓死捍卫法感情时,发现自己在这一过程中,付出过高的代价,而这是他无法逃避的问题:我行为的价值是什么呢?当然,个体在行为选择时是很难把自己的行为与整个社会的价值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就不会发现法感情是法的生命这一命题。但他却可以把他的法感情付出当作一种投资——只不过这是一种如时下流行的“天使投资”,周期之长令投资者如履薄冰,甚至有望而却步者。但是他却在这种风险中发现了一个存在的最高原则——任何个体都以自我护全为本能,而这种自我护全的本能,一方面体现为肉体的保护,另一方面则体现为精神的保护,而这种法感情的存在则成为其精神保护的生存条件之一。这正是一个法感情者诉诸法律时首先追求精神抚慰的根据所在!于此,我们又知道了:法感情是人之义务,其作用可想而知。

  当我们的时代从“不得为不法”向“不得姑息不法”转变时,法感情的作用也远远脱离于个体的利益追求而向社会扩张了。在这里我们不讨论“不得姑息不法”中的自己作为一个受害者而存在的情况,否则就犯了一个逻辑错误了,我们单单讨论当个体作为一个过客而立于不法行为之前时法感情的作用。当个体基于一种对法的冲动而准备有所作为时,我们说他的行为远远超出了这一行为本身的利益和效果。其行动带来的一般利益,已不只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所自我主张的理念利益,即使对理念利益全然不知者,对这一现实利益也能理解,而这里的现实利益就是保障,维护每个人都不同程度给以关心的交易生活之次序。这正如我们玩扑克一样,当一人违规游戏时,另一人基于对其维护规则理由的充分信任而奋起抵抗时,其他胆小鬼难道唯一能做的就是感到万分庆幸吗?这就是我们的结论:个体通过法感情来维护法律,从而在这个过程中产生法氛围的涟漪!

  其实,无论是法感情对法本身,对个体而或是对社会来说,它的缺席都不是致命的。因为法本身就有其强制性的一面,而个体也最多不过“学乖点”,而社会也可以由一种超现实的意识来维持(如宗教信仰),而作为一个国家,则不同,当一个国家出现法感情的缺席时,远不是缺钙那么简单。一方面,个体对法的这种感情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基于法的本质特征,因为他们还不可能认识到法甚至有时是和国家对立的(如行政法),他们对法的崇拜很多时候是等同于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当他们发现自己对侵害法益的行为不痛不痒时,他们也就否定了国家的存在,而这样以来,可能下次脚踩国家利益的就是他了,这就更别谈什么爱国主义了。另一方面,如果个体的法感情在私法关系上无精打采,胆小怕事,麻木不仁;如果这种法感情由于不正当的原因带来的障碍而找不到自由的强有力发展的天地;如果这种法感情正期待支持和协助却遭遇迫害,作为其结果如果习惯于容忍不法而无奈放弃,“那么当这种奴性的萎缩的麻木的法感情遇到不是个人而是有关全民族,整个国家的侵害时,谁又相信他会摇身一变,感情饱满,精力充沛地投入行动呢?”

  通过上面的分析,法感情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了。那么,法感情是否在现实的社会中找到了应有的位置呢?答案是否定的。纵观整个国内社会,法观念在国人的心目中却只是个不痛不痒的装饰品,成为人们祭奠法律亡灵的一种奢侈品,即便偶有一两个亡命之徒发出郭底斯堡的呼声,也由于没有社会支持而显得那么软弱无力,更甚至是一种畸形的作态,那原因有如何呢?

  三 法感情缺在哪里

  写到这里,我不由想到培根的一句名言,“至于我自己,我不想说什么。但是为了我手头要做的事情,我恳求人们相信这不是为了什么个人的意见,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且要相信,我的劳动不是要奠定什么宗派或教义的基础,而是要奠定人类的利益及其力量的基础……再次,要有希望,不要想象到我这一复兴是无限超过人的力量的事情,其实它是无穷错误的真正结束与终止。”

  本来法感情是一种信仰的问题——一种对法的依赖与崇拜。康德曾说过,一种信仰是个体免于腐败的盐。然而,现在作为一种信仰的“盐”又是被什么给腐化了呢?究其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种:现代理性之罪,现实生活的法距离以及经济化的排斥。

  理性这个词,有时意指明白和真正的原则,有时指从这些原则演绎来的结论,有时则指原因,特别是目的因。在这里我们不界定这词的具体含义,单考虑其功能。我们之需要理性,既为了扩大我们的知识,也为了规范我们的意见。而正确理解起来,它构成两种功能,这就是用来找出中介观念的机敏和得出结论或推论的功能。而正是理性的这种功能,一方面让现代个体能在一种“人为理性”下追求法律功能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在一次次地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形成了与法感情格格不入的“人为理性”!面对现实的法“残忍”,特别是对法的无端蹂躏,我们学会了“狠狠面对人生的每次寒冷”;面对自己的权利倍受践踏,我们主张“以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面对别人千钧一发之时,我们却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救人于危难之际……所有这一切,就只有一个原因:我们是理性的!

  的确,事物的存在总是在自觉不自觉中生产着垃圾,理性也毫不例外。那当我们面临上帝这一严肃的玩笑时,又将作何选择呢?这正如莱布尼茨曾提出过的一个有趣的问题:假定一方面我们发现了一段圣经上的经文的字面意义,另一方面又发现看起来很像有一种逻辑的不可能性,或者至少有一种公认的物理的不可能性,试问是否认字面的意义还是否认哲学的原则较为合理呢?这个问题和我们讨论的话题不谋而合,前者为信仰,后者为理性。我的回答是:如果后者没有提供什么驳倒字面意义以有利于哲学原则的东西,并且此外如果字面意义也没有什么把某种不圆满性归于上帝,或在虔信的实践方面带来危害的东西,则依字面意义是更可靠更合理的!这是否回答了我们讨论的问题呢?

  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在某些时候人们的正义请求受到的非礼的排斥,这就像前面的例子,当儿子发现父亲的答案每次都引起了同伴的争论时,他就会渐渐地怀疑父亲的答案,而这种怀疑对父子间的感情是致命的。在法律面前,我们不得不承认并非每一次充满激情地主张权利都能如愿,然而正是这种“承认”使法感情遭受了灭顶之灾,从而使法感情成为现代社会的短缺商品。

  然而,现实的“残忍”并不能成为我们排斥法感情的理由,让我们听听斯多亚派分子在痛风剧烈发作时的呼喊吧,“疼痛,你尽可以如此厉害地折磨我,我仍然将永不承认:你是一种恶的东西。”人们笑话他,但他的确是对的,他感觉到这是一种祸害,而他的叫喊就吐露了这一点;但他没有理由承认,恶因此就附着于他了;因为疼痛丝毫不降低他人格的价值,而只是降低了他的境况的价值!而我们,是否也能在“人格的价值”与“境况的价值”间作一次理性的决断呢?

  我首先承认经济是无罪的,我只是不愿意上帝给我们的净土被经济化横蛮地侵蚀,这无疑是对法感情,法文化最大的猥亵。我曾中青报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一中国妇女向美国青年马克在法庭上索赔一元钱以维护其尊严,而作者用的题目是《如果尊严只值一元还叫尊严吗?》。我不理解到底尊严要值多少钱,是不是说讨回尊严就是侵权人给你一大把钞票?如果是对方提出给你尊严的“当价”,那我们是不是就找到了尊严呢?同样在中青报上的一则报道:杨建初由于不答应和爱立信“私了”,而诉诸法律时其所获得赔偿远低于“私了”的数字,作者的观点是“这无形之中就等于给社会留下了私了的空间,等于明明白白告诉人们:打官司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那么我们还要法院干什么?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作者的话等于说无利可图还打什么官司?无利可图还要什么依法治国?天啊,这和前面的分析格格不入!如果个体是因为经济利益而诉诸法律,那法律就只是人们牟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小偷会用它撬开我们的铁门,偷走我们可爱的小宝宝;杀人犯也会用它刺向我们慈母的胸膛!试问谁会对那沾满肮脏血腥的工具产生任何善良人才有的感情呢?

  我们那取自西方净土的法感情在现代经济的生活纬度下倍受蹂躏。我也承认,当我们困惑于“经济化”与“法感情”的十字路口时,谁也不会弃其一面而释然西归去,我也不主张把我们一个个都变成不吃荤的和尚以求灵魂的净化,我只想说:我们能不能不让法感情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弃儿?

  四 法感情的代际传承

  当我们通过上面的分析而感伤于法感情的悲惨命运时,我们这些从上帝那儿受过灵魂洗礼的信徒会毫不犹豫地挺起肩膀满怀激情地对“法感情”说“我让你依靠”,然而,我们却在这份慷慨中发现自己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为什么法制越完善而我们的这种法感情越淡化呢?

  ——我们还不够虔诚?

  如果说第三代人还由于对法律的新奇追求而热衷于法律的游戏的话,那我们——被称为“新新人类”的一代呢?殊不知我们只是任你法律天惊龟蛇动,我尤悠然南山下。其实,一代法感情一经形成,我们会发现对它的修正是那样的力不从心(几次普法教育有惊醒了多少惰于法律温床的“睡狮”呢?)。然而,奔波于南山上的人们总是忘记一个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天使投资,或许有不止一个山上人会向我证明他们的记忆——时下小学生的普法教育正大张旗鼓呢。我不是没看到这个事实,相反我正是感慨于这个事实:为什么北京海淀区法院建立的法律教育基地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天就遭到当地2/3的小学生的拒绝呢?

  为什么呢?为什么当我们碌碌奔波于法感情的神圣世界时,得到的是下一代的力不从心呢?我认为那时因为我们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法感情代际更换和进化的特殊机理。

  当达尔文把进化论写进科学的历程时,就注定了它的影响远远超出了自然科学的领域。其实,法感情的传承何不受到进化论的影响呢。法感情的代际传承的过程,和生物学上的遗传与便衣,确有同构之处。生物体质繁衍靠生育,法感情培养靠教育,仅一字之差。

  在生物进化论中,环境变迁和基因突变究竟哪个作用更值得重视,这引起了米丘林派与摩尔根学派的长期争论。尽管一般说来,环境与遗传不能偏废,极端的单一决定论不可取,但近几年来,摩尔根的遗传学说显然有了长足的发展,硕果累累。其实,凭常识也可以理解,出生在法律意识较强的家庭——比如城市文明下的孩子,在幼儿园就开始愤愤于阿姨分给他的糖果少于同伴的,而这在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村只能是一种奢侈。

  法感情的代际传承,也莫不似摩尔根揭示的机理。法感情的这种更换与进化,不仅有更新,还有传承,而且首先是传承。在这里,教育其实就是法感情的传承,而价值观支配人的行为取向,是教育的重要内容。这如同生物遗传过程中同质体的质体遗传:长颈鹿的后代还是长颈鹿。当在这个过程中确定了下一代的法律价值——法感情时,我们会发现后代在“性状”表象上并不会让我们有太多的遗憾——这恐怕才是我们建立基地的根本所在。而不是形式主义的作态,让后代感觉无论是前辈还是他们自己,都只是别人游戏中的一个配角。

  法感情的代际传承本是一个渐变的过程,但是人不是动物,人有主观能动性,哪里等得起自然(社会)选择的缓慢积累?第三代人——现在正乐道于法律教育的人们,他们有“上山下乡”的人生经历,自己从没有路的地方硬走出了一条奇特的路,便很容易相信下一代也能通过主观努力获得一切(有如战争年代的传奇经历,使人相信一场“大跃进”可以把经济搞上去)。于是就干起了拔苗助长的蠢事!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看海淀区的基地教育模式,虽然他们明白传承,教育是法感情变迁的主要方面,但他们在选择传承模式时犯了前人的错误。因为法制的“象”——法制本身的教育远比慢慢培养法制的“神”——法感情更能满足他们“望子成龙”的急切心态!然而他们却忘了:人猿相辑别的过程是经历了几百万年呀!

  我们千万被把米丘林给忘了——如果现在的孩子们不在“上山下乡”的话!第三代人是在“精神”统治的天下成长起来的,在他们看来,搞几个基地的精神感化远比给他们一种法律的物质感化有益于法感情的培养——如果他们意识到了法感情的重要性的话,因为他们的成长时代是一个充满图腾崇拜的年代,他们是唱着《东方红》,念着语录长大的。既然自己能在心中树起一个图腾为此而不惜流血牺牲,那为什么我的孩子就不能呢?

  他们错了,如果说“新新人类”心目中还有一个图腾的话,那也和法感情之类格格不入。密西根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全球价值观变迁前景》一书认为: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所创造的经济力量会逐渐转变面向大众的价值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对经济保障的强调会逐渐减弱,而归属,掌握尊重和个体掌握实现的需要会变得愈来重要。毫不犹豫,在这个过程中,新的一代是决不满足于搞几个物质的象就树立什么崇高的“精神”!他们更多地对当代政治表示失望,而倾向于一种被称为“后物质主义”的价值观——这与第三代人的时代精神是有天壤之别的,这也就决定了他们的力不从心。

  任何研究文明的人都必须意识到,我们为我们多样且多变的法制付出了过高的代价。我们在积极追求法感情的提升时,下一代却在有意无意间挥霍父辈们用血的代价换来的圣果;当我们还在乐道于法感情传统的一贯性时,青年一代却对法制表示“莫若以明”,甚至把指数引入到犯罪率中……面对这一份严肃的价目表,我们必须仔细地,而不是沮丧地计算我们的收益——在法感情的传承中有多少是遗传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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