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将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空间利用权独立的现实需求两个层面进行论证,空间利用权应当作为独立权利的实践基础。
[关键词] 空间利用权 独立 基础
我国大陆有关空间权的立法效力位阶较低,内容比较粗糙,面对空间权问题所产生的纠纷,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无所适从。鉴于此,许多学者无不赞同借鉴西方各国及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在我国的物权法中确立空间权制度。本文将针对空间利用权问题应做为独立的权利的现实基础进行论述。
一、将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资源具有稀缺性,尤其是当今社会,人口呈爆炸式增加,资源极度短缺,故对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则显得十分必要,而将空间和权作为独立的物类权类型则符合此一潮流的需要。在空间利用权此一制度中,必先框定空间的范围,则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时必将注意其权利的界限而避免越界,相反,若对某项权利的行使范围没有清晰的界定,则人们对“模糊地带”的开发利用程度难免逊色于对确定属于其权利范围的利用,导致的后果即物未能尽其用。若将空间利用权清清楚楚地予以规定,则权利边界一目了然,对于自己的“势力范围”,每一个理性人均会尽其所能,不容其权利范围内的资源有丝毫浪费。远古时代,人口稀少,生活单纯,外界资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饥则食,渴则饮,对于生产、生活所需之物,既无需先据为己有,亦不必考虑他人侵夺。迨族众日繁,文明渐开,生产生活需要随时而增,然物质进而有限,而时至近现代,人类开发利用资源的能力虽有增强,但人口增长速度更为惊人,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故与此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以新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则显得十分有必要。法律的经济分析认为,法的宗旨是通过价值的以最大化的方式来分配和利用资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都是以有效的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福祉为目的。因此,应当以效率最大化为目标来设计和改革法律制度。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法律,而法律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资源利用的效率。而将空间利用权作为全新的独立的权利类型,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节约交易成本,保障空间利用的秩序并协调空间利用权人与土所有权人、土地利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意味着多个权利主体得分割使用统一地表上下的空间,能以新的方式开发利用空间这种资源,最大限度地避免“空间浪费”现象,顺应此社会发展趋势。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将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符合社会需求
生产力的急剧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在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对资源需求的增加意味着资源的减少。面对此现状,不能坐以待毙,须不断开发新的资源。于此情形,人类对空间的开发利用热情日益高涨,我国亦不例外,曾几何时,关于我国地大物博的观念已被资源匮乏所替代,并且我国还有自身特色,即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快。此一特色更加剧了资源的耗费,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我国资源危机更加突出。因此,我国对开发利用新资源的需求更加急迫。而现实状况是,我国对空间利用情形十分普遍。由是可知,对于空间的利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空间由于其具有三维立体性,以至于其范围的框定相对困难,从而导致其与周围的空间关系复杂化,此与彼之间的权利范围的模糊化。在权利界限十分明朗的情况下,尚不能避免权利纠纷的出现,更何况在权利的“势力范围”不甚明确的情况下,此种情况下,更会纠纷迭出,故有必要建立健全空间利用权制度。
鉴于对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对有关空间利用进行研究,由梁彗星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主张“空间权并不是物权体系中的一个新的物权种类,而是对在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物权的综合表述。”,王利明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空间利用权为权利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分别对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了相应的探讨。而于近期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仅于第136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未对空间利用权问题进行详尽规定。
人类对空间的开发利用日益加强,我们不应重蹈西方国家先破坏后治理的复辙。只有将开发利用行为予以规范化方能避免犯同样的错误,而在法治国家,最为有效的规范无疑为法律,致使对空间的开发利用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则无疑应就空间利用进行立法,进一步而言,将空间利用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独立的权利予以规定,有利于对比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且有助于将其凸显,以及得到重视。
参考文献:
[1] 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
[2]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17 ~518
[3] 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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