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在法律上是一个存在分歧的法律概念。连带责任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它的主体包括了国家机关、企业法人和合伙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我国对连带责任的界定在学理上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在连带责任中的出现多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在其拥有的同一债权上都享有要求其他债权人履行全部责任。
一、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表述
在连带责务者的规定上,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立在多数主体中的连带债务。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不但是独立存在的,而且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出现不一致的为单独的让与和担保等方面的情况。现在对于连带责任的现行法律中的规定主要是指:由于同一个原因导致的多个债责人之间产生的相同给付内容当中的多个责任,相关的责任人在民事上所要承担的责任不局限于自己的份额内,而是承担起全部的责任。其中任何一个债责任对履行责任时,都会导致相关的债责任负有的责任消除。具体分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要可以看出具有三个主要的特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连带责任的主体一般在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其中主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负有对外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第二,连带责任人一般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对那些超过自己承担能力范围内的责任,没有请求拒绝的能力。第三,需要在法律或者合同的范围规定内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够任意地进行推定适用,而且不能够混淆和一般保证人之间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民商法中设立连带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使得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在法律的规定中获得合法的赔偿,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非法损坏。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对民商法的几种典型的连带责任分析
在民商法中对多种典型的连带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主要是选取几个比较常见的连带责任来民商法的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在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在共同行为中出现的连带责任,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
1.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的表述是指由于两个人或者是两个人以上由于共同主观故意或者是过失造成了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明确规定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可能会存在着一些问题。集中问题是这些这种情况不是出于主观故意的而导致的损害结果,连带责任是否应该有效?一方面有人主张,这种情况下的结果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有意为之的,所以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有人基于造成损害的事实出发,认为,既然在实际中已经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也有很大的不同。
2.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
3.在共同责任下产生的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在道路建设和城市建设总,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建筑物出现物品坠落和坍塌造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在司法中对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的责任主体是管理人员、相关的设计和施工人员来共同承担责任。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很多的人不了解的是代理行为为什么需要承担责任。其实不是所有的的代理行为都要承担责任的,而是在代理行为出现了违法情况时,才会出现连带责任。特别是代理人明知到自己的代理行为存在违法的情况,还是坚持代理行为,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的规定能够修正代理行为中的不明确行为的责任,规范代理行为。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的出现常常是由于在承担保证中没有对保证的方式和内容进行明确。一旦出现债务人在法律合同中没有履行责任是,就会导致出现责任问题。一般如果在同一个债务上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要求确保担保人之间的明确责任。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造成的责任就需要共同承担。如果不存在由债权人的过失问题造成的损害,就要求承担者对债权人受到的损失负气责任。这种情况常常是在公司中出现。民商法明确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能够为防范和化解这类风险起到很大的作用。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民商法的具体规定的目的在于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从本质上来说,连带责任就是责任不是直接承担行为责任,而是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其可能造成的弊端就是以损害其他的权利。因此,在实际的应用中,一定要注意结合具体的情况,谨慎使用。
参考文献:
[1]谢晓琳。论民商立法中连带责任的膨胀。商业研究。2004.
[2]李永军。论连带责任的性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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