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4-04-26 05:22:4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文章就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问题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

  一、公众人物的含义

  公众人物(Public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公众人物”应视为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时间、地点、事件而变化。公众人物可细分为自愿跻身重要公众辩论中希望影响舆论的人物,即自愿性公众人物,如官员、政客、名人、商界领袖、电影明星和体育明星等和那些在特殊情况下非自愿地成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普通公民,。公众人物的行为活动,一般都与社会公共生活密切相关,并且构成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公众自然在心理上会产生知情的渴望,希望关注和了解这些公众人物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其私生活。在人们密切关注和各家传媒密集报道下,他们的隐私得到曝光的概率明显高于普通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所难免。到底是尊重公共人物的隐私权,还是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隐私权的含义及其特点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avacy))的理论产生于美国。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也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到1974年,美国通过的《隐私权法》第二条规定:“隐私权是受合众国保护的基本人权。”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我国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但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

  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三、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 )是一项较隐私权更晚提出的权利,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最早是由美国一位著名的新闻编辑肯特·库柏在1945年1 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获悉政务信息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通常知情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众知情权,即社会大众了解国家机密的活动、国家官吏和公众人物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事件内容的权利;另一类是个人知情权,即公民个人了解虽为他人所有但涉及自己利益的他人情况、资料的权利。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他人对个体的干涉和侵入,具有保守、封闭、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包括他人私人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外向的特点。因此可以说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这一矛盾反映到公众人物身上就更加突出和尖锐,难以协调和解决。综观我国的情况,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冲突。知政权赋予了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社会关系等属于普通公民的个人私人信息,但对于政府官员来说,还是其能否恰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关系到公民选举、罢免的权利问题。

  2.娱乐界明星的隐私权欲大众好奇心的冲突。娱乐界的明星喜欢借助大众传媒,公布自己同意的各类信息,包括个人隐私。但困难的是媒体对娱乐界明星们隐私“度”的把握,一方面明星们是不介意让公众知道自己的部分个人隐私的,如工作计划、婚恋、兴趣爱好等,希望以此引起受众的注意。但另一方面,在享受传媒带来利益的同时,作为代价,娱乐界的明星们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他们的隐私权成为公众知情权指向的对象,公众获得更多的知情权成为必然。

  3.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在美国的詹姆斯·希尔诉《生活》杂志发行人时代公司侵犯隐私权案中,《生活》杂志把一出戏剧的情节说成是希尔一家悲惨遭遇的重演,并配以希尔住屋的照片以增强感染力。希尔据此起诉时代公司侵犯其隐私权。纽约最高法院判希尔胜诉,时代公司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生活》杂志文章的内容合乎公众兴趣,以满足公众知情权,改判时代公司胜诉。希尔一家本来纯属私人的事情,同公众生活发生了联系,就要牺牲掉部分隐私权。

  五、我国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初步构想

  研究某项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归宿在于为建立和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参考,在此,笔者尝试提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构想。

  (一)我国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传统非常不发达,人们的隐私权意识非常淡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识更是缺乏。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确立,受世界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自身的隐私意识在不断觉醒,民众对公众人物社会责任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而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同时,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使得新闻对其隐私权的侵害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建立隐私权特别是公众人物隐私权制度已经成为完善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对我国公众人物法律制度的设置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隐私权的独立性。应当确立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并编入我国未来民法的人格权编,给予独立的完全的法律保护。

  2.隐私种类的多样性。即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信息、行为和空间,信息隐私如身体的外部特征、身体健康状况、个人数据、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行为隐私如个人行踪、通信秘密、性生活情况等;空间隐私如住宅、私人活动空间、个人邮箱等。

  3.新闻侵权的广泛性和严重性。由于现代媒体业的发达,新闻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的广泛和后果的严重性应当需要特别指出。

  4.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性及保护性。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公众人物的关涉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部分隐私不受法律保护。但对公众人物的与社会和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应给予保护,不得任意侵犯。

  5.公众人物的层次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性,应根据公众人物影响力的大小,对其隐私权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二)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想

  根据以上的原则,笔者在此尝试提出我国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构想,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如此解决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

  1.当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对政府官员隐私权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政府官员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限制政府官员、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标准一个是公共利益,一个是公众的合理兴趣。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政府官员任前公示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实际上就是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对政府官员隐私权的一种限制。

  2.当社会公民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进行对权利的协调与平衡。这种冲突在实践中表现尤为明显的是婚恋对象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如异性男女在恋爱中,各自均有隐私权和知情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欲知对方的情况,尤其是以前的婚恋史和贞操资讯。这两种权利都是人格权,均有权行使。那么应当如何协调呢?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尊重对方的权利,二是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三是对知悉的对方私生活秘密应予保守,负有不得扩散、泄露的义务。

  3.当新闻媒体与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我们分三种情况来解决。(1 )当新闻媒体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只要满足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的需要就应受到公众知情权的限制,反之同样受隐私权的保护不得非法窃取和披露。(2 )当普通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事件相联系时,媒体应按公共利益原则、公共道德准则及尊重人格尊严原则予以处理。(3 )当普通个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而媒体予以披露时,应对个人隐私予以保护。相对于媒体来说,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很容易遭到“媒体暴力”的侵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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