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 法官审判 独立法官制度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审判独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因此,完善法官制度,实现法官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是实现审判独立的重要路径。
我国目前现有的审判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尚有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人为设置的妨害法官审判独立的困难和障碍,因此实现法官审判独立是目前亟待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完善我国法官制度
1.实行法官定编,精简现有法官
当务之急是法官的数量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规模之内,比较可行且较有力度的办法是实行法官定编,明确法官员额。通过考试考核,将品行端正,精通业务的法官选任出来,人数一定要少而精,一般每个业务庭控制在 3~5 名之间,对这些“法官”赋予类似西方法官的审判权。具体设想是:由各级法院根据审判案件数量,申报法官员额数,最高法院综合全国情况统一平衡确定每个法院法官员额,并对外公布。初次确定法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统一对现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进行“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参考者应具备比《法官法》规定更严格的条件,起点为 28 岁,需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审判工作 5年以上。
2.严格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法官的任命等级
我国目前的法官是太多而不是缺乏,故应严格进入条件。法官审判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严格的法学教育是基本前提。就法官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和任职年龄限制来讲借鉴国外经验,应提高法官任职资格,修改为正规法学本科毕业,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后,从事法律工作满 5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 3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 2年,然后上列人员必须经过特定的考核机制通过者,才可出任初任法官。上级法院法官应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任。通过以上措施,提高法官专业化水平,使法官成为一项来之不易的职业,增加法官的荣誉感和权威性。
3.完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和惩戒制度
首先,法官应成为高薪阶层。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不得兼职,薪金几乎是其唯一收入来源。这样,国家必须保证法官享有相对优厚的待遇,而且也是建设优质高效的司法制度的一种投资。这样有利于吸引优秀的人才进入法官职业,抵制腐败。其次,法官任期应稳定。法官的任职、任期是法官的重要身份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保障直接关系到法官的职业、待遇方面的稳定,也影响到法官能否独立行使审判权。从长期目标来看应该确立法官职业的终身制。再次,建立合理的法官特权规则。要使法官在审判时免受外界的干涉,在审判活动中保持独立与公正,就必须赋予法官“司法豁免”这一特殊权利与地位。同时对于法官进行监督、制约是必须的、可行的。对法官的追究和处理只能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的程序进行。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实现内部独立
1.取消院、庭长审批案件的权力和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运作机制
取消院、庭长审批案件的权力从而减少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中间层次,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法官独立审判。现行审委会是法院内部事实上的最高审判组织,也是影响合议庭、独任庭独立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法院审委会建制中存在许多缺陷和弊端,导致了关于审委会存废问题的争论。应根据不同审判领域组织专门性审委会,如民事、行政及刑事等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各有关业务审判庭正、副庭长和该领域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使其真正具有“专家”会议的性质,在讨论案件时发挥集体讨论的功能。
2.废止上级法院的指示、批复权,完善回避制度
目前,下级法院请示案件大致有三个原因: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是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第二是受到地方势力非法干涉的案件,第三是某些法官为降低改判率而请示的案件。像第二种情况在难以抵制干涉情况下,可按法定程序移送上级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依法提审。对于为避免被改判而频频请示案件的法官,应予批评,教育其树立独立审判意识。同时,在目前人大代表拥有对法院及法官较大监督权的司法体制下,鉴于律师与法官的特殊关系,建议增加律师政监督员时不得在所辖或所任职法院代理案件的规定,完善回避制度。
3.废止或弱化法院内部针对法官年终考核和晋升等依照行政机关进行的民主测评
对一个法官的评价主要应侧重于其结案的质和量、经查证属实
三、确保法官外部独立
1.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宜损害法官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是宪法赋予法院的职权,对人民法院实行监督也是宪法赋予人大和检察院的职权,各自分工不同,不容混淆。行使监督权,不可以越俎代庖,干预法院法官办案。人大对法院、法官的监督应是宏观的、间接的监督,对个案监督应予纠正。针对人大监督存在各地不统一,各行其是,存在监督不当或不力的情况,建议抓紧制定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对监督的机构、职权、范围、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权力机关的监督规范化、法制化,确保法官审判独立的法制原则得以保障。
2.构建保障法官审判独立的法院体制
应修改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四级法院独立自主的司法体制和最高法院统一掌握司法行政权,即对人、财、物及设施方面管理权的行政管理体系。对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可由省级法院报同级人大审批,对高级法院法官报全国人大审批,人事体制首先独立于地方。另外,应建立独立的预算制度,由中央财政对法院经费实行单列,只有人财物独立于地方,才能彻底排除行政机关利用此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法官才能真正实现独立。
3.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法官审判独立
根据党的政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指在政治思想、组织上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法官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坚持公开审判,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作为表达自由的必要组成部分,新闻自由对于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是至关重要的,法官有责任本着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原则,在不侵犯法官审判独立的前提下,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建议制定《新闻法》,对新闻自由与法官审判独立的关系加以调整,或由新闻界制订一部《职业道德准则》,约束新闻媒介的职业行为,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新闻媒体干涉法官审判独立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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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成伟。当代司法体制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3 〕张慜等。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的针对其主办的案件的投诉以及错案的数量,而不是专门的同事间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更不是权情交易的能力,这里所说的情当然包含同事之情面,我们不能用要求法院领导、庭长、主任等的标准来要求一个普通法官,其间分工是截然不同的。同时,法院作为我们社会的组成部分之一,和谐社会当然离不开法院的和谐,而废止或弱化法院内部针对法官年终考核和晋升等依照行政机关进行的民主测评显然有助于推动和谐法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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