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时间:2024-04-26 05:22:0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正确理解和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是有效防范和惩治合同诈骗罪的前提。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刑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有不同表述,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以刑法第224 条的规定为根据,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2.以刑法经224 要规定和诈骗罪的传统定义为根据,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

  3.以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为根据,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为公私财物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签订经济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上述几种观点都揭示了合同诈骗罪骗取他人财物的本质属性,并指出了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手段进行的诈骗犯罪,但都没有指出合同诈骗罪的另一本质特征,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笔者在结合上述概念的基础上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定义为:“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行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理论体系以及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都占有核心地位。对于犯罪的成立与否,判断的惟一根据只能是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同样,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探讨是有效预防和惩治合同诈骗罪的基础。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我国刑法第224 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犯罪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要求交易主体在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及商业交易习惯的基础上进行自愿、平等、公正、合理的交易活动和行为,而合同诈骗行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合同制度,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显然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时,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也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 、犯罪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 )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 、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同时,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签订、履行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4 、犯罪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防范

  研究犯罪的根本目的就是如何预防犯罪的产生。犯罪预防是整个犯罪科学的最终归宿,被誉为犯罪科学理论的皇冠。研究任何犯罪的形态、构成,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如何打击犯罪,比打击犯罪更高一个层次的问题是如何防范犯罪。“所谓犯罪预防,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消除或者减少犯罪产生的一切原因和条件,防止、阻碍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乃至根治犯罪现象,对全体社会公民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体系及其控制过程” .预防的举措主要是防范,即防范于未然,制止犯罪企图于预谋中,从而减少犯罪的机会。

  1 、合同诈骗罪防范的概念及宗旨

  合同诈骗防范就是根据合同诈骗犯罪的原因、规律,综合社会各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控制和减少合同诈骗犯罪及其重新犯罪的系统工程。这一系统工程包括有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内容,属于犯罪预防科学的一部分。

  合同诈骗防范的宗旨在于:努力克服合同诈骗犯罪诱因,多方设置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困难条件,有力地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繁荣与发展。预防的举措主要防范,即防患于未然,制止犯罪企图于预谋中,及时消除各种潜在的危险性因素,针对合同管理的行业性特点,加强条件性预防和环境设计预防,堵塞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减少合同诈骗犯罪的机会。

  2 、合同诈骗罪防范的重要性

  (1 )有利于保护社会

  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防范,就可以直接减少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人的行为的合同诈骗案件的出现,减轻对社会造成的各种危害,节约司法成本,从而实现社会保护。应该说,犯罪预防的一切措施都旨在实现社会保护。倘若不能防止防止社会治安问题的出现,不能有效地保护社会,再成功的教育也是失败的教育,再好的管理也是徒有形式,再能干的警察、再精通法律的法官也是梁山军师吴(无)用。可见,相比较造成后果后再想办法堵塞漏洞、事后进行刑事处置等措施,防范的作用最为显著。

  (2 )有利于挽救失足者

  待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危害结果已经出现,社会已经受到伤害,则相当多数的行为人必然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社会对他们的惩罚名正言顺,合情合理合法,犯罪行为人是咎由自取,罚所应得。然而,社会对其惩罚又会带来众多的社会问题。如行为人被判处刑罚后,配偶与其离婚,父母无人赡养,小孩无人管教,这些问题的出现又会不利于对其进行矫治。枪毙一个危害社会、罪大恶极的罪犯,对罪犯个体,对罪犯亲属以及对社会有关方面的损失都是巨大的,而这些问题最终还会使社会背上包袱。如果在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发生前及早采取措施加以积极防范,使其不能乃至不愿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其就不会因此而违法,更不会有经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损失,从而得到一种实质性的挽救。

  (3 )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

  预防是整个犯罪科学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刑事司法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预防是一种卓有成效的犯罪防控措施。实行防治结合、以防为主、从防到治的犯罪防控方略,才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才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客观不足。

  四、合同诈骗犯罪防范的可能性

  1 、合同诈骗犯罪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规律性

  合同诈骗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发生发展必有一定的社会运动规律;合同诈骗犯罪作为一种人的行为,其发生发展必有一定的人的行为的规律。合同诈骗犯罪的运行规律就是:利用被害人的缺陷心理以售其奸;依靠制造假象以创造条件;从骗取被害人信任转入骗取被害人钱财。曹操必走华容道,既然合同诈骗犯罪的发生发展是合乎逻辑的,有客观的规律可循,则就可以被认识和掌握,可以运用其规律进行控制和预防。

  2 、合同诈骗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过程性

  合同诈骗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出现不是“上帝”安排的,而是一定社会运动过程的产物;作为一种人的行为,它的存在也不是固有的,而是一定的人的行为实践过程的产物。合同诈骗犯罪的发生发展,既有一定的规律,又有一定的过程。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在打算行骗时,往往都有一个准备的过程,制造各种证明文书或者租赁一个地点,为其以后的诈骗行为创造假象。之后与被害人之间有个签订合同的过程,在骗取被害人的预付款等财物后,还有一个假装履行合同的过程。既然合同诈骗犯罪有一个完整的发展变化过程,人们就有可能对其进行认识,利用其事变必须经过的时间抓紧做工作,进行施设防。

  3 、合同诈骗犯罪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征兆性

  合同诈骗犯罪的运行既然有一定的规律和过程,其发生发展就会有一定征兆,人们利用这些征兆就可以发现问题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合同诈骗犯罪的运行有一个形成系统的过程,在合同签订之前、之中、之后,都会有一定的结构信息显示出来。如当行为人开始虚设单位、虚报注册资本时,就表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有诈骗的征兆;当行为人隐瞒真实身份,就表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诈骗征兆;当行为人骗取被害人财物后逃匿,就表明行为人在履行合同后有诈骗征兆。这些从外部显露出来的信息就可以被人们所利用,人们因此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合同诈骗的发生。事实上,合同诈骗犯罪是发生于社会的客观事物,其运行中必然要与外界发生一定联系,必定要改变一定的客观社会情况,从而在客观外界及行为人主观上出现一定征兆。这些征光可以帮助人们发现合同诈骗的线索,认识和掌握合同诈骗的运行规律和过程,采取措施防止合同诈骗的发生发展。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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