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共利益的救济实践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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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目前正面临着一场公益危机,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震荡期,公益的维护显得尤其重要又尤其不力。国有资产流失、生态环境遭破坏、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公益事件屡有发生。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实践现状,分析救济公益的困境。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国有资产流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济学家、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直击国企改制中国资流失的报道屡见网上和报端,他在一次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中,指责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在“国退民进”过程中席卷国家财富,引起了经济学界、法学界激烈的争论。近年来,一系列有违社会公德、扰乱社会整体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大众公共权益的行为不断涌现,亟需救济机制的形成。

  一、公共利益救济之现状

  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表明,我国目前正面临着一场公益危机,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震荡期,公益的维护显得尤其重要又尤其不力。以国有资产流失为例,国家审计署2002年对国有资产进行的专项审计结果显示:2002年1月到11月,共查处违规违法问题金额超过了2000亿元。审计3个城市国土专项资金,查出应收未收国土专项资金58.57亿元,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8.39亿元。另外,随着我国产业化的高度发展,环境污染公害事件、市场垄断、产品质量侵权、医疗损害等现象也都成为了社会的诟病,到了不及时剔除不足以回馈社会、平息民愤的地步。

  富有公益心的公民个体通过公益诉讼救济公益的尝试很多。譬如,曾轰动一时的河南女教师王英诉“富平春”酒厂要求其标贴警示一案;福建龙岩丘建东针对厦门航空公司将机场建设费纳入乘客票价提起诉讼等。此外,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各地检察机关在近些年来做了大量大胆的尝试,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如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县良种场违法进行国有房地产拍卖、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成功地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诉该市群发骨粉厂造成环境污染一案,同样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群发骨粉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改进机械设备、工艺流程并承担诉讼费用;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4月22日针对污染环境的金鑫化工厂提起环境民事公诉,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同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金鑫化工厂自行拆除污染设施、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危险。上述三个案例只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实践的一个缩影,事实上自1997年河南方城县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成功之后,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效仿方城模式在救济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道路上大胆尝试,黑龙江、山东、河北、河南等省市都积极开展了相关的实践探索,时至今日,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了数百例公益诉讼案件,挽回了国家损失、消除了公益损害,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公共利益救济面临的困境

  然而,在欣喜于上述实践成果之余,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一些负面的信息,可以说我国当前的公益救济面临着难以突破的困境。

  如前文所述,一些公益心强的个人通过诉讼救济公益的案例有很多,但这类案件往往以失败告终。之前提到的河南女教师王英诉“富平春”酒厂要求其标贴警示一案,最终这起案件还是以王英败诉而告终,理由恰恰就是“于法无据”,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福建龙岩的丘建东针对厦门航空公司将机场建设费纳入乘客票价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也一样受挫,一审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我们在赞许这部分个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我国现有的情况之下依靠个人将受损的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引入诉讼程序并不是最为现实、可行的选择。这一方面是由于赋予个人这种诉权无论从宪法、民事诉讼法还是其他任何相关的法律中都找不到依据;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绝大部分证据都具有同一特点,即证据技术性、专业性强,且一般为被告所掌握。个人提起诉讼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先天的不足,即使赋予他们主体资格,也很可能因为举证不能或者不充分而遭受败诉的结果。

  而检察机关救济公益的尝试也并不都是一帆风顺,比如:2002年,福建省霞浦县检察院查明,县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一块面积18亩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以25万元价格卖与一个体工商户,涉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该检察院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以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同年9月23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以合同侵犯国家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依法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规定,因此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裁定不予受理。事实上,在每一次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充斥着来自理论界的质疑,甚至这种质疑最终导致了司法实践探索中的差别对待。因此,我们可以说检察机关救济公益还仅仅停留在试点运行的阶段,不具备普遍性、稳定性、权威性。

  综上,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在积极倡导私人权益维护的同时,还必须看到我国的公共利益正面临着挑战,如何建立公共权益救济机制是我们的社会必须慎重思考的课题。

  参考文献

  [1]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2]见新华网www.xinhuanet.com,2002年11月28日

  [3]见正义网www.jcrb.com.cn,2003年12月19日

  [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分院“公益诉讼”课题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和方式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5]梁慧星:关于公益诉讼[A].吴汉东私法研究(第1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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