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各发展了30年,两体制泾渭分明,政府色彩由浓渐淡,私有财富、民主意识双双觉醒,同时计划时代老观念的落痕、旧思想的残根,阻碍着改革创新的步伐,各种矛盾定然发生,诉讼不可避免。
本文以一工资、福利案粗说一二。
北峡市农村信用联社是一个集体性质的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水平比本县一般国企要低许多,和省会城市的兄弟单位差得更远。
尚芳的丈夫沈园原是北峡市农村信用联社金井储蓄所的揽储员,51岁那年春天,提款折回储蓄所的路上,被一醉酒司机碾死在车轮下。现场之惨无法言状,血肉模糊的尸衣上滚爬的是已经瘫匍的妻子,一阵撕心裂肺的嚎哭,一阵昏厥般的抽咽,灰蜡变形的脸上流着血泪,一对未成年的儿女跪在母亲大腿两侧,小小的身躯筛糠般抖动,稚嫩的尖哭声让人潸然泪下。
沈园因公死亡,评定结果不久出来,属于工伤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一次性给付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工亡补助金。单位工会代表先行支付了丧葬费,把67890元工亡补助金带到尚芳面前时遭拒绝。尚芳要求按照省会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县区标准的两倍)支付,同样也遭到单位工会代表的拒绝。从此双方矛盾产生,且不断升级,数月后,尚芳将北峡市农村信用联社告上法庭,请求支付2×67890元以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该付而未付拖延数月产生的利息按日5‰标准计算。
一审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二审改判保护了被告的反驳主张。无论哪一种判决结果,其核心点无非是对“统筹地区”理解的不同而产生的分歧。为了更好地判明事实,列举本案存在的几个基本事实: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北峡市农村信用联社全体员工88人全部在北峡市社会统筹中心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第二,北峡市归属的省会城市月平均工资是北峡市的两倍;第三,省劳动和保障厅发文《关于省农村信用联社工伤保险规定》文件,文件内容规定全省农村信用联社系统职工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第四,省劳动和保障厅发文《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全省农村信用联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文件内容规定全省农村信用联社系统职工参加所在县基本养老保险;第五,二审判决前,因为争执和审判时限造成工亡补助金的发放受领时间拖延几十个月,当事人对利息损失该不该保护,如该保护又该如何保护争议较大。
“统筹地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提法不同,其实是一个问题两种不同语境下的表达。判决如把省劳保厅的文件当做依据,无论结果对与否判决都不甚完美,司法裁判依据和行政裁判依据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不同,尤其是民事诉讼适用行政规章,特别是某级政府的文件是极不严肃,有可能会后患无穷的。
北峡市农村信用联社全体职工已按当地统一标准缴纳了统筹费用,生效判决势必造成全体职工积极效范,将会爆发上百件劳动仲裁和诉讼,这份判决对全省各地市信用社来说就不仅仅是一个个案问题了,易引发群发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局面,多么可怕的判决!
信用社就低不就高,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统筹费用先前形成的事实,它是合法还是违法,不能用民事判决方式来事后调整。假如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违法,可以通过劳动执法或者启动行政诉讼,纠正具体违法行为。
支付利息是个事实问题还是个法律问题?
可能看法不同。债务人在支付期届临后不履行义务必然侵害债权人利益,主债务产生孳息(本案存在利息损失),从这个角度说不予保护是个事实问题,所以,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予保护利息损失的判决理由不充分。因为争执和审判时限造成工亡补助金的发放受领拖延,利息损失扩大,判决对待两种事由应有所区别。
【作者简介】
王建胜,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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