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几年来的法律硕士教育已产生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法律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人士重视和研究。本文拟以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就我国法律教育的未来理想模式提出大胆的建议,即取消目前本科教育中的法学专业设置,将基础法律教育的任务交给法律硕士教育来完成;进一步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将法学本科或法律硕士毕业并取得该学位作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唯一资格;由司法部批准的法学院和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合办司法培训所,将获得法学学士或法律硕士学位作为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最低条件,排除未经法律专业的正规教育而从事法律职业的可能,使我国的法律教育彻底转变为职业教育。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律教育;司法考试;司法改革
一引言
自1949年以来,中国的法律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相反,受过正规大学法律教育的人却未必有机会从事法律工作。法律教育“学”与“用”相脱节,必然沦为单纯的学历教育,既浪费教育资源,也不利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保护。而在西方国家,法律教育向来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未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不可能进入法律的神圣殿堂。盖法律职业乃是实践社会正义的共同体,岂能对没有同一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可以断言,中国要有真正的法治,就必须实现司法独立,结束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人治传统,要有能担当独立司法和公正司法的法官,就必须使法律教育成为职业教育,使法律职业成为一种只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才能胜任的神圣职业,而从事这种职业的起码条件必须是已经接受过法律专业不低于本科的教育。
在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过程中,法律职业逐渐为全社会所推崇,大学的法学专业也随之成为热门专业,其录取分数线往往高出本科分数线几十分,居文科首位。应届高中毕业生修习法律专业与否,有时仅在于高考排行的前后,而非出于对未来职业选择的成熟思考。对于未考上法学本科的学生来说,若要在结束其它专业的本科学习之后,接受通向法曹之路的法律职业教育,其最佳之选当数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课程。该项课程现在仅面向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招生,属于学士后法律教育。自国家教委与司法部决定开始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以来,该专业的招生人数和录取人数呈现迅速上升趋势。在某些法学院校,其招生规模已超过了法学研究生甚至本科生的数量。法律硕士专业的创设,使中国的法律教育制度在现阶段出现了双轨制的状况,无疑,它将给中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目前,法律硕士专业较其设立之初已做了一些调整,但仍然存在一些远离其培养目标和要求的现实问题,以致发生诸如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法学双学位有何区别,法律硕士相当于何种水平等等的疑问。同时,就读该专业的研究生们对于法律硕士教育中的诸多弊端提出了一些批评和建议,要求各培养单位能够尽快予以完善,并对法律硕士专业毕业生在法律职业中的前途表示了担忧。另外,司法部今年曾做规定,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即可获得律师资格。如此优厚的待遇令不能报考法律硕士的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们也羡慕不已。但是,今年7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部早先的规定是否会被新的司法考试制度继受尚属未定。可以说,几年来的法律硕士教育已产生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法律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人士重视和研究。本文拟以法律硕士教育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探讨我国法律教育的未来理想模式,即以法律硕士教育取代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并配合司法考试和司法培训实习,以此作为培养司法工作者的必经程序,使我国的法律教育彻底转变为职业教育。这一模式的实现既需要我国司法体制的彻底改革,也需要重新构筑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笔者愿以此文就教于法律界同仁,希望能够对中国的司法进步和法律教育的现代化有所贡献。
二 法律硕士教育的理想和现实
司法体系的运作良好与否,司法产品的质量高下,进而司法机关能否完成它们所承担的实现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都与法律教育的产品——职业教育家的素质密切相关。为培养现代社会中高素质的法律家而设计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无疑是一个大胆的改革之举。针对传统法学教育中的弊端,设计者参照美国法学院的培养模式,创设了这一专业课程。但同时,在现实的操作中,这一制度又暴露出许多值得反思的问题。
(一) 法律硕士教育的理想模型
1.发展状况
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创始于九十年代中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正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4年《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Juris Doctor)的几点原则意见(草案)》中所指出的,在我国创设法律硕士教育的目的和意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各种重大经济行为和社会进步、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事务,无论在规模上或在水平上都日益复杂化、专门化和国际化,立法、司法、检察和法律服务部门急需补充大量高素质的专业和管理人员,尤其是需要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和管理人才。”199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八所高等院校首批试招法律硕士研究生,到2000年法律硕士招生开始实行全国联考,统一命题和判卷。2001年全国共有二十八所高校联合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总招生人数近两千人,2002年又增加三所高校招生。可以说,法律硕士教育自开创以来,其发展是相当迅速的。
2.制度构思
法律硕士教育是按照各培养单位制订的一份指导全部教学活动的“宪法”性文件——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进行运作的,而各培养单位制订培养方案都必须以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为依据。因此,可以通过剖析这个足以反映总体面貌的典型,并参酌各培养单位的有关资料,来研究法律硕士教育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1)培养目标和要求 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急需的实务性、宽口径、厚基础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
(2)招生考试和学习期限面向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生。入学考试实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联合考试,统一命题和判卷,考试科目包括政治和外语(英、日、俄),专业课为刑法、民法和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采用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
(3)课程设置和培养方式采用学分制,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安排侧重于体现高层次、宽基础、实务性的特点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成立导师组,发挥集体培养的作用。导师组以具有指导硕士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
3、制度原型
在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之外,另外创设法律硕士教育,乃是因为传统的法律教育制度中的许多环节一直存在不少严重的缺陷或弊端。法学研究生教育总体上未能摆脱学院式教育模式,适应实际业务工作的能动性不强。过去形成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法律实务的要求日趋矛盾, 的必要加以改革。设计者把目光投向了国外法律教育模式,最终以美国法学院的J·D·教育为原型,开创了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
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有以下几个特点:
(1)职业教育特征 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而不是象民法法系国家那样的大学普通教育。即初级法律学历教育(first degree in law)被定位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上看,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要求获得某个学院或者大学的文学士(B·A)学位或理学士(B·S)学位,并且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
此所谓职业教育,是指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被假定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典型的法学院学生是恰好成熟,并且为寻求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法学院的任务是为学生提供分析或解决法律实务方面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使他们“象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thinking like a lawyer)。就人文教育先于法律教育的观念而言,它来源于西方的法律传统。从十二世纪开始,接受过文科教育就是从事法律、神学以及医学这些新“科学”学习的一个先决条件。波伦亚从一开始便是一所研究生院意义上的大学。不过,大学本科后法律学制的确立,在美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继受西方的法律传统,斯托里(Story Joseph)在任教于哈佛法学院期间确立了美国近代法学院的职业教育方向。但在他为哈佛法学院设置取得法学士(LL·B)学位的课程时,没有一所法学院要求学生受过完整的大学教育。1923年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制定了进入法学院必须受过一年大学教育的入学标准。1925年又将此标准提高到两年,1952年又提高到三年,直到后来要求入学者受过完整的大学教育。
(2)判例教学 以判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法律技能训练法为补充,构成了美国法律教育的又一重要特征。1870年,兰达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开始了一系列在美国法律教育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改革,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他首创教授法律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以取代过去的讲授法。与制定法的法律学习方法相比,判例教学法的特点是:(1)这种教学法对于讲授庞大的制定法体系既不实用,亦不可行;(2)法律训练的实际目的是讲授法律推理,讲授法律家和法庭获得结论所运用的方法;(3)判例教学法完全适宜于对帮助人们掌握美国法律赖以建立的法律原则。随着判例教学在哈佛的成功,美国历史上的现代法学院诞生了。到19世纪末,美国的法学院几乎都采用了这种教学方法。
(3)行业化管理众多法学院的各具特色与法律教育统一有效的行业化管理是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美国政体的联邦制结构,所有程度的教育基本属于州和私人的职责,因此,美国不存在官办的国立法学院。联邦政府对法学院的控制,实际上是以政府补贴维系其关系的纽带。但政府的补贴非常有限,中央政府控制的微弱与私人捐赠大学法学院的结合,使各个法学院在诸如课程及教学实践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美国有176所经ABA核准的法学院,还有50多所未经ABA核准的法学院;就学生生源、执业去向以及法学院所在地来说,有些是“地方性”法学院,有些为“全国性”法学院,后者如哈佛、耶鲁、芝加哥、哥伦比亚、斯坦福等。
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学院,两个民间性行业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而严格的行业规章,为有效地组织、协调和促进美国法律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美国律师协会是1878年由律师自愿组成的一个全国性律师机构,它在法律改革、职业道德、法学院资格审核以及继续法律教育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美国法学院协会于1900年在纽约州由32个法学院作为创始会员成立,1963年设立协会的全国性办公室,1971年依法注册为非营利教育机构。
(二) 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问题
几年来,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在迅速扩大招生规模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远离其培养目标和要求的现实问题。我们在看到这一制度吸收国外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试图革除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同时,也必须对这些问题乃至其深层次的原因做深刻的反省:为什么美国的J·D·教育模式在中国采行就会变味呢?
1、法律硕士教育既然以培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家为目标,那么就应该在教师配置、课程安排、教学材料和教学方式上增加法律实务方面的份量。但是,讲授法律硕士专业课程的教师有许多并不兼职法律实务工作,办案经验少,有的培养单位也并未象《指导性培养方案》里要求的那样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或者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导师组。由于教师不是实务家,其教学方式采取的都是给法学本科生或研究生讲课的方法,在备课上准备理论性的讲义,而忽视对司法资料、案例实务和司法解释的准备整理,以致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课或者如本科生的引导式的基础法律教学,或者如法学研究生的理论专题研究,学生反映讲课脱离具体的法律实务,理论性强,操作性差;即使有讨论课的形式,教员也满足不了学生就有关的法律实务所提出的疑问。另外,在课程的课时安排上,对于基础理论课和常用的部门法课程(如刑诉、民诉)的学时安排不甚妥当,等等。我们可以试想一下,一位理论研究型的教授讲授刑法和一位既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又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或律师讲授刑事诉讼法,将有怎样的区别?可以说,这种区别一定会随着法律的日益复杂和不断完备而愈发显著。
2.就接受法律硕士教育的研究生而言,由于都是非法律专业出身,在入学之初一般并不具备法律本科毕业生的水平。即使在准备入学考试的专业课考试时曾学习过一些法律知识,一般也仅限于民法、刑法、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对于法学本科的大部分课程并未系统地学习过。而且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指定教材过于浅显和疏漏,与法学本科教材在知识量和深度上相差太远,即使突击学习也未必能够说对这几门课已经掌握。另外,入学考试比较简单,门槛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既不能适应教师传统的专题讲授方式的理论深度,也承担不起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对于未通学过法学本科课程的法律硕士生,似乎教师的任务只能是补课。采取其他的理论专题或案例教学方式,若学生在课下不自己补习,则几年混下来,甚至未必能有系统培养出来的法学本科生的知识水平。所谓的“实务性”、“宽口径,厚基础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则有可能成为假冒伪劣产品漂亮的外包装。
3、由于法律硕士教育的对象为缺乏坚实的法学功底的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实务型”并不能无视司法实务工作也必须具备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这个问题。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要真正成为法律人才,“补课”是不容回避的。然而,这样便不能体现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差距,同时也不能与法学双学位教育相区别。另一方面,法律硕士教育独立存在的意义又在于其培养对象在知识结构上的“复合型”、“宽口径”,但在招生过程中又并未将考生在本科阶段学习的表现作为实际的考虑因素,这样便有可能使这一制度成为非法律专业学生“混学历”、“跳专业”的“捷径”。笔者认为,对于本科后的基础法律教育设置硕士学位本身并不是问题的所在,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认识法律教育本身的性质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如何针对外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法律硕士教育进行客观、冷静、合理的定位,乃至进一步思考: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应该怎样重新构筑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在法律教育体制改革中应如何与司法体制的改革相衔接、协调?
三 法律硕士教育的再生
早在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创设之初,便有学者表达过这样的看法:创办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是九十年代中国法律教育改革实践中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有必要对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的正面因素和负面因素一并给予认真的关注;在缺乏对该制度的质量保障方面作出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的条件下,暂时不宜扩大其试验的范围;鉴于法律教育的改革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庞大的社会工程,因此,应当探讨关涉法律硕士教育的宏观问题,特别是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什么?如何建立一种理想的现代法律教育模式?
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教育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所提出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本身并无不妥,并且培养目标也指明“是为实际部门培养……的人才”,表明其职业教育的倾向,如前所述,创设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就在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对于法律教育的要求。此时,摆在决策者面前有两种选择:一是针对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参考国外法律教育的机制,在现行体制框架内进行改良;二是在现有体制之外,另起炉灶,将国外法律教育的模式直接移植过来。试办法律硕士教育正是后一选择的表现。这一选择本身意味着:当教育观念由学术型向实务型转变,并认为现有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既不能担负起培养高级法律实务型人才的历史使命,又无对之加以改造的必要性或可能性时,设计一种新型的法律教育模式并驾甚至取代现有法学硕士教育的趋势便是不可避免的了。但是,由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设计过于理想化,忽视了教育对象作为接受者其具体的实际情况,并且在现有法学教育观念,教育模式,师资结构的条件下推行这一制度,其结果势必与其理想目标相距甚远。而司法部有关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不必经过律师资格考试而可获得律师资格的规定,由前文所述看来,其妥当性也是深值疑问的。这也许反映了一种对于正在试办中的法律硕士教育过于理想化的认识。
在某种意义上,教育本身就如同一个企业,而它培养出的学生则是产品。当一个企业所生产出的产品因其质量低劣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同而无销路之时,该企业的生命就将“寿终正寝”。由此审视目前的法律硕士教育,可以说几年试办中出现的问题依然是传统法学教育观念和模式给它造成的,这并不证明法律硕士教育这一模式有根本的错误。为了彻底改变旧的法律教育体制,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相衔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我们应着眼于整个法律教育和法律家培养制度的全面改革,使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获得“再生”!
在此,笔者提出一种大胆的建议,即取消目前本科教育中的法学专业设置,将基础法律教育的任务交给法律硕士教育来完成;将法学本科或法律硕士毕业并取得该学位作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唯一资格;司法考试通过者在由司法部批准的少数法学院和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合办的司法培训所培训一至两年,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司法工作。由此,获得法学学士或法律硕士学位将是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最低条件,排除未经法律专业的正规教育而从事法律职业的可能,使我国的法律教育彻底转变为职业教育。
就本文的建议及其理由,详而言之,有以下几点:
1、取消大学本科的法学专业设置,以法律硕士教育为基础法律教育。本科后基础法律教育,较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有诸多优点。开创台湾的“法硕乙”教育(近似于大陆的法律硕士教育)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李模教授依其实际办学经验指出,法硕乙具有下列优点,在此同样适用:
(1)学生因已受其他大学专业之训练,思虑较为成熟,理解力高,且因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较为丰富之生活阅历、及成熟的人格,较易融入及掌握以处理群众生活权利义务关系为目标之法律课程。(2)入学系出于较成熟之选择,有明确之人生方向,能专心向学,不似应届高中毕业生,修读法律系只因联考排行榜之故,而非志趣或性向所在。(3)入学以前曾受大学教育,知识领域较广,集各科系毕业生于一堂,相互切磋,形成各领域知识之交流激荡,进而扩大对法律问题研究的视野与深度,并培养出跨领域之沟通能力,成为现代社会所急需的中坚领导人才。(4)课程可以精简而深入,盖修业期间虽仅三年,但因免除大学法律系许多共同必修课程,如国文、英文、国父思想、中国通史、中国近代史、军训、体育等,可节省许多时间用于法律专业课程,且语言能力已列入学条件,已具一定之程度。又若干属于专业而技术性较高之法律,仅依学生志趣任其择要选读少数科目,甚至可凭法律基本素养,经自修而充分了解其立法原理或适用原则,均可减少学生在学之课程负担。(5)品德教育可期收效,因在入学时即要求教师或主管之书面推荐,再经口试甄选,应自拾即具较高之水平。此外,因大学毕业生之性格发展较为成熟稳定,其甄选应具较高之可信程度。(6)消除传统法律教育之缺失。(7)另外,相较于传统大学部之法律教育,学士后法学教育表面上增加三年修业期间,或引发不利其发展之疑虑,惟究其实:①才能与学识本需功夫的磨练与时间的沉淀,多一分耕耘,必多一分收获,何况法学教育乃关乎国家法治建设的百年大计,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自不应以短视之心态观之,是否能真正培养国家社会发展所需之人才,方为问题之核心,多花三年以提高终身之品质,应是值得的投资。②法硕乙乃选择较高才识基础者施以法学教育,可收事半功倍之效,与传统法学教育先受法律教育,然后因“学然后知不足”再补充各种知识以充实才识者,效果自有不同。等等。
2、进一步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使成为职业教育。如前所述,未受过正规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现象,乃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至今尚未革除的严重问题,今年修改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仅将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提高到法学或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这体现了以学历作为衡量司法者素质的尺度的错误认识。非学法律不可司法,其道理如未学医术不可持刀下药一样的浅显!在日本,今年的“司法改革中期报告”预定将法曹的培养定位于法科研究生院 。我国应尽快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关于法律职业条件的规定,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法律硕士毕业,并且取得相关学位作为起码的条件(笔者认为学历与学位必须同时具备方体现其条件合格)。同时,也应以此作为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资格条件。
在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未受过正规法律教育而通过考试的大有人在,有的甚至名列前茅。尽管律考的难度一年比一年提高,但能否真正选拔出优秀的法律人才还是有疑问的,毕竟律师考试的思路不同于大学的法律教育,这也是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未必能通过律考的原因。但是,律师考试制度绝对不可以取代法律教育,而必须以法律教育为基础。笔者认为,要保证司法统一考试的客观性、可靠性、引导我国的法律教育转向职业教育,应将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也仅限于法学学士或法律硕士以上。
3、开设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学院系的资格由司法部严格审定。自法学在中国成为显学以来,基本上所有的综合性大学都开设了法学本科,甚至连一些理工科的大学、师范院校、铁路院校也不顾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而开设了法学本科。虽然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法律人才,但滥设法律教育的结果只会是生产出不合格的教育产品,危害社会的公正!在关停部分的法律院系之后,应成立全国性的法学院协会对法学院进行行业性的自治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法学院和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共同开办司法培训所,承担职业培训的任务。法律硕士教育应该是职业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要承担职业培训的任务。目前,对于法律硕士教育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法律硕士应该可以直接胜任司法工作。实际上,尽管司法培训不应该离开法学院的师资和资源环境,但绝非法学院可以独立承担的。法学院还是以基础法律教育和批判性的法学研究为其主要任务的。由法学院和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共同开设司法培训所是比较好的选择。司法考试通过者在司法培训所接受一两年的严格培训,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法律职业,至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种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更多是司法改革的问题,在此不作详述。
5、重新设置法学专业的学位进阶。将基础法律教育定位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随之产生的问题便是如何设计向法学研究方向发展的人才的学位进阶。直接让具备基础法律知识的学生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似乎并不妥当。笔者认为,法律专业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并非培养学者,对于从事法学研究的素质而言,其与实务工作者相比,应进一步掌握法学的研究方法,具备研究能力和水平,而非受过更长的法律教育。因而,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毕业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工作者,可以申请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经过一两年的研究学习,经论文答辩合格即可获得该学位,并可有资格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
四结语
行文至此,回顾所言,笔者有些担心,象本文所提出的建议是否有些过于理想化呢?但是,就本文所讨论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而言,不正是针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的经验而做的大胆改革尝试吗?与美国的J·D·教育相比较,它们有如下的共同点:1、都体现了职业教育思想;2、将法律职业者的培养水平整体上移到研究生教育层次;3、不分专业,培养宽口径、通用型人才。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借鉴的这几点都是在外国成功的经验,其在我国“画虎不成”,其实不是目标有问题,而是实现的过程有问题。法律硕士教育的再生将带来新旧教育观念和模式的转换、更替,使我国的法律教育走向现代化。
然而,在探索我国法律教育改革之路的同时,笔者不能不指出的一点是,法学本为艰深的学问,对研习者要求甚高,而在我国大学中竟有法学专业学习最为轻松的说法。另外,法学专业各种学历的进修班给司法系统的法官、检察官们在学历上提高了素质。但是。法学文凭的教育质量和社会信誉却在随着大批量的生产而在下降。正在试办中的法律硕士教育会不会也同样迷失作为教育而应坚守的方向呢?我们期望,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能够早日在法律教育的彻底改革中获得“再生”,而不至于成为中国法律教育史上一段没有韵律的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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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王健:《中国的J·D·——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肖永平《美国的法律教育及其对我们的启示》,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王健:《中国的J·D·——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李模:《改进法律教育的具体建议(下)》,《工商时报》1990年4月18日第3版。转引自周宸立《21世纪台湾法学教育的新趋势——法硕乙》,载《法学家》2001年第2期。
详细请参阅日本《法律时报》增刊“司法改革系列之二”,日本评论社2001年版。
王健:《中国的J·D·——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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