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社会效果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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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体制转轨时期,职务犯罪呈现高发多发的态势,已经成为阻碍国家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依法审理好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取得惩治有力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社会效果,是值得探讨与摸索的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从实现职务犯罪的量刑平衡、减少非法干预、提高审判水平、加强法制宣传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增强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社会效果的系列对策与思路。

  关键词:职务犯罪   审理效果   法律思考

  The Law Ponders about The Social Effect of Duty Criminal Cases

  Abstract::presently , because our country is locating the economic society system switch time. The duty crime has already become prominent question which hinder our country's modernization because of its highly happening and harsh situation. So it's worth discussing and finding out the best social effect of try the duty crime well , obtain the powerful punishment , and prevent duty crime effectively also become a significant topic. The article proposes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thinking about enhance the social effect of try duty crime case that based on the four aspects : the balance of measurement of penalty,reduce illegal interventions, improve the trial level,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propaganda and so on

  Key words ::duty crime try effect law ponder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当今世界一个全球性问题。特别是在欠发达国家,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更是屡禁不绝,难以遏制。从我国来看,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代背景,加之民主法制和监督机制很不完善,使得职务犯罪正呈多发、频发乃至高发之态势。仅以经济尚欠发达的贵州省为例,200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855 件,审结830 件,案件数同比分别上升了26.48%和26.14%,判决职务犯罪分子637 人,其中省级干部1 人,厅级干部7 人,处级干部27人。从总人口仅有309 万、经济发展滞后的黔西南州来看,2002年,全州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36件45人,2003年为60件70人,2004年则上升到了76件92人,案件数和人数均增幅极大。职务犯罪本身所具有的权力相关性及其贪利性、失职性、擅权性特点,使得其对国家肌体和党风政风腐蚀的严重性与危害性都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影响和制约着国家现代化进程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甚至还关系着民心向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职务犯罪为社会各界所深切关注,成为一个焦点问题有着现实必然性;同样,坚决惩治和遏止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和坚定立场,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呼声和强烈愿望。

  由于职务犯罪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这一属性,表明要彻底根除这一顽疾是不现实的;鉴于职务犯罪诱发成因有着深刻的现实根源和复杂的时代背景,决定了要把职务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或者说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与范围之内,则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职务的控制、预防、惩治等诸多环节。在这之中,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是控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是打击、惩治职务犯罪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依法审理好职务犯罪案件,坚决从严惩处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一项重大政治职责和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从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所表现出的特点来看,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贪污、贿赂犯罪占到职务犯罪案件的大头,其中,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突出:“窝案”、“串案”的情况普遍,往往一案涉及数人,一人又涉及数罪,大案要案增加,涉案数额动辄百万甚至千万之巨;作案手段隐蔽,被告人时有翻供。加之每起职务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而人民法院对职务案件的审理,不仅常常面对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和非法干预;同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以及罪与非罪的定夺、量刑的平衡等方面的难度大大增加。破解影响和制约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难题,做到准确及时有力地惩治职务犯罪,保证打击的力度,同时又能使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达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目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笔者结合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试图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一些浅显的思考与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破解量刑不平衡的制约瓶颈,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重点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修订、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量刑不平衡的问题,无疑会使国家法制统一受到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受到削弱。据有关资料表明,量刑不平衡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特别是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量刑和数额不平衡的现象尤为突出,对于个别相似的案情和涉案金额,各省在量刑结果上存在着较大差距,出现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甚至面对同一法律事实,两地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司法评价会截然不同,大相径庭。要尽量减少和避免量刑失衡问题,迫切需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修订、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置。

  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不可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导致量刑不平衡现象的重要因素。很大程度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是人们反映强烈的所谓司法腐败问题。法律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是因为法律总是抽象、生硬、稳定的,而案件事实、犯罪情况都是具体的、生动的、变化的,法律需要法官加以具体的运用。考察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粗疏或者说过于宽泛,给予法官以太大的空间,导致不易把握。《刑法》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无明确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全凭法官自身的理解和把握;同样,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之间,跨度太大,弹性太大,法官难于操作。另一方面,法官自身素质的差异,包括法官个人的社会阅历、认知水平、道德水准、职业素养、审判技能等方面的高低不同,乃至所处的地域环境及其形势状况,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看法有所不同,产生量刑上的差异与失衡。为解决量刑失衡问题,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司法实践界作了一系列探索,最高法院以一罪一释、一题一释、一案一答等形式所制订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判决向社会公开,客观上为全国法院的法官办案量刑提供了指导;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首开先河,开发了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系统,把电脑量刑引入司法裁决;江苏省高级法院制定下发了《量刑指导规则》,构建量刑的司法标准和参照体系。笔者认为,要解决目前职务犯罪量刑失衡问题,以下几个途径值得探讨和实践,一是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务求法律规定的严谨、科学,改变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的状况。如贪污贿赂罪的量刑,就非常有必要把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予以明确,以缩小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达到各地和不同的法官对于类似的案件都能作出大致相当的司法判决的结果。二是由最高法院制定《量刑指导规则》,虽然有学者指出,鉴于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地域差异太大,加之经济社会发展太快,会出现固定的规则难免会很快就脱离社会现实的问题。对此,笔者以为,正是因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因素的存在,才显示出我国制定量刑规则的现实必要性,至于第二种因素的影响,关键在于规则本身制定的严谨与科学,规则构建的只能是有利于量刑平衡的一个基准和参照机制,而不可能是太过细致和面面俱到,因为影响量刑的很多因素是比较抽象而无法量化的,所以,不能否定法官主动能动的自由裁量行为,而把量刑标准看作万能的东西。三是由最高法院编制案例通报等类型的刊物向社会公开,以为同时期同类案件的量刑起到借鉴和参考作用。五是大力提升法官素质,其主要措施就在于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只有真正建设一支法学功底深厚、社会阅历丰富、职业道德素养高尚的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才是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实现量刑准确的基础和根本保证。

  关于修订、完善巨额来源不明罪的设置问题。之所以要谈到这个问题,根本的就在于该罪的规定存在着罪刑不相适宜的问题,说到底也是一个量刑失衡的问题,削弱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为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颇多“诘难”和诟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得以确立以来,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所吸收,最高刑期规定为五年。从该罪设立的历史背景和立法本意来看,是为了防止和弥补贪污贿赂罪打击不力之不足,阻止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的行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随着该罪的犯罪主体身份越来越高,涉案的数额越来越大,乃至千万元之巨都不罕见的时候,就出现了贪、贿上百万就被判无期、死刑,但上千万元的“不明财产”只能判到五年刑期的奇特局面。而当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时候,强烈的反差在社会上造成轰动效应就是必然的。因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去废存留之争议成为司法界和法理界一个持久而热门的焦点话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废止该罪名,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以贪污罪论处,如新加坡、印度等国;另一种观点认为,保留此罪名,但应加重其量刑。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是依附在贪污、贿赂等罪名之后出现,单独适用的极少,特别是在当前职务犯罪高发且涉案数额越来越巨大的形势下,只有一个最高五年的法定刑显得不够科学、严谨,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正是由于法定刑太低,很容易导致规避心理和规避行为的产生,导致职务犯罪被告人避重就轻,拒不交待严重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容易为个别司法人员包庇纵容职务犯罪分子洞开了方便之门。但是也要看到,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本身,最大限度地兼顾了法律的正义性要求,应当肯定有其存在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别是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作为犯罪主体的公职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丰富、熟悉业务,作案手段智能化,趋于隐蔽、高明,为破案设下不少防线、障碍;受贿行为往往是“一对一”的行为,证据本身较单薄,如果犯罪分子不供述或行贿人员不供述,或在庭审中翻供,就更难找到证据收集的突破口。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客观存在的。居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不明财产”推定为贪污受贿所得是不恰当的,有“宁枉毋纵”之嫌,不符合公平、正义这一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因而较好的选择就是保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之罪名,但要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设置。当务之急应是,一要提高量刑幅度,使之与“受贿罪”的量刑幅度衔接起来,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以处于极刑,改变目前只有一个最高五年法定刑的状况,使刑期设置更具科学性、操作性,体现罪刑相宜。二是增加财产刑的规定。在现行刑法规定追缴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分子全部所得不义之财的同时,增加设置并处罚金或并处没收财产,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在经济上占不到任何便宜。通过对该罪刑罚的修订和完善,增强该罪的威慑力,使人民法院更能有力地打击、惩治此类犯罪,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破除非法干预和阻力,有利于实司法公正,重点是要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推行异地审理制度。

  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往往为社会所关注,其中一些大案、要案不仅影响大、震动大,而且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好这些大案、要案,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推动作用也是巨大的,可以起到震慑潜在职务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干部群众、增强法治信念的积极社会效应。特别是在当前网络化、信息化日趋普及的情况下,法院每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都会迅速传播,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评判。可以说,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强烈渴盼,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压力也是巨大的。但是,就职务犯罪本身而言,其犯罪与国家公共权力相联系,其犯罪主体在某个部门、行业、地域都有着广泛影响,尤其是涉及领导干部犯罪的职务案件,由于其长期在某地任职,往往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社会背景复杂,“官官相护”的意识和强大的社会关系网络,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常常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非法干扰和阻力,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增强抵御非法干扰的能力。笔者认为,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从人民法院自身来看,一定要强化大局意识,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具体来讲,就是要把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主动地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作为重要的工作原则,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特别是对那些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大案要案的审判,更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讲求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统一性,使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真正成为打击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一环。除法院自身增强公正司法的能力外,要避免司法干扰,一是要改变目前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司法体制。可谓“端人的碗,受人家管”,在这样极富于依附性的状况下,地方、部门和行政干预是不可能消除的,决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能是一句空话。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非常宏观的问题,对此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很多富有见地的对策与构想,但如何构建一个既适合我国国情但又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体制和机制,值得进一步思考、探讨和商榷。二是在目前的体制下,避免司法干扰的一个便捷可行的做法,就是推行异地关押、异地审理制度。在《刑诉法》中,对案件管辖有特定的规定,但也有例外的规定,就是上级法院对特殊的案件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因此,笔者认为,实行异地审理并不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在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已多次得到了成功运用。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重要领导干部以及涉案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等案件,通过异地管辖、异地审理,使职务犯罪被告人脱离他工作、生活过的社交圈接受审判,人民法院更能相对超脱,达到有效避免非法干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三、真正实现“严打”与宽大的有机结合,提高司法水平,重点是要严把事实证据关和审慎适用缓刑。

  依法惩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责。人民法院只有严格依法审理好职务犯罪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水平,才能保证审判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一是要坚持严打方针,做到严打的法制化、策略化和持久化。严打就是要求依法打击,严之有方、严之有度、严之得当。严打的本质内涵就是法网严密,执法严格。作为人民法院,就是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那些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后果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震慑和警醒潜在的腐败分子。要正确理解和区别严打与重打的关系问题,严打不等于重打,不是“重刑主义”,严打应是重在查处,重在搞准,不能理解为不加区别地一律重判。对此,有学者提出,通过严密的法网和严格的执法,使职务法罪分子逃脱法网和打击的可能性大大减少,而当大多数犯罪都能得到惩罚时,刑罚也就自然会降下来,法律、司法预防的功能就会显现出来,也就达到了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目的。这样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同时,严打的策略化要求必须坚持宽严相济,把严打方针与宽大的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一定要依法予以体现,从宽处理,才能起到分化瓦解教育犯罪分子的积极效用。

  二是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甄别。职务犯罪的智商性、隐蔽性特点,加之犯罪行为人在作案前往往为逃避打击而采取种种对应措施;甚至一些职务犯罪是在无法查清或没有查清全案的情况下交付审判的,还有就是在审判阶段翻供的情况较为普遍;同时,证人证言也会发生变化,这些因素都造成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难、认定难。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是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先行调查的,而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必须经侦查机关进行证据转换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定案证据,因而材料的取证地点、手段等问题经常引发控辩双方就证据的效力问题发生争执,人民法院对证据甄别的认定难度加大。要解决这样的矛盾,无疑对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素质和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牢固树立起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现代司法理念,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增强对证据的鉴别采信能力,不搞有罪推定,不为其他形势和干扰因素所左右,通过严格审慎的证据判断,为正确认定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打下坚实基础,牢牢掌握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主动权,保证审判质量。此外,应当建立起完善、严格的审计制度,为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提供有力的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没有对职务犯罪分子所在单位的帐务进行全面审计,仅以部分查帐报告的形式代之,而“司法会计鉴定”基础材料的依据大多来源于查帐报告。由于查帐报告仅是对帐务的局部清理和检查,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整个帐户的客观情况,造成“司法会计结论”的形式化,削弱了其本身的证明效力。因此,建立完善的单位财务审计制度,既对规范和促进财务工作正常运行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防范、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同时对有关机关和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证据和事实,有力地打击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审慎、正确地适用缓刑。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较多的问题,也是引发社会各界对此颇多诟病的问题。应当说,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多是身份犯,具有一定的职位、身份,鉴于其所犯罪的涉案数额不大、已退赃、有悔罪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其处于缓刑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但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而过多适用缓刑,则会引发较多的负效应,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影响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不利于有效地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甚至会挫伤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失去对司法机关和法治的信赖。人民法院作为惩治职务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对适用缓刑必须审慎,严格把握,综合分析适用条件,准确依法量刑,维护法律尊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面把握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方式等各种因素,以及是否主动退赃、投案自首、积极交待犯罪事实,考察其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和主观恶性,以此来综合评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从而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决定。通过严格缓刑的适用,体现法制的权威和从严治吏的精神。

  四、以审判工作为依托,扩展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社会效应,重点是加强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一贯方针。人民法院惩处职务犯罪虽然重点是治标,但根本目的还是在于预防、控制、减少职务犯罪。因此,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制度惩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总体部署,把积极参与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紧紧依托审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公开裁判文书等途径,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介等载体,加大宣传的力度,拓展宣传的渠道,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让干部群众受到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注意把握好宣判的时间和尺度,力求最佳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特别要结合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监管、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向发案单位、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完善管理,亡羊补牢,积极参与防控体系的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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