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互联网本身的不安全性以及来自外界的非正常断电等意外事件而导致的网络银行系统突然停顿、业务中断而最终导致的网络银行业务交易不能所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追究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这有利于网络银行这一新生事物的快速发展和壮大。
[关键词] 网络银行业务交易不能 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一、网络银行业务交易不能的发生原因
网络银行的蓬勃发展,能使资金的转移高效、快捷、方便、低成本的进行,但同时也因网络的虚拟性等特征而带来了不少问题,其中就有开放性的网络导致的网络银行业务交易的安全性问题。这都极可能使用户不能及时进行网络银行业务交易或发生错误交易(笔者认为错误交易也应是交易不能的一种类型,因而可统称为“网络银行业务交易不能”)。即使从事网络银行业务交易的银行和网络服务商充分考虑到系统和数据的安全问题,完全按照法律和实践的要求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安全措施,但互联网本身就不是完全安全的,这些风险还是时刻存在并随时发生。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网络银行业务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互联网本身不安全的原因或外力致使系统瘫痪而导致的交易不能,则此损失的民事责任应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酌情承担。
1.对不可抗力作扩大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学者认为,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并以现有的技术水平为依据来对不能预见进行判断;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而不能克服则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发生;客观情况是指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我国学理上以及有关法律通常将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比如战争、暴动、骚乱、罢工等)以及国家、政府行为这三类情况视之为典型的不可抗力。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出各种各样的新事物,互联网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在网络银行、网络服务商均已各尽到其最大的努力还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在互联网中所可能发生的上述各种障碍或风险,应将其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之内,网络银行、网络服务商无需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损失的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1)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曾经分别在2007年5月25日和2007年8月15日这两日连续好几个小时都不能被访问,其原因分别是网站的线路发生故障和疑为遭受拒绝服务攻击;几小时的访问不能,使得急于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用户无法及时办理,如有用户是使用网络银行进行基金交易的,还有用户是急于存款或汇款的,虽然银行都会在其网上银行交易规则或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网上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用户可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但如果银行的物理营业网点的系统刚好也瘫痪了,那用户如何到其物理营业网点去办理了?因而这还是不能排除在紧急情况下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主张将导致网络银行业务交易不能的系统瘫痪等风险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之内,从而免除网络银行、网络服务商的民事责任;但如果说让因这些风险而发生的交易不能所造成的损失因此而全部由用户独自承担,这似乎又不公平,在此类个案中,网络银行、网络服务商都没有过错,因为它们已全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还是无法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而用户更没有过错,用户本身就是受害者,在这种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又有一方当事人有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因系统瘫痪等风险而导致的网络银行业务交易不能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网络银行、网络服务商、用户各方当事人共同酌情承担。
(2)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实践依据。如果国家在立法中规定对因系统瘫痪等风险而导致的网络银行业务交易不能所造成的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话,则用户会更放心大胆的使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而不必担心一旦出现那种状况自己就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了。而如果只是将这种风险的后果推给用户一人独立承担的话,则估计没有多少用户敢完全放心的进行网上银行业务交易了,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会阻碍网络银行这一新生事物的成长。
(3)以直接损失作为赔偿范围。一旦因系统瘫痪等风险而发生交易不能并造成损失,该损失如何确定?是以赔偿直接损失为限?还是应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要赔偿,直接损失又如何确定?间接损失又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应以赔偿直接损失为限,因直接损失还是可以计算的,通过网上银行业务买卖基金的,虽然基金市场本身就有风险,但在买入卖出该基金的那一时刻基金的价格还是可以确定的,因此可以以其买入卖出基金的差价作为直接损失,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办理网上付款或转账的,可以该款项金额作为直接损失。而市场是瞬间变化的,间接损失几乎就无法计算或衡量。考虑到这种风险发生时,会有很多的用户遭遇交易不能,但有些用户因不是太紧急而不会有损失,为避免诉求权利的滥用,因此,受害者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范围以及当时的紧急情况。
然后,再在直接损失的赔偿限额内,由各方当事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情确定的各自分担的比例为基础向受害者予以赔偿。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因黑客入侵、网络中断等而引起的系统瘫痪而发生的网络银行业务交易的不能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以增强网络银行用户的信心,促进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王利明着: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p33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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