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第八章有关于渎职罪的规定,渎职罪与背职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即都是违背了“正当行使职责的义务”。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刑法中以“渎职罪”论处的只限于第八章所规定的诸种情况,背职的行为则不仅限于这些,因为,凡是违背正当行使职责的义务的行为都是背职。
关键词:金融机构;背职犯罪;防治
1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职犯罪的概念及种类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行为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和其他背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既可能由其职员单独实施,也可能由金融机构实施。
1.1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现钞押运员从自己押运的款项中抽出一把藏起来,是“盗取”;金融机构或储蓄所营业员个人故意降低或算低储户的存款利率,将剩余的利息装进自己的腰包,是“侵吞”;行为人利用不同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用假造的结算凭证骗取他行款项,是“骗取”。还有,银行职员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现在越来越多。
挪用的行为方式与贪污基本上是一致的。挪用犯罪是对银行资金的又一种严重威胁,挪用的手段五花八门。银行职员的受贿犯罪,主要发生在贷款领域和结算领域,即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资金结算等业务的过程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收取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种贿赂行为的实现,既可能是银行工作人员对正常的信贷发放故意设卡、拖延,以索要贷款单位钱财或者回扣、佣金,也可能在接行贿人财物后无视纪律规章,对不能发放贷款的单位发放贷款,或者应该对贷款单位进行资信调查的不进行资信调查,不负责任,随意发贷,甚至做虚假调查结论欺骗主管部门,以致使贷款被骗或者形成坏帐、呆帐、死帐,造成银行资产流失受损。
1.2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背职行为
(1 )虚假理赔: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理赔。但这种保险事故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虚构的保险事故,则是骗赔保险金的欺诈行为。以虚构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既可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实施,也可能由保险公司的职员实施。例如保险公司核保员某甲得知投保人某乙在本公司购买了高额财产保险,便串通该项保险业务的代理人某丙,一同说服某乙将保险标转移,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宣称财产被盗,要求理赔。甲与乙则自告奋勇前去核保,对虚构的保险事故予以认定,骗得保险金后三人平分。这种编造保险事故虚假理赔的行为也可能由单位实施,如某保险公司一年内连续4 次编造保险事故,套取保险金。很明显,这是一种集团贪污犯罪。
(2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一种地下资金交易行为,用客户的钱为自己谋取暴利,实质是将资金市场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其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客户存款不入帐,将资金非法拆借,用于投机牟利,或者私自放高利贷获取息差。
(3 )非法开具信用证或资信证明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为了促进经济往来的广泛开展,银行应该积极发挥桥梁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在真实条件下,银行可以应申请人之请求为其开具信用证、保函、单据或其他资信证明。但应当看到,银行的这种行为乃是一种担保,因此,银行只有在严格审查、评估的基础上确认申请人资信良好,确有履约能力才能为之作保。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深入调查,轻信申请人谎言,为之开具资信证明材料或担保函,以致造成较大损失的,应负刑事责任。
2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职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当前,诱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职犯罪的最主要因素有如下几个方面:从宏观角度看,一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新旧体制正处于转换交替时期,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有关金融活动管理的法律和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金融机构发展快,人员培训滞后,岗位操作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较低;有的金融机构工作秩序混乱,纪律松驰,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遇事不请示、不及时汇报,擅自越权处理问题,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二是有的领导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应如何合
理合法运作缺乏清醒的认识,对如何防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行为缺乏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对背职行为诱发因素和严重危害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对金融资金的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防范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认真、不过硬、不落实。三是银行内有的干部职工在犯罪分子的拉拢腐蚀面前经不起金钱、物质、美色的诱惑,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联手作案。
为了有效防治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行为,保障金融资金的安全,我们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基本的工作:
2.1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金融大环境
近几年,我国金融犯罪活动大量发生是与当前金融体制不完善直接相关联的。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统一的金融体制。大力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机制;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和彻底性;完善利率市场机制,从制度上堵塞产生金融犯罪的渊薮;加强和完善金融立法,使金融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抓好金融部门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查处、防范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作用。
2.2 整顿金融市场,规范金融秩序
我国当前金融机构整体性背职操作的现象严重,造成金融市场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具体表现在:非法揽储;非法拆借;盲目投资;任意发放贷款;随意设定存贷款利率;结算程序混乱;非金融机构主体开办金融业务随意性大;金融机构法人代表管理混乱。
2.3 加强金融领域的规章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银行规章制度是长期以来银行内部安全经营的经验总结。应当说,只要严格按章办事,绝大多数金融犯罪都是难以得逞的。因此,我们要花大力气完善稽核、审计等内部控制机制,完善贷款、结算、外汇、现金和财务各项业务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风险防范,纠正违规经营,杜绝参与无序竞争,自觉维护金融秩序。重点是建立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相应制定违规违章操作的处罚规定,把强化内部管理和岗位监督放到突出的位置。对关键部门和岗位的人员建立工作轮换、强制休假和定期稽核制度。
2.4 坚定不移地清除金融领域的腐败现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行为是一种腐败,是权力异化的表现。可以说,一种无制约的权力是不可避免地要滑向滥用的泥潭的,制约不充分的权力也面临同样的危险。如果人们拥有对代表社会财富的货币的最直接的管理权,但却缺少对权力行使的充分、有效的监督。必然使权力者对财产的任意挥霍、贪污受贿变得有恃无恐,对金融资产的严重不负责任习以为常,以无罪过的心理面对自己造成的严重结果。因此,要想根治金融领域的背职现象,关键的一点是对金融资产管理权进行有效的制约。
参考文献
〔1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2 〕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 〕陈兴良。当代刑法新视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陈兴良。刑法哲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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