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罪犯处遇 制度支持
[论文摘要] 行刑社会化是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而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核心制度。在我国如何实现社区矫正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介绍社区矫正制度;实现社区矫正的综合手段;实现社区矫正所需要的制度支持。这样才能勾画出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办法。
社区矫正制度的简介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人性的探求,使人们对于以前曾认为是自己对立集团的犯罪处置有了更深刻的思考。监禁刑的基本特点是使罪犯隔离与正常社会之外,但其目标却是以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这便使监狱行刑的手段与目标、过程与效果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在禁锢犯人的同时也禁锢了他们的思维,在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的同时也剥夺了其正常生活的能力,从而造就了一个个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病态人。这无法回避的“监狱行刑悖论”使行刑社会化应运而生。在行刑社会中最重要的就是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是罪犯在社区中得到矫正并且真正回归于社会。
社区矫正,指通过使用各种非监禁性刑法或刑法替代制度,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罪犯矫正事业的一种犯罪处置制度。〔1 〕“社区矫正”于上世纪70年代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目前英,美,日,澳,加等社区矫正制度比较完善。建立起以社会服刑为塔基的金字塔型服刑结构,监狱服刑位于最上面。它的基本特点就是立足于社区,依赖于社区,强调社会力量对矫正的参与,使罪犯在不与社会隔离的状况下实现其社会化。体现社区矫正特点的是对罪犯处遇的手段也是它区别于监禁刑的最显著的特点。首先是把罪犯置于社区,而这个放于社区是完全意义上的而不同于归假和探亲的制度,是把他们放于社区真正地开始生活。对罪犯采取的是综合的手段,而不同于监狱单纯的劳动的方式。通过全方位的帮助和引导使他们真正地融入社会而不是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病态人。最后对他们的矫正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因为将罪犯放于社区不可能统一管理,而如果让监狱跟踪管理则浪费太多的人力和物力所以应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的帮教和支持共同协作才能使这一制度推行下去。
实现社区矫正的综合手段
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分为前期工作和具体的实施。下面笔者就自己的理解对如何实施这一新型的行刑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社区矫正的前期工作
1 、对于罪犯的分类及选择。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是使罪犯回归社会,这浓缩地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对罪犯的人文关怀也要因人而异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必须加紧完善分类制度,提高分类技术水平,向人员专业化、调查科学化和分类细密化发展,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几点观点:(1 )给每个犯人建立细致、详实的档案资料运用计算机联网统一管理。每一个罪犯都有一个类似于居民身份证的磁卡,其中的芯片记载着他们详细的个人资料。细致详实的分类记录将是进行社区矫正选择犯人的前提。对犯人进行分门别类的记录、登记并加载其犯罪前的个人资料及社会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对犯罪进行选择从而找出一些符合社区矫正的人来实施这一非监禁刑。实施这一类刑罚的罪犯的基本要求是:1 )对其所犯的罪刑来说一般是犯罪情节轻微,大多是过失犯,初犯或偶犯,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2 )对于罪犯个人来说,在本地区有家庭、有朋友、有工作的则优先考虑。因为亲情,友情的感化更容易使他们弃恶从善,另外,朋友的关心更易使他们恢复信心,增强重塑生活的勇气。
2 、对社区的选择。社区一般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 〕所以社区的选择与建立是基础,没有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就不可能有很好的矫正效果,这样一个社区既要有利于使罪犯回归社会,也要保证社区人民不要受到不必要的侵害,所以要选择综合治理较好,人民文化生活丰富健康的社区。这个社区也必须要具备执法环境好基层司法所力量强社会道德风尚高的几个条件。当然,这个社区也要和罪犯存在一定的联系。如是他的出生地、工作地、家庭、朋友住所所在地等。
3 、完成了对罪犯和社区的选择工作之后,我们要作的就是对其进行矫正的准备工作了。这里谈的就是教育培训工作。只有经过教育培训并且合格甚至优秀的才有资格进行社区矫正并有可能真正地使社会矫正受到效益。众所周知,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是改造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终极目标也是非常令人向往的,但就笔者看来,这一做法未免幼稚和虚幻。因为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与改变都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不可能要求罪犯在矫正的几年时间内扭转过来。对他们的改造是要求他们做一个正常人,一个普通人即可用普通人的道德去规范他们,而不能用优秀模范人物的道德去规范他们。在文化教育方面缺乏个别指导,不论层次,不问水平地统一集体大课教育。如果针对他们的文化水平个别分班辅导可能效果更佳。在教育培训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进行职前培训,对罪犯可以据其兴趣进行职前培训,培训一些钳工,技师等。便于他们以后更容易地找到工作自食其力。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实施社区矫正的几种具体方式
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五类: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的,裁定假释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在我国刑法中有关行刑的表述虽没有明确写明“社区矫正”,但我国目前实行的几种行刑方式具有社区矫正特点的是管制缓刑和假释。下面笔者就我国目前的几种主要的非监禁刑作一评述。
1.管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自由刑。但目前我国的管制刑适用率低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97刑法典的修订对其适用范围扩大但对其适用方式没有改进而且也没有规定被管制人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必要结果。笔者认为,在管制中应加处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和必须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以增加犯罪人的赎罪感,加大刑罚的力度和公众对官职的认同和支持。同时,对违反管制规定的相关犯罪处以拘役刑,以督促犯罪积极遵守履行法定的规则与义务,保证行刑的效果。
2.缓刑是最基本的监禁刑替代措施。被西方学者称为是“同刑罚保安处分并列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在抗制犯罪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缓刑的使用时间较长,但其适用率低且形式单一,因根据犯罪人的个体情况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缓刑方式。如暂缓监禁,缓刑监督,附条件释放,综合缓刑,附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等。缓刑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体现刑罚个别化的精神,更好地发挥缓刑的作用。
3.假释。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很显然,这种表述过于生硬,“不致再危害社会”一词所依据的只是现有的科学水平和认知能力,只是一种预测,而不能做这样绝对化的表述。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对假释的实质条件予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而且对于现行的我国立法模式也应加入一些法定假释的因素,有助于实现由刑满释放为主的出狱方式向假释为主的出狱方式转化,向罪犯提供一个过渡的机会,避免突然被完全抛向社会而可能导致的种种不适。从而更好地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具体构想是对于虽不具备裁量假释的标准,但已执行原判刑7/8 的罪犯,且没有严重违反监规,抗拒法定的情节应于假释,这样做主要的功能在于为罪犯安排回归社会的过度性阶段,而并不侧重于激励犯罪的改造。〔3 〕
4.社区服务。它指法院判令被告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作为对社会补偿的一种方式。社区服务融教育刑与赔偿理论为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不仅避免了监禁的副作用,也避免了罚金刑所潜藏的实质的不平等。它所适用的对象应是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成年犯罪。在选择时应考虑公众的安全感、公平感和犯罪的个人能力及人道性、可行性,视罪行轻重和其他具体情况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在执行方面,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派遣专门人员进行监督社区服务的执行。应视其个人情况(性别,年龄,职业特点等)来确定具体的执行方案。而且执行中要尽量避免透露服刑者的犯罪身份以免公众的好奇和鄙视,否则会增加服刑人的自卑感,由此对执行效果产生消极影响。
5.电子监视。这也作为一种社区矫正的行刑手段,但由于目前仍处于实验阶段,技术尚不成熟,而且物质成本极高。以目前我国的经济,技术水平实施这一最具现代色彩的监禁替代措施还不太现实,但也应是我们以后努力的目标,因为电子监控无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
三、社会各机构的协调运转来确保社区矫正的实现
社区矫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机构的协调工作,环环相扣才能真正实现其目的与价值。监狱是最初的一个环节,要作好犯罪的分类细化和选择的工作,选择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将他们放入社区改正,并把相关的文书、通知及犯罪的资料送交当地公安局,并由公安局将资料和文件要求等下达到该社区的派出所,由派出所分配干警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社区成立以基层司法所为核心的矫正小组,其中矫正人员的主要来源:专职社区矫正人员,法律工作者(包括退休的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治保主任以及在校的老师和学生等社会自愿者。目前,社区矫正只是试点以后会推行,所以笔者建议对这些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前培训和资格认证,只有持有效的证件才能进行矫正工作,以免鱼目混杂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对于这些矫正人员可以由政府出资购买其社会服务使他们成为真正的社会工作者。而且我们不能忽视该社区居委会和小区管委会的作用。居委会是与小区居民联系最紧密的机构,通过它可以了解罪犯在这里的日常情况和改造的进度和效果。同时居委会、管委会还可以安排他们参加一些社区公益活动,参加社区的文化活动从而使他们真正融入这个社区,使全身心都得到改造、锤炼和提高。通过这些机构的通力合作和相互协调才能使社区矫正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以免将罪犯放入社区后不管不问,不知情使其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最终有的又将重走旧路导致重犯率的上升。这也使社区矫正成为政治作秀。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机构
一、实施社区矫正首先要注意慎用监禁刑
在我国假释,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而监狱的特性与其使犯罪人康复的功能存在着二律背反性,与其使罪犯最终回归社会的目标存在着矛盾性,监禁违反违反了人性,使囚犯的人格感削弱,打上了“标签”;在其回归社会后,大部分人又将走向犯罪的道路。法官在刑事裁判的应充分考虑犯罪再社会化的需要,同时适度考虑监狱下的容量和负荷,慎重决定监禁刑的适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施行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的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及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而这种制度对社区矫正的发展尤为重要,因为社区矫正的运用有赖于事前周密的审查和事后适当的管束。〔4 〕事前周密的审查在于对犯罪人的全面科学人格审查以作出更科学的预测。它的具体内容包括:(1 )犯罪人的个体状况,个性,教育程度,经济地位,有无前科;(2 )对其所处社会环境的调查,如家庭、工作、人际交往等;(3 )犯罪人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通过实施审判前人格调查制度,有利于实现量刑中的个别化,针对个体作出最公平合理的判决;表面上看似乎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但从长远看有利于刑罚资源的合理配置,集中主要力量惩治重犯、累犯。
三、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它们各司其职,协调工作,但如果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回归社会,那么这一部分人由谁来协调管理和监督呢?而且这部分工作也非常细致和零碎,让其中任何一个机关来做这个工作都不太合适,所以应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社区矫正所来统一管理。主要的工作在于接受矫正的犯罪,放回社区并进行定期的回访、监督,每隔一段时间与其见面,并多渠道地了解其矫正的效果。组织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和劳动。并最终把评估审查报告交监狱部门,让罪犯和平地过渡到社会中去。
四、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和科学的社区矫正法规,在以后的实践中必将会出现一些现实问题需要用法律法规来确认和规范。如:没有法律依据基层的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乏强制力也必定会影响它的效果。法院认定的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缺乏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变成“一纸空文”容易滋生腐败。鉴于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趋势,我国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以后的路更加漫长,所以笔者期待有关部门能制订出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其变得有法可依从源头上杜绝腐败。此外还会出现的问题就是矫正人员的权力过大——决定罪犯如何矫正,何时矫正结束等,他们的权力集中而目前还没有一个部门来监督他们。所以笔者建议由监狱来监督,因为最初这一部分是监狱的工作监狱有理由和资格对其监督看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展,人们对于人类自己也有了更加理性的思考,我们要更加理性地看待罪犯,更加人性地对待罪犯,因为他们以前,现在,将来都是我们中的一分子。
〔参考文献〕
〔1 〕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81.
〔2 〕陆学艺。社会学〔M 〕。知识出版社,1996.210.
〔3 〕于志刚。刑罚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4 〕林忆东。监狱学〔M 〕。三民书局,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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