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证据划分及证据确立

时间:2024-04-26 05:22:1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的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举证责任和举证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愈加重要,而我国现还没有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因此,探讨和研究证据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的一大方向。

  证据的分类从理论研究上是将各种诉讼的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掌握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诉讼工作。而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上是要深入研究证据运用的客观规律,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真相的能力。证据在各诉讼法中都分为七个种类即:(1 )书证;(2 )物证;(3 )视听材料;(4 )证人证言;(5 )当事人的陈述;(6 )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

  我国现行法律中各大诉讼的证据分类大致相同,依据我国证据规定一般都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

  证据的运用主要是依靠收集才能在诉讼中体现出来的,根据其收集过程所属的方式来源而分配到各种证据种类中去的,证据的运用首先是应该去完成其收集过程,最后才能使其证据运用到诉讼中。现行我国法规规定确定证据的成立,首先要认定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关联性应确认是否有助于增强或减弱本案事实,如果与本案不具有联系,并不能涉及到本案存在的事实,如果把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拿来使用自然就毫无意义。其次,证据如果还应具有真实性,如果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那么,这种证据就不具有证明力。再次,采集证据应具有合法性,这就是说证据的来源应合乎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搜集的证据不能在诉讼中给予使用。

  关键词:诉讼证据  发展方向  划分标准  收集方式  作用运用  性质

  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举证责任和举证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愈加重要,而我国现还没有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因此,探讨和研究证据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的一大方向。诉讼证据在我国法制发展方面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在已经涉及到我国法律的方方面面。证据不再是以传统的形式来表达,而已经打破了传统的收集限制,现在随着我们进入新的科技领域,证据也随之向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等方面发展,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也成为我国现代证据中的一种载体,逐渐实现证据的无纸化。证据的分类和划分方式也随着科学的进步走向成熟化、规范化。

  我国的证据分类现在已规定的比较完善,但还需要进一步发展,随之社会分类也出现很多表现方式,而在评论证据划分方面我国也没有过于细致的法律规定,只是笼统的给予了说明,实际运用操作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优化立法,以下笔者就阐述一下关于我国在诉讼证据的发展及其划分和证据确立。

  一、诉讼证据分类的发展

  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诉讼证据更为体现在我们的身边,新形势证据已不在是单一传统的证据种类,而是在向着高科技领域发展,其收集方式也将成证据立法的新话题。电子证据就是以后证据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将来电子证据也会成为我国证据法分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电子证据以外,我想在不久的将来,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一些新的证据分类。

  证据的分类从理论研究上是将各种诉讼的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不同类别,而现行社会不再是原有的传统的证据类别,在科技发展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少证据类别,比如电子证据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现已在一些诉讼案件中体现出很为重要的地位。分类证据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掌握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而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上是要深入研究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快速收集一些新型证据,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真相的能力和证据的完整性。从我国现行法律上《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都把证据分为七个种类,即:(1 )书证;(2 )物证;(3 )视听材料;(4 )证人证言;(5 )当事人的陈述;(6 )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这些分类已为我国证据法的出台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但是这毕竟没有形成一个完备证据法律体系,所以目前证据运用的实战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疑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虽然这些补充解释在实践中起到了相当的作用,但与其它国家的证据法相比,显然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法律体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证据立法的相对滞后。因此,研究和探讨证据法学,特别是在当前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对证据的分类进行重新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诉讼证据的划分

  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证据分类大致相同,依据我国证据规定一般都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

  (1 )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分类的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通过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作为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系在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中直接产生证据没有经过间接环节形成称之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来源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件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传抄、复制和转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或者人的感知等。例如,民事诉讼中合同的原本,收取他人财物的原始收据、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原本、购物的原始发票等。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而是经过一定的中间环境和辗转过程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从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来看,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也包括实物证据,从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上,国外有关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范畴仅限于其中的言词证据。也就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包括在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中,之间相互联系。

  (2 )根据证据事实的形成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现状、提供方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它包括以人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的内容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通过询问或讯问而取得的陈述,而陈述又往往固定于笔录鉴定,但是凭单方面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以下会在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中解释)。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如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存在和表现形式,划分中不要误以为证据的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证明方式是以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物,而证明方式则是以物的外部形态或物所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

  (3 )在刑事案件中派生出有事实依据的证明方向为标准的证据可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所谓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加重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证据。由于它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所以叫做有罪证据。有罪证据也叫控诉证据。而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的刑事责任的证据。由于它是否定犯罪或者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证据,所以叫无罪证据。无罪证据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时提出也是人民法院制作无罪判决和减轻刑事处罚的根据。有罪无罪是根据它的内容和作用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证据来划分的。

  (4 )以证据的证明方向为标准划分出来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原本合同、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录像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单独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相联系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争执部分的待证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5 )划分本证与反证是以证据对当事人双方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的证明作用来划分。诉讼中都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划分证据种类为本证和反证,此原则也就是划分本证与反证的界线。笔者认为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关键在于提出的证据是用来支持己方所主张的事实,还是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支持己方事实主张的证据成立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成立为反证。

  三、证据划分在诉讼中的作用

  证据的运用主要是依靠收集才能在诉讼中体现出来的,根据其收集过程所属的方式来源而分配到各种证据种类中去的,证据的运用首先应该去完成其收集过程,最后才能使其运用到诉讼中。

  (1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和运用。

  对于原始证据从收集上来说,主要去收集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于书证,尽可能使用其原件,只有在收集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或者属于国家秘密需要保守,那时可以对其收集调取其证据的副本或复印件。证人证言的收集尽可能动员证人当庭作证,以更好有效成为形成原始的证据,使其证明案件的真实面貌,有助于审判人员的审理。对物证来说相对也应收集其原始物体,如真不容易保存、搬运的,也应对物体进行拍摄记录形成足以反映原始外形内容的录像及照片,使其有证明案件部分事实的能力。这说明了原始证据在诉讼中作为立案主要依据起关键直接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认为案件都使用原始证据立案,相对判决的真实效力有更大的增强。而相对于我们对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也不能够忽视,其实传来证据关键作用也不低于原始证据。对在收集时我们不能对其视而不见,不去主动收集,不要未经查证而轻易弃舍,要对传来证据报一种他也是证据的心态,应从收集传来证据的中心深入研究,找出证明事实的证明点,让其在诉讼中发挥有效的作用。传来证据可以与已经收集的原始证据相互印证,扩大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以收集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几个相联的传来证据,可以代替原始证据,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运用。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作为在各诉讼的常用证据,其诉讼作用和地位,相对不能忽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主要依靠录音、讯问或询问。关于录音主要收集是由当事人在举证时给予提供。在诉讼时传唤录音内容相关的当事人给予对质,这种证据在诉讼中所证明的事实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讯问主要是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询问则是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事人、证人等的问话。言词证据着重于审查内容是确认其内容是否属实,因为其主要阐述的内容会因外界的因素形成可变的其他言词不太利于案件的审理。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来进行的。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笔者认为如果要能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使用,相互印证、补充、相互互补各自的缺点,发挥各自拥有的优势那就可以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办案效力。

  (3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作为是刑事案件的特有证据,其关系很为重要。因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或罪轻、罪重是刑事案件的一个核心问题,关系到个人的存活、量刑对其在诉讼中的运用和使用时我们不能忽视,对完成这一核心性的问题还是要用证据的收集来完成的。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收集,要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在指导和侦查调查工作,既要收集与案件嫌疑人相关的有罪证据,又要注意一些对犯罪嫌疑人相关无罪证据,以防止和避免最后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认清两类证据的比较和鉴别之中,分清是非,划清界限,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在证明标准和要求上,要按照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所固有反向特征,即两者互相排斥的,不管是有罪或无罪,都要结合实际事实确定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充分程度,去排斥某一种证据。

  (4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

  由于直接证据对案件的待证事实能够起到关键直接的证明作用,只要对其中查明案件直接证明的事实,就可以对做为其定案的依据,孤立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直接证据的收集主要来源于案发现场,当事人提供其多数属于是言词证据,受人的主观性影响,也会有一点的可变性,反复性,因而被有可能造成虚伪或伪造的可能性较大,这样就会影响审判人员的思维方向,所以笔者认为在运用直接证据一定慎重与其他有效事实互相印证,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间接证据的运用其实应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是否有内在的关联性,防止把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间接证据虽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虽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第四款规定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但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也不能忽视,有了间接证据往往它有可能引出直接证据的线索,间接证据也可以辅助于一些其它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作用虽然没有间接证据那么客观直接,但在诉讼中可以和其它一些有效证据相互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四、确认证据的成立

  现行我国法律规定确定证据的成立,还没有严格的规定,只是在质证方向给以确定。关于确定一个证据的成立,首先要认定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关联性应确认是否有助于增强或减弱本案事实,如果与本案不具联系,并不能涉及到本案存在的事实,那把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拿出来使用自然就毫无意义。其次,认定证据事实来源的真实性,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是需从证据本身来体现的,思想内容在本案反映的事实确认是否与本案形成客观上的本质属性,相反如证据不具有真实性,那他根本就不可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后,证据在合法的前提下给予支持成立的,合法性是确定证据在审判可否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适格性、允许性,假设一个证据在诉讼中根本就不合法就给予了使用,那我们就可以认定所做判决部分也一定不合法。

  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是证据的三要素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否则,证据就不能够使用。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探讨证据的三要素尤为重要,以下笔者就此简要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1 )证据的关联性。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联系。证据必须同案件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待证证据的事实,不仅是要反映出案件事实的真实存在,而且还是为确定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着内在联系。如果一个证据与待证事实根本就没有任何联系,即使它真实、客观合法的存在,那它还是不可能作为证据去使用。例如:甲造纸厂诉乙单位房屋损害赔偿案,甲造纸厂称,乙单位在修建办公楼时,坑基积水,引起该厂的厂房基础坍塌,造纸厂要求乙单位赔偿因坍塌造成损失,甲提供了乙单位在建楼房时施工现场状况和其厂房受损坏情况等相关证据,甲造纸厂又申请了科学鉴定,鉴定结论为造纸厂房屋坍塌确实为坑基积水所致。但坑基积水与乙单位建楼没任何关联性,甲造纸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说对案件就更无任何关联,所以甲所诉乙的请求根本不能成立。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认识和掌握证据的关联性,有利于法官明确收集调查证据和质证的方向,以利于抓住案件重点,集中时间和精力查明案件事实,以提高办案效率。

  (2 )证据的真实性。

  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证据的事实也就是指客观存在的、真实发生的,不应是凭空想象、虚假捏造的,就是说只有客观存在的事实所反映和包含的内容,不能以司法审判人员的意志或当事人的口头说明去确定案件的事实,而是要以真实存在的事实证据去确定案件的事实。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其实就是为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对反映的事实内容应该为真实可靠的、确凿无疑的,而不是猜测,假设和自己想象的或者强迫情况下表达出的不真实的东西。如果使用这些不真实的证据那就极容易造成错案,还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诉乙借款纠纷案,甲称自己借款给乙,当时甲口头答应借乙款3 万元,后按约定甲支付给乙借款3 万元,乙答应一年后归还借款,由乙打给甲欠条一张,欠条上显示今收到甲款3 万元借款一年,下面有乙的签名。一年后甲要求乙归还所借欠款。但乙称自己并没有借过甲的钱,由此甲诉乙至法院,甲在诉讼时提供了欠条一张。乙称自己并没有向甲借过钱,乙还否认了曾向甲打过欠条,为此乙向法院申请了字迹鉴定,要求对甲提供欠条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发现欠条的字迹确实与乙的字迹不太一样,其欠条字迹也并非是乙所写,另一方面经过法庭调查发现平时乙有好赌习性,外面欠有很多赌债,从甲的自身情况来看甲没有能力借出3 万元,另外甲和乙在上学时,两人非常要好,甲平时喜欢模仿乙的字迹。而甲就是想通过自己能模仿乙写字能力去敲乙一笔钱,以还自己所欠的赌债,由此,发生了此起诉讼。以上可见欠条本身存在不真实,所诉内容更不真实,所以甲诉乙的请求就根本不能够成立。可见,对于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忽视了证据的真实性,就会影响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造成错案,故在审理实践中确定一个证据的真实性极其重要。

  (3 )证据的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诉讼中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即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对证据的表现或存在来说,其合法性是一种必须的条件,所以在当事人、律师或者审判人员在对证据举证、收集、审查、认定证据时都应必须符合诉讼所规定的程序,而证据在确定上不但要符合程序法上的规定,还应符合实体法的特殊要求,只有符合多方面法律认定才能确定这个证据的合法。例如,在收集视听资料时,就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时,才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如果是一方不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那么这段录音我们就可认定其违法,不具备合法性。那就不能确定其属于有效证据,既使这个证据是多么的真实,与案件有多大的关联,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不能使用和认定它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为收集此证据的本身就是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取得的,在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导致所记录内容失真,另外收集这样的证据其本身还违背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一个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证据的合法性作为证据的一大特性,其作用尤为重要。如果我们使用的证据不合法,那么使用证据所认定的部分事实也一定不合法。

  所以以上就可以说明作为确定证据的成立,就必须具有合法性,所采集的证据的内容必须真实与案件相关联,从实质上以上三点对证据的成立确定了关键性的作用,也可以说一个证据的成立与否是在合法、真实、与案件相关联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成立的。

  我国关于证据的发展不算是太长久,对诉讼证据学的完备还需要经很长时间才能够完善,我国证据研究还在进一步发展,诉讼证据将在我国法制领域成为探讨的热点,本次笔者写作此论文只是笼统的概述一下我国现行诉讼证据发展及其在以后立法可能会出现的重点,为此笔者已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入了解证据的重要性,完成了此项论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版

  2 、《行政诉讼证据判例与理论分析》主编:张树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1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编:毕玉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版

 

  

相关文章:

论我国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内容04-26

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法律问题研究04-26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探析04-26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04-26

浅谈诉讼欺诈的刑法研究04-26

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04-26

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04-26

浅议家庭暴力和法律防范04-26

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资格04-26

浅议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