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切入点。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农村基层党内民主既是党内民主的“试验田”,又是基层民主的“助推器”。从直选村党支部书记到直选乡镇党委书记,中国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建设正经历着一场波澜壮阔的发展浪潮。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相对滞后,成为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软肋。本文拟从发展农村基层党内民主的问题、原因和对策予以分析。
关键词:农村基层 党内民主 民主政治
当前基层党内民主面临的挑战也不断凸显。村级直选对基层党组织及其领导者的权力合法性提出了挑战;村两委关系失衡对基层民主权力边界提出了挑战;民主实践创新对基层党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战。背后原因主要在于农村基层党内民主意识相对滞后,农村基层权力关系存在结构性矛盾,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制度供给缺失,传统型政治文化与民主型政治文化冲突。发展基层党内民主必须要以公推直选为重点的基层党内选举制度,以党代表任期制为重点的党代表大会制度,以党务公开为重点的基层党内参与制度,以群众评价为重点的社会监督制度,形成发展基层党内民主的合力。
一、新形势下发展农村基层党内民主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村级直选对基层党组织的权力合法性提出挑战。直接选举较之间接选举更为民主和公正。村级直选以其固有的民主性和自治性而成为村民自治的真实写照。村级直选对村党组织产生的直接影响是,村庄治理中的“一把手”村党支部书记以及支部成员的权力合法性受到了挑战。村级直选的内在价值在于用现代民主政治的理念赋予基层自治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合法性。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同级党组织的权力和权威究竟从何而来,这是基层党内民主不能回避的现实挑战。在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的推动下,为了扩大村级党组织及其领导者的民意基础,增强其合法性,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的领导地位,一些地方一直在探索改进党组织的选举方式和领导人的产生方式,“两票制”、两推一选、公推直选、“二票制”等新的选举方式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乡镇党员大会、代表大会常任制、民主测评等如火如茶地开始实行。
(二)两委关系失衡对基层民主权力边界提出挑战。权力运行与权力来源关系密切。在运行的向度和方式上,权力总是指向自身赖以产生的源头。权力来源一般经由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渠道。村一级的农村基层存在两个权力主体: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其权力来源于上述两个不同的渠道。从根本上说,这两个权力结构的存在都是为了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作为一个自上而下渠道产生的农村权力结构的村党组织,很容易与借“草根民主”而形成的自下而上的权力结构一村委会之间产生矛后和碰撞,由此产生的两个权力主体在村务决策和村务管理上互不相让、互不配合的现象,这已成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课题。由于现有法律制度未能明确划分村党支部领导权和村委会村民自治权的职权范围,“两委”班子就会出现对己有利的事情争着干,无利的事情相互推。从根本上说,两委矛后源于因利益关系调整而带来的权力边界模糊以及用以调节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三)民主实践对基层党组织的治理能力提出挑战。民主并不限于选举,治理也是民主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农村基层党的民主治理理念和能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所发生的影响。在民主治理理念上,要求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实行和扩大党内民主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在领导方式上,它要求基层党组织不仅要改变过去那种一元化的思维模式和领导方式,还要不断创造出基层党员群众喜闻乐见的民主形式;在工作作风上,真正掌握民主化治理和科学化管理的方式方法,自觉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从而使基层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持续得到增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发展问题的深层原因
(一)农村基层党内民主意识相对滞后。由于中国社会传统政治文化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官本位”、“官文化”、“清官情结”、“裙带关系”等深层积淀,人格化权力结构以各种不同形式渗透于当代中国政治体系的各个层次和角落。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书记,特别是集中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①在党的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中,由于事实上的一把手政治的存在,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因而人格化权力结构有着深层的社会文化积淀和社会心理依托。以群体和社会为本位,以家庭为中心。在人际关系中,则表现出浓厚的伦理义气,并由小及大,由近及远,由亲及疏,最后延展为关系网络。
(二)农村基层权力关系存在结构性矛盾。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并存,是80年代以后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化的重要特点。由此,在管理体制中就出现了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即党领导下的乡政府行政管理权力“乡政”和蕴含于农村最基础社区中的村民自治权力“村治”。“随着农村社会的急剧变革和村民社会的迅速发展,国家政权体系未能进行适应性变革,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趋于紧张化。”②
一是纵向上的乡村权力分割与冲突。乡镇是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基础和末梢。现行的县乡体制是一种“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就是将各种经济发展任务和财税利润指标从县级分解到乡镇,把国家权力触角覆盖到乡村每个角落。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国家权力开始出现部门化、地方化和分利化。这时,作为国家权力末梢和基础的“乡政”权力,是继续扩展上级行政权力在农村的基础,还是防止国家进入并扩大自己的权力?“乡政”权力与“村治”权力的博弈,凸显了二者之间关系的张力与困境,并成为基层民主发展的障碍。
二是横向上的“乡政”权力结构矛盾。“乡政”权力运行主要由乡镇党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构成。“乡政”权力是一个以乡镇党委为核心,以乡镇党委书记为“一把手”的权力结构。从横向权力结构的角度看,当乡长由全体村民直选产生以后,几乎打破了“乡政”固有的权力格局,加剧了乡政权力的矛后和冲突。由于在现行体制下,乡镇党委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几乎垄断了所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乡镇政府实际上是乡镇党委的执行机关,只拥有执行权力,而这种执行权力还经常受到党委的干预。
(三)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制度供给存在缺失。
一是从法律制度供给上来看,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党内选举法,除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外,有关选举制度的规定还分散在不同的单项法律或规章之中,甚至同一种选举却由多个效力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迄今为止最具活力的党内民主实践主要体现在农村基层党内选举领域,公推直选、两推一选、二票制、公推公选等如火如茶。但作为党内最高法规的《党章》和党内重要规章的《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于以直选为主要特征的基层党内选举,却不能提供直接有效的指导和解释。
二是从权利义务供给来看,直选党代表、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探索党代表开会和闭会期间的行权途径等,成为这项改革的重点内容。总体上说,现有的改革成果有利于基层党内民主的延伸和拓展。随着党代表任期制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的进一步探索,党代表越来越成为一个发挥着独特作用和功能的群体。由此就会产生一些新的制度需求,以对党代表群体的结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
三是从村支两委关系的供给来看,村支“两委”关系紧张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绕不开、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两委”的合法性来源、性质、基本职责、工作依据与方式都存在不同的权力主体,这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内在冲突。在农村普遍实行村民自治尤其是直选村委会主任以后,党支部的权力合法性受到挑战。公推直选的制度实践,将直选机制直接注入到基层党内,从而增加了村支部以及支部书记的合法性。但支部书记主导的村级权力结构,势必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自治功能施加影响。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被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这种双重压力下,村民自治功能存在着弱化的可能性,背离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初衷。
(四)传统型政治文化与民主型政治文化冲突。以村民自治为标志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启动,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自主性,广大农民接受了广泛的民主训练,民主意识、民主素质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传统型政治文化与民主型政治文化仍然存在以下冲突:
一是封闭思维与开放思维的冲突。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是一个控制紧密型的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里,农村体制内的社会政治组织和制度长期保持不变,由此就形成了农村社会内向性和封闭性的特点。直到今天,历史遗留因素还保持着强大的路径依赖惯性。在过去封闭化和神秘化的管理模式下,人们容易对政治体系和政治运行产生神秘感和不信任感,容易导致非制度化和非理性化的政治参与。我们党提出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就是要倡导一种开放式思维,进一步增强党务工作透明度,提升党在基层的社会影响力。
二是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冲突。建立在小农经济形态之上的传统政治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臣民文化,从而形成了民众的自目依附性人格。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现实来看,“组织本位”或“领导本位”的思维和路径一度主导着党内民主的进程。这种思维模式在一些地方还处于主导地位。比如,少数领导干部把发展民主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布置下去,然后居高临下的指导、检查、评价,其结果是忽视了党员主体性,挫伤了党员群众的民主热情,很难说这样的民主实践能够持久下去和卓见成效。
三、新形势下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坚持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确保发展农村基层党内民主不走样。
一是渐进性原则。在发展理念上,既要摒弃毕其功于一役的激进思维,又要防止“政治作秀”,以避免基层民主实践陷入“锁定”状态;在实践探索上,应该坚持一步一个脚印,既要避免片面追求民主政治的“轰动效应”,又要避免大跃进式民主的出现,以免伤害基层党员群众的民主热情;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民主的向上性和扩散性效应,既要避免“因噎废食”,又要避免“好大喜功”。
二是协调性原则。即要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总要求相协调。在村一级要处理好两委以及两委负责人的关系,使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在乡镇一级要通过扩大民主处理好乡镇党委与政府、党委与人大、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要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协调。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给政治体系提出新的要求,甚至是施加新的压力。
三是互动性原则。即在横向结构上,促进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的互动。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理念和原则,完全可以设计到村级党内民主实践中;在纵向结构上,促进基层民主与高层民主的互动。基层群众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是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基础。基层民主发展的有益成果应在高层民主中得到体现;在主导力量上,促进组织与个人的互动。基层党组织行政化的倾向还在不断地强化,导致党员对组织的服从直接转化为组织对党员的绝对权力,对党员的管理教育逐渐失效。
(二)明晰党内民主的基本思路,确保发展农村基层党内民主不模糊。
一是坚持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更加重视直接民主。农村基层党内民主的最大特点就是直接性、创造性,同时它还具有规模小、成本低、风险小、不易造成动荡等特点和优势。目前发展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应该更加重视探索直接民主的实现形式。比如,大力支持和引导基层直接选举创新。尽管直接选举本身不是直接民主,但它更接近于直接民主,更有助于增强领导群体和领导者基于“公意”的权力合法性。又比如,实行乡镇党员大会制度。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形式,更有利于发挥党内民主的自身功能及其对人民民主的示范效应。
二是坚持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相结合,更加重视程序民主。实质民主论倡导宪政原则,把其视为实现个人权利的根本途径。程序民主论则主张民主是一种过程或一种程序,个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只有在这种过程或程序中才能实现。③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民主就象一个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的过程。法治的观念就是使法律的应用机制这个陀螺旋转起来。离开了这个旋转过程,民主政治这个陀螺就会倒下。没有程序的党内民主是缺少制度保证的空中楼阁。只有在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党内民主的实体性规范才能得到落实。
三是坚持选举民主与治理民主相结合,更加重视选举民主。在当前,农村基层党内民主的重点应该放在选举民主上,同时推进治理民主。这里主要有三层内涵:从逻辑上看,选举是治理的前提。没有选举,就无所谓治理;没有选举的治理,很容易导致人治。从实践上看,在村一级,直接选举村委会已经成为农村基层民主的常态,而公推直选村级党组织在一些地方还没有推行,这与党内民主的示范效应还有一定的距离。重视选举民主,有助于改进这种状况,并促进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的互动。从经验上看,选举民主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党内授权关系,强化基层党委班子和领导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与党员之间的权力关系,更加牢固的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三)把握党内民主的发展取向,确保发展农村基层党内民主不泛滥。
一是和谐发展。即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维护权利。改革开放给农村基层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农村社会发生了利益分化。这种利益分化正在不断侵蚀农村社会的凝聚力和共同文化基础,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协调,从而阻碍农村社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比如,村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会弱化村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与合作愿望,另一方面又会降低政府在农村社会的号召力和整合力。再如,不同利益群体的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矛盾,一使得原本分散的农村社会更加难以整合。同样,大批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自主创业能人影响农村党员队伍的结构改善,也冲击着农村基层党组织赖以发展的社会基础。
二是均衡发展。即维持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动态平衡。经过多年发展,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已充分展现了制度创新的能力和需求。直选党组织领导人、党务公开、民主测评、社会评价等民主形式,一方面极大地活跃了基层党内生活,改善了党内民主的微观制度环境,为基层党内民主的深入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各种形式的制度创新也在急切地渴望得到上级甚至中央的认可和支持。实现均衡发展,当前最迫切的就是解决制度均衡问题。特别是优先解决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否则,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可能陷于需求大于供给的不均衡格局,使得党员和群众的民主热情受挫,从而使民主发展受到抑制。
三是可持续发展。即发掘基层民主的教育传导功能。一方面要传导制度化参与理念。如何不断加强基层民主的制度化水平,为农民群众的制度化参与提供更合理、更便利的渠道和途径。在社会转型和社会多元化条件下,如何正确引导农村党员和农民群众更加理性地选择利益表达方式和政治参与通道,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容易引起社会动荡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要传导民主型政治文化理念,包括浓厚的民主意识、强烈的主体意识、积极的参与意识,以及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由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由组织本位向主体本位的理念转变等。
(四)创新党内民主的基本制度,确保发展农村基层党内民主不混乱。
一是创新实践以公推直选为重点的基层党内选举制度。选举都被公认是权力移交的唯一合法性手段,但不能认为选举可以解决民主政治的所有问题。毕竟,“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④推进农村基层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创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眼:
(1)优化选举环境。一要培养选举意识。尽管广大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显著增强,但由于农村社会不同于城市社会的独特环境,选举意识和精神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拉票、贿选、陪选现象还屡禁不止。二要严明选举纪律。基层直选的重要意义在于为选举引入了竞争机制,但竞争在注入公平、公正、平等等民主要素的同时,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候选人提供了不正当竞争的机会。三要强化选举监督。主要是强化对选举前、中、后的过程监督,同时还要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共同监督选举的全过程。
(2)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候选人提名方式决定着选举的质量,也反映了民主的真实程度。一要实行多样化的提名方式,适当限制领导提名和上级党组织提名权。比如:限定选举大会主席团提名比例;将党的常委会对重要领导干部的提名权移交给党的全委会;改变上级党组织酝酿提名为差额预选提名;禁止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为“身边人”提名;加大对“一把手”提名的监督等。二是进一步扩大党员和群众提名的范围和质量。基层选举创造的“公推”方式就是扩大群众提名的最好体现。但目前公推的范围、参与人群、结构比例都还不尽完善,因此还需要赋予更多群众、更大范围的提名权,同时进一步提升公推的质量和实效性,这也是有序扩大公民参与、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的重要环节。三是鼓励和尊重党员自我提名。鼓励和尊重自我提名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这种提名方式要求随时公开党内职位缺任情况和相关信息,为党员自我提名提供便利;在“公推直选”基层领导干部时,降低报名“门坎”甚至是“零起点”竞争,以鼓励更多党员报名竞选。
(3)继续改进选举方式。一是扩大候选人差额比例。与等额选举相比,差额选举更能代表选举民主的发展方向。因为差额选举不仅有利于选民自由选择权的实现,还有利于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理性的提高,同时还有利于摆脱人治对选举的干扰,为候选人提供了相互竞争的最佳游戏规则。二是完善选举程序和技术。严格公正的选举应该遵循以下程序: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选民资格的确认,候选人条件的制订,选票的发放与登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正式选票的设计,投票箱或投票间的设计,唱票、计票的设计,对竞选中有争议问题的裁定,最后公布选举的结果。
二是完善落实以党代表任期制为重点的党代表大会制度。党代表任期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创新举措,为发展农村基层党内民主注入了新的动力,有利于明晰权力授受关系,有利于于维护党代表的职权和权力, 有利于构建县一乡一村互动的基层党内民主建设格局,有利于维护党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威。
(1)建立健全党代表直选产生制度。在农村社会里,直接选举党代表既有利于党员意志的真实表达,更有利于强化党代表与党员的制度化联系。基于党代表的“代理人”身份,必须建立和制定自下而上的党员代表提名制度,一般情况下,党代会代表不应由各级领导机关提名,而应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自下而上的民主提名,未获得足够党员提名的,不能作为党代表候选人。党代表的产生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在党内逐步形成竞选机制。
(2)建立健全党代表职责规范。一类是党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的职责,主要包括:听取并审议同级党委、纪委的报告;选举同级党委和纪委;讨论党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还有修改党的章程的职权。一类是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职责,主要包括:参与同级党委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的工作实行监督;对同级党委所辖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3)建立健全党代表开会期间的履职制度。1、代表言论豁免和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党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和其他公开场合为履行职责所发表的任何言论都不受追究。纪委、司法机关因党代表违纪违法需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必须报经同级党委全委会批准。2、代表身份专任制度。为保证各级党代表今后能够集中精力履行好职责,应结合各级人大、政协换届,统筹安排,尽量减少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交叉任职,除部分领导干部非交叉任职不可外,原则上应实行党代表专任。
三是稳妥推进以党务公开为重点的基层党内参与制度。民主离不开政治参与。推进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制度创新,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完善以推进党务公开为重点的基层党内参与制度。推进党务公开有利于保障党员知情权,有利于强化党内监督,有利于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利于密切密切党群关系。
(1)关于公开范围的制度规范。对于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点建设和重点工作,不仅要在党内公开,还要同步向社会公开;对于涉及加强党的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具有探索性质的工作内容,可以先在党内公开,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向社会公开;对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内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只在党内或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
(2)关于公开内容的制度规范。从公开内容的性质和程度上看,对于上下关注的重大决策和焦点问题,要全面如实公开,真正让党员群众明白;对于连续性、经常性的工作内容,要实行重点公开;对于需要党内和社会监督的问题,要选择时机,严格按照政策界限公开。其次,从具体的党内信息公开的角度看,公开内容应包括:党组织的决策活动、执行决策的活动和对其监督的活动,干部选举和任免的规则、过程和结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群众普遍关注的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党组织所掌握的有关重大信息。
(3)关于公开形式的制度规范。适合在党内公开的,主要通过党内会议、党内文件、党内通报或简报、机关局域网或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及时向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公开;适合对社会公开的,主要采取党务公开栏、公示牌、有线电视、触摸屏、电子屏幕、办事指南、公报、简报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
四是切实加强以群众评价为重点的社会监督制度。
(1)评价内容应该由群众“点题”。从一般的经验看,由上级党委来确定,既合法理也合情理,但这显然不能充分反映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一些地方开始探索“由群众点题”的评价方式,深受基层欢迎。但是,要真正做到“由群众点题”,一些自下而上的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比如,重大决策前要进行广泛的民情民意调查,重大活动要做到“在党内先发动、让党员先知道”,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摒弃惯常的听汇报、坐下表决的形式,主动走出机关大院,深入基层调研,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直接依据。
(2)评价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无论开展什么样的群众评价,在每个评价阶段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党政网、各类会议等形式,定期向党内和社会公布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使党组织工作更加直面社会、贴近群众,从而在党员群众中获得认同感和支持度。
(3)评价形式应该灵活多样。作为执政党,要主动提供多种形式的民主平台,让不同层次的群众选择自己意愿的表达方式,满足不同层次主体的利益表达。比如,既可以采用传统的书面陈述,也可以采用现代的鼠标轻击;既可以采用“文化人”的慎重“划勾勾”,也可以采用不识字农民的“直言相柬”;既可以采用面对面的提意见,也可以采用背靠背的提建议;既可以采用自上而下的领导班子自评,也可以采用自下而上的会议测评。
(4)评价结果应该得到充分运用。如何运用好评价结果,是基层民主发展中不可忽视的相关性问题。要把评价结果与干部考核挂钩,探索制定了一套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乡镇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做到显性政绩与蔽性政绩相结合、历史基础与现实努力相结合、个人贡献与集体成果相结合;既重经济指标,又重社会发展,既看发展速度,更看发展质量,既重视上级评价,更重视群众认可。其核心就在于将领导干部及其政绩交给群众评判,以切实解决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结合、组织信任与群众公认相统一的问题。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8-329页。
②徐 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P116
③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P124-125
④(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版,P122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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