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碍与犯罪研究

时间:2024-04-26 05:23:5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随着心理压力的增大,心理失衡诱发爆发性犯罪越来越多,人格障碍是最常见的一种变态心理,与犯罪有着很大的关系。人格障碍者多发生伤害,凶杀等恶性犯罪。这些犯罪背后都有个犯罪结构,那就是长期形成的必然结果。目前我国从心理层面进行预防犯罪的工作尚处在萌芽阶段,因此必须在加强三防建设的基础上,建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才能更加主动的预防犯罪。

  关键词:人格障碍;犯罪;犯罪心理结构

  1  人格障碍的界定

  人格障碍是最常见的一种变态心理,与犯罪有着很大的关系。它是指个体的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明显偏离正常方向,以至于他不能具有适合一般社会生活的心理和人格特征。人格障碍者通常都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出现异常,并为此苦恼,但却控制不住自己;也有少数人格障碍者并不把自己的行为视为紊乱和异常。特定的情境下,他们就会产生强烈的冲动去实施某种怪异的行为,这实际上并不是一种病理性的行为反应。早年开始,人格障碍一般在个体幼年时期便已经初现端倪,但是特征并不明显。待到青春期暴露于外时,人格障碍往往稳定且顽固,很难改变;个性具有严重缺陷,某些个性结构畸形发展或者发展严重不足,使得整体个性不稳定、不协调;情感严重变异,缺乏自制力;缺乏自知之明,个体虽然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及社会评价,但不能适应周围的环境;人格偏离后有相对的稳定性。

  2  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1 )犯罪形式:个体在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没有明确的目标,随即冲动性较强。作案手法一般不太隐蔽,作案情节离奇怪诞,有的胆大妄为,手段残忍。自我保护性较差,既害人又害己,甚至对自身的损害更大。抓获后不逃避罪责,对罪行供认不讳。犯罪活动一般是单独进行。

  (2 )犯罪性质:多为攻击型、爆发型犯罪。由于变态心理和病理性激情的支配,人格障碍者多发生伤害、凶杀、毁物、强奸、轮奸等恶性犯罪。由于多疑、记仇,他们极易进行报复性的毁物、凶杀等恶性犯罪。由于性格顽固且异常,他们的不良行为习惯极难改正,常进行持续性的恶性犯罪。

  3  各种类型的人格障碍者的犯罪特征

  (1 )偏执型人格障碍:主要表现为敏感多疑,报复心强,总以为别人要对他进行迫害和攻击,容易把别人的友好看做敌视或蔑视的行为,往往寻机泄愤f 主观固执,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和劝解;无自知之明,对自己评价过高而又狂妄自大·爱空想和幻想,认为自己怀才不遇,常无理取闹;易产生嫉妒的妄想,可能产生报复型或攻击行为,多见于男性。

  (2 )情绪不稳定型人格障碍:多表现出情绪极不稳定,可持续地情绪低落、抑郁或情绪高涨、兴奋或两者交替出现;情绪表现极端,或狂喜或狂怒。容易失去控制,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有时则对人对事关怀备至或者胆小怕事;喜好猜忌,有自卑方向易被激怒,微不足道的琐事就可能引起强烈的感情冲动,在暴怒之下表现出极强的破坏性,毁物伤人。

  (3 )意志薄弱性人格障碍:主要特点是缺乏信心和主动精神,对任何事都缺乏主见,对己对人都持怀疑态度,自卑同时又敏感多疑,总怕别人加害于己,有自伤和自杀的倾向;受暗示性较强,易于接收外界的各种影响。本症病人虽不信别人,但周围人对他的暗示或教唆可能会引起狂热行为,在冲动的支配下违法犯罪,而且一旦犯罪极易反复再犯,教育和改造的作用较小。

  (4 )轻佻型人格障碍:多表现为举止轻浮,缺乏羞耻感、名誉感、同情感等情感爱编造谎言,在骗人上当的过程中求得乐趣,虚荣心极强,为了引人注意和异性喜欢。常不顾廉耻作出夸大的行为动作。本症患者多实施性犯罪和财产犯罪,且难以矫治。

  (5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该类型人格障碍者缺乏道德标准作为行动的准绳,也不能遵守社会道德的约束;缺乏责任感。不能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情感不成熟,自我控制机制有缺陷,较自我中心主义,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意志力薄弱,放纵自己任意施为,欲望迫切且永不满足;情感冷漠,不能与正常人和平相处,感觉迟钝,缺乏同情心,对人冷酷无情·刻薄残忍;生活无目的,缺乏社会责任感,行为动机只是为了寻求快乐和刺激。

  (6 )爆发型人格障碍:该类型人格障碍者个性极强,过分主观,易被激惹,听不得别人的劝告,常因为细微的精神刺激而引起过强的情绪反应,行为无度,不顾后果;在发病期间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犯罪,但在间歇期间内可以恢复正常,并为自己的爆发性行为结果而感到后悔内疚。

  (7 )癫痫型人格障碍:该类型人格障碍者具有脑气质性损害的色彩。本症激惹性高,易暴怒冲动,情绪不稳定,思维和动作极其缓慢。心胸狭窄,报复心强,预谋周密。对作案对象的选择比较严格。

  (8 )分裂型人格障碍:该类型人格障碍者多内向孤僻、言行怪异、喜欢脱离现实的幻想、过敏,多疑,对人冷漠,为人处世不通情理;情绪易波动,好无事生非。患者在不良境遇的刺激下,能产生较短暂的精神病发作,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但事过境迁之后,他们又能恢复原来的精神活动水平。

  (9 )怪癖型人格障碍:无明显的合理性动机,但却反复出现某种毫无意义的行为,包括“纵火癖”,“谎言癖”,“偷窃癖”,“赌博癖”和畸形爱情观等。“纵火癖”是指个体无明显报复、破坏、陷害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却对纵火有异常顽固的嗜好,明知后果严重害人害己,却千方百计寻找纵火机会的一种变态行为,从中体验刺激和满足。“偷窃癖”是指个体不以获取财务或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专门以偷窃他人和集体财物为乐趣,从中获得快感的一种较常见的心理变态行为;男性多余女性,其中不少人受过中等以上的文化教育,被发现后能深刻反省,一有机会就会故态复萌,难以克制:“赌博癖”又称强迫性赌博,是指个体赌博成瘾,嗜赌如命的一种变态心理和行为,此患者不顾自己的行为将带来有害的社会结果,如经济贫困、家庭关系收到损害、个人生活被破坏等,只是沉溺于赌博行为之中,对各种正常的文娱活动不感兴趣,无视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不怕倾家荡产,最终为了获得赌资或偿还债务而进行各种财产性犯罪:“怪恋”是指个体在性爱问题上的一种人格障碍行为,多见于男性,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都是在畸形爱情观支配下的变态行为,这种人常介入爱情纠纷,实施情杀或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犯罪。

  人格障碍犯罪者中,并非都是单一型的人格障碍导致犯罪,有的是混合型人格障碍的犯罪。

  4  人格障碍者的犯罪结构机制的形成

  (1 )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犯罪心理结构赖以形成的心理基础和出发点。

  (2 )犯罪主体人格倾向只有被主体内外刺激的双重激活,方能获得自身发展的内外动力。

  首先,犯罪心理结构的演化,离不开犯罪人所处具体环境的刺激和影响,外部环境构成了心理演变的外部动力。其次,犯罪心理结构的演变,并不是被外部环境机械地、消极地推动就能完成的,还须有一来自其内部的内在动力,即主体原有的心理活动水平和欲求状态。

  (3 )犯罪主体的人格倾向,以其自身的倾向性对主体内外因素起双向选择作用。

  人格倾向对内外环境有依赖性,同时对内外因素有能动调节作用。人格倾向对主体的外部环境具有一定的评价和选择作用。也能对主体内在环境和刺激做出一定的选择。

  (4 )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后,要力图使之对象化(即外化),即将犯罪心理结构外化为具体犯罪行为,以实现犯罪人特殊的要求和目的。

  (5 )犯罪行为结果作为刺激信息又反馈到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通过分析评价这些行为信息的正负反馈效应,使犯罪心理结构不断得到强化、弱化或者消退,这就是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与发展变化过程。

  以2009年初发生的“随州特大杀人案”的凶犯熊振林为例,他属于不健全人格。在意识层面,人生观、法制观都会出现偏差,这就具备了犯罪结构形成的基础——人格倾向;在生理因素方面,他身强力壮,有进行犯罪的可能;在社会环境方面,他的感情事业遇到挫折,对社会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产生了报复社会的犯罪动机——即外部的刺激,同时,他所处的环境能偶为他提供斧头,鱼叉等作案工具。这些条件都满足,犯罪心理结构也就形成和强化和外化了。

  5  人格障碍犯罪的预防

  犯罪心理预防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对已经或可能具有犯罪倾向的个体,控制和排除其与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防止其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或进行心理矫治,改变心理倾向,达成预防犯罪的目的。预防的内容包括排除和减少消极因素,防止形成犯罪心理,预防突发性犯罪行为,破坏已形成的犯罪心理结构,消除实施活动的机遇。

  心理预防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意发现犯罪征兆:犯罪征兆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所表现出的某些预示性的症候或异常表现。在犯罪心理预测的基础上,密切监视和及时发现犯罪征兆,如人际关系巨变、物质欲望膨胀等等,迅速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将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控制在预谋阶段。

  (2 )加强心理疏导,防患于未然:对可能的犯罪者,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个别教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从而及时发现潜在的犯罪苗头,进行消除和化解。

  (3 )及时消除和矫正犯罪心理:在准确判明犯罪心理结构的基础上,及时消除个体的犯罪动机,做好心理矫正的工作。

  (4 )吸收、运用外国心理的矫治技术:对于具有人格障碍的犯罪者,在国外的犯罪心理矫治技术和方法可适当的加以吸收、借鉴和运用,在实践中逐步摸索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使之符合当代中国的国情和犯罪情况,发挥会更大的效能。

  6  我国目前心理层面犯罪预防的现状和前景

  我国目前从心理层面进行预防犯罪的工作尚处在萌芽阶段。群众的心理卫生意识基本上没有,心理咨询机构零零星星,没有全国性的精神卫生立法,这种现状与我国的心理卫生的发展状况有很大的关系。现在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心理危机干预对预防犯罪的的作用,化解心理问题,对治安维稳工作是相当必要的。因此,必须在加强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的基础上,建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这样才能更加主动地预防犯罪。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建构,必须从基层开始。可以在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信访等基层组织中,对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学方面的培训,让他们具备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能力。这样一来,他们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或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就会发现哪些人存在心理失衡的情况,并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就有可能遏止犯罪。

  参考文献

  [1] 张明,走向歧途的心灵(犯罪心理学)[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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