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调解的忧虑

时间:2024-04-26 05:24:4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近日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等16家单位近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显示中央使用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的决心,也充分发扬了中国调解的优良传统,然据报道,意见规定对领导不重视, 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

  中国存在一个现象,中央的经是好的,被下面的一帮和尚念歪了,这次大调解的政策,在一票否决的压力下,会不会念歪不得不引起深思。

  毋庸置疑,调解是东方的产物,是解决纷争的一种手段,适当利用调解手段能够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但是调解作为一项制度或手段,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无论谁支持调解,均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又或设置某些障碍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必将事与愿违,套用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

  且不谈大调解实施后的境况,仅讨论当下司法领域的调解,为了贯彻党中央领导人讲话或会议的精神,司法领域早已开展司法调解,不少高院开展调撤率评比,给下级法院下来调撤率的完成指标。如此刻意追求调撤率,甚至把调撤率当成政治任务来抓,虽然从结案的数据指标看,调解达成很好的效果,但是事实又将如何呢?社会公众不敬畏法律、不尊重司法权威,此外法院系统的受案量年年攀升,造成案多人少的困境。

  为何呢?试想一个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出于自身的维权需求,他拿起法律武器诉之司法途径,结果呢,立案前进行调解,审判阶段也进行调解,为规避漫长的审判程序,作为受害人的原告作出巨大让步,在承办法官的支持下,与侵权方达成调解协议,然而被告不履行调解书,导致受害方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到了执行阶段,再次进行调解,申请执行人又做一次让步,方最终取得赔偿款。虽然受害方获得赔偿,但从填平原则分析,受害方获得的赔偿款远远低于所受到的损失,其权益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此外从侵权方考虑,法律具有很大的弹性,即便侵害他人,也不愿意积极协商解决,反倒是到了法院,赔钱更少。

  法治是舶来品,中国具有深厚的人治文化传统,然而市场经济需要法治社会做配套,在中共十五大会议上,党中央决定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0年两会上,吴邦国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中国不单是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建立司法威信,培养公众信仰法律。如果公民信仰法律,即使败诉,也会信服,自觉履行判决书/调解书。

  法治基础本来就很脆弱,经不起再三的折腾,顺应法治趋势,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调解虽是好制度,但不可滥用,更不能借而取代法治。

  【作者简介】

  王卫,毕业华南农业大学,现执业于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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