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并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的三种情形: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劳动合同就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毋庸置疑,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但不是唯一的凭证,劳动合同虽然被认定无效,但当事人只要提供其他证据,依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判断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并非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看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否提供劳动及该劳动是否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具备,则可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则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受伤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
就前所述,劳动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不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受伤员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等价交换,即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在获得劳动者的劳动后,如不支付相应的对价,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劳动是无形的,汇聚在产品或服务中,无法返还,只能通过支付报酬予以弥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能否追究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首先,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双倍工资针对的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此行为,则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反之,则需要支付。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但是不能否认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已经发生的行为,事后是不能被消灭的,所以,用人单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其次,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先分析经济补偿金设立的目的,不管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其设立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行为而失业所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补偿,这种补偿只具有填平作用,不具有惩罚性。那么劳动合同无效后,如果归因于劳动者,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无过错方损害范围的界定,界定的关键是因果关系的判定,即只要过错方的行为与无过错方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过错方就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无过错方获得赔偿的前提是必须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如无法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
王卫,毕业华南农业大学,现执业于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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