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

时间:2024-04-26 05:21:5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必须以法律,以法治为主,以道德,以德治为辅。文章主要阐述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对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和谐社会;未成年人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minors, must be based on laws,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 morality and virtue in order to supplement. The main article on China‘s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i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how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so a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 :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 a harmonious society ; minors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建设成这样的社会,就必须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因为未成年人不仅是社会未来的中流砥柱,也是这个社会现实的主力军。[1]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从观念、体系到具体规定都存在不完善之处,因而对和谐社会建设多有不利。

  一、我国有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没有在法律中充分体现

  (1 )重义务,轻权利。我们必须看到,“儿童不仅是保护的对象,也应该是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对权利与义务规定的失衡,很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忽视,从而使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依然停留在成人中心的模式上。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很多地方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先进理念,但对探视权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不是子女会见父母的权利。(2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欠缺。上海市率先制定的《青少年保护条例》中有专门一章规定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而之后全国人大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却没有这一部分。与《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主体地位的强调相比,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体现显然是不充分的。

  (二)没有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2]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数量众多,内容丰富,却远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1 )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少。我国虽有大量法律确实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个别条款涉及。因此,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初具体系,但由于法律数量少,规定粗糙,在内容上仍存在不少空白。(2 )现有的少数专门法和大量分散法律规定不仅内容不充分,重复多,且各部分不协调、不衔接。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 18 条第 3款),但是,且不说对于有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来说,剥夺监护根本就不具有威慑力,甚至是他们求之不得的推卸责任的机会;由于没有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对儿童福利的规定不足,那些剥夺监护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仍然很难获得有效救济。

  (三)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1 )责任主体概括。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责任主体的规定,势必造成操作上的困难。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恰恰存在这一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对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使得这一规定因不具操作性而难以产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实效。(2 )执法部门不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后由什么机构或部门采取什么措施追究责任,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实现的切实保证。这一规定的欠缺,是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现实中无法操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解决的办法

  解决的办法,除了从立法方面补充以上不足以外,主要要做到以下两方面:

  (一)加强行政立法——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规范政府部门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吧无照经营和超时营业等加以禁止;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场所、那么多网吧对未成年人敞开门户?为什么仍有那么多毒害未成年人的书报、音像制品充斥未成年人市场?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我们发现现实生活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履行职责相关,政府行使权力不到位是导致社会生活中出现复杂的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明确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司法、文化、出版、教育等机构各自的法律职责,减少其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填补其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缺失和空白,使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实。

  (二)以德治补充法治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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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力宣传相关立法以及执法和司法中的好的案例。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的执政党,表面上看,与青少年的成长无直接关系,但事实上是休戚相关的。党风好了,社会风气好了,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巨大帮助。

  参考文献

  [1] 范文舟。试论宪法与程序[J].法学杂志,2006,(4 )。

  [2] 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下)[J].环球法律评论,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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