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军与军事法制教育

时间:2024-04-26 05:24:3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依法治军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顺利实现我军“三化”建设的总目标的内在要求,而军事法律信仰则是实现依法治军的内在驱动力,依法治军从根本上取决于广大官兵法律意识的高低,法律信仰的有无。而法律意识在民众中的传播和扎根,法律信仰在社会主体中的逐步培育,法制教育无疑是最重要的途径和最基本的方法。因此可以说,依法治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军事法制教育的实质效果。

  关键词:依法治军;军事;法制教育;法律信仰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和《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军事是国事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自然就包含依法治军。依法治军亦应当体现“法治”的实质内容。法治除了制度化模式,更包括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而且前者必须依赖于后者。正如卢梭所言:“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1]也就是说,依法治军从根本上取决于广大官兵法律意识的高低,法律信仰的有无。而法律意识在民众中的传播和扎根,法律信仰在社会主体中的逐步培育,法制教育无疑是最重要的途径和最基本的方法。因此可以说,依法治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军事法制教育的实质效果。

  一、依法治军是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内在要求

  实现十七大确立的新目标,建设全面小康和谐社会必须有一个和平稳定的环境,这就必须依赖人民军队作为坚强后盾和可靠保障,尤其是要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更需要一支政治坚定、战斗力强的钢铁之师。八十多年的治军史,也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军方针是我军实现跨越式发展,打赢信息化战争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军的内涵总起来说是指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把整个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良好的法治状态。依法治军的必要性,关键在于它体现了军队建设要实现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内在要求。首先,依法治军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军队的本色不变。“党指挥枪”的原则是我军建军之魂、立军之本。依法治军最根本的准则和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将党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依靠法律的手段保证其顺利地贯彻执行。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从制度、方针和政策上的要求上升为法律上的规范,就使得这一建军原则更具有权威性、连续性、稳定性。从而保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保证了人民军队的革命化。其次,依法治军为我军积极推进军事变革建立起高效良性的运转机制,确保“精兵、合成、高效”目标的顺利实现。军队的一切建设都是为了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是一个由诸多因素构成的复杂系统。我们通过法制的手段建立起科学的制度和机制,使战斗力生成和提高的各个要素调整至相对最佳状态,有效调控各种军事力量,合理配置军事资源,以提高军队在现代战争尤其是信息化条件下包括应急机动作战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在内的综合作战能力,建设起一支以信息化为核心的现代化军队。另一方面,军纪是军队集中统一和战斗力生成的决定因素,这是从古今中外兵林战阵中用无数鲜血与生命换来的治军真谛。只有利用完备的法律手段,进行严格正规的法制化管理,才能使革命军人的纪律观念不断形成和得到强化。从一般遵纪守法的实践行为上升为理性自觉境界,使之渗透、内化于军人心中。才能锻造出一支意志统一、令行禁止、所向披靡的强大军队。总之,只有坚持依法治军方针,才能逐步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顺利实现我军“三化”建设的总目标。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军事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军的内在驱动力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自己生活状态下国家法律极度的认同、信服和敬畏,并自觉自愿将其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情感和法律态度。“如果法律是棵大树的话,那法律信仰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当这根不发挥任何作用时,它将在岩石和不毛之地中枯死,其他一切则化为泡影,一旦暴风雨来临,整棵大树就会连根拔起。” [2]“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内驱力。正如我国学者所言:“法律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制建立、存在、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4]法律信仰是社会民众对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的自觉认同,是出自内心、真诚的对法律的参与和关怀,是富含理性的法律情感,正是在这种法律情感中,“才激发了人们对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而献身,正是在这种社会普遍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最终找到了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正是在这个基础和根源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由此,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也才可能得以真实地确立和维持。这样,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有神圣性的过程。” 也就是说法律信仰是法治内在的意蕴、精神气质与性格,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决定性条件。

  军事法律信仰,是指它是指军事社会主体在对军事法发自内心的心悦诚服的认同与归依。其外化的直接表现就是对军事法的内心尊重、服从、守护、敬仰。军事法律信仰是法律信仰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因其信仰主体和信仰物的特殊性,就具有了自身独特的精神内涵和运行机制。军事法律信仰有别于其他一般法律信仰的特性就在于其带有强烈的军事化色彩,军事法律信仰的信仰物是军事法,而军事法是调整军事领域的活动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和任务在于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国家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军事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强烈的阶级性及特殊的强制性,决定了军事法现象亦具有鲜明的军事化色彩,使得主体无论是对军事法律规范的信仰还是对军事领域内应有秩序的追求,都将受到“军事需要”的牵制。因此,其运作的范围不像其他法律信仰那样宽泛,核心区间就在于军事建设领域,在于军事社区。依法治军是我国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内在要求。除了要求有一套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内容完整、规范严谨、层次分明的军事法律体系外,更需要一种根植于军事社会主体内心深切而又热烈的信念,这无疑是实现法制调整过程的内在动力。一方面,军事立法者在军事法律信仰指引下,制定出符合军事秩序、正义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它又从内心里引导人们对制定出的军事法产生神圣、崇拜之感,而这正是人们遵守军事法、护卫军事法、运用军事法的动力源泉。良法得以制定并得到最终的统一守护和运作,法治的秩序必然诞生,依法治军也就因为有了信仰的支撑而获得连绵不竭的生命动力。

  三、军事法制教育的核心是培育军事法律信仰

  信仰是人的心理活动,是以对法律的认知为前提,本质上属于法律意识领域。这就决定了军事法律信仰的生成只能靠引导、教育和感化,而非武力强制。军事法律信仰培植的基础是信仰主体军事法律意识和观念的强化。因而军事法制教育毫无疑问是培养主体法律意识乃至直接树立军事法律信仰的最主要手段。

  法律信仰是以信仰主体的法理念的觉醒为开端。然而,综观肇始于1985年及至今天的“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军队在普及官兵法律常识方面成绩显著,但恰恰缺乏法律思想、法理念的培育,普法教育的效果没有达到“觉醒”的要求。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的框架设计是舍法律理念而采实证法律知识,采用了“法条”式的教育模式。把学习法律性文件,普及法律常识作为基本指导思想,把普法理解成法律知识的传播和强记,简单地以为民众只要熟悉和知道法律条文的规定就会自然地懂法和守法,进而就能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然而,法条教育只回答了法律条文规定的“是”与“非”,而没有回答法律条文为什么规定这为“是”那为“非”。“法律素质必须以法律感知、法律运作、法律评判等一系列实践过程来整合构建。”[5]并非只是向“受体”宣告法律条文的简单活动。二十多年的中国普法运动的实践也证明了一点:人们对法律崇尚、信仰的程度与人们对法律知识了解、掌握的多少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军事本身就“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6]的领域,军队管理的特点是命令和服从,命令就是法,下级必须服从上级,这种管理模式也大大减弱了军队对法律的需求。随之而来的是我军官兵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知法就成为正常现象。加之我国普法运动轻理念重实证的进路选择偏差也同样表现在军事法制教育领域。长期以来,我们重军事法律法规的宣传而轻军事法条文背后的法精神、法价值、法理念的培植,我们只是让主体知道了有这样的军法,而并没有让主体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的缘由。然而,后者才是军事法制教育的核心和灵魂,这一偏差无疑对依法治军的生成雪上加霜。因为依法治军不仅仅要依靠法律制度这一外在要素的设计和建构,更需要熔铸于主体基本人格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理念。也只有在社会的每个成员尤其是军事组成人员有了普遍的法治认同感,有了浓厚的军事法治意识,有了虔诚的军事法治信仰,依法治军之树才能枝繁叶茂。因此,军事法制教育应当以培育军事法律信仰为核心目标,着手军事法理念的教化,树立军事法的权利理念、价值理念,让军人自觉地去遵守、尊重和信仰军事法,逐渐完成军事法律信仰的法理念塑造。

  参考文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3.

  [2]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3.

  [3]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64.

  [4] 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M]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408.

  [5] 韩世强。中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及改革路径探索[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6:2-73.

  [6]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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