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铁路法院体制改革
内容提要: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铁路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系统的专门审判机关,是国家审判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铁路法院已经存在了二十多年,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大动脉”的安全畅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成立的铁路法院,其社会公信度受到怀疑,普遍认为,铁路法院姓“铁”,铁路法院是“铁路的法院”。尤其是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偷勾结案”的审理,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网络和社会舆论的热议,其中之一就“闭门审理”、“自己人审自己人”其司法活动和公信力如何提出质疑,极大伤害铁路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度,造成铁路法院公信力的下降。本文拟对铁路法院公信力问题作粗浅的分析和思考,并对改革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提出了建议。全文共7676字。
关键词:铁路法院 公信力 体制改革
Thought on the public credit of railway court
——And talking about structure reform of railway court
Abstract: Railway court of transportation(railway court of transportation is called railway court for short in this article ) is a special adjudication organ, which is a part of the national adjudication organ. Railway court has made a big contribution to our country in social stabilitization and economic advance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 Railway court has been favorable to keep railway transportation in order for more than twenty years. However , railway court was built 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planned economics. With the social democracy economics and legality building development, the public credit of railway court is doubted recently. Some people mistakenly think railway court is a court that belongs to railway department. In the police station of ChengDu railway station , the case of policeman colluding with thief is the concern of multitude. Therefore, some people are doubtful about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public credit of railway court .It is a great hurt to the image
of railway court in the public .In this article , the author will talk about the public credit of railway court and give some advices on the structural reform of railway court.
Key words : railway court the public credit structure reform
近年来,铁路法院各项工作都进行了系列的改革,并在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案件管辖受理等方面的改革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在建立现代司法理念和现代化的法官队伍的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然而,在大量艰苦的改革工作背后,公众对铁路法院改革成效的反响并不像我们预期的那样,我们经常会听到对铁路法院工作不满和认为裁决不公的抱怨,铁路法院的裁决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信访、上访时有发生等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司法体制的问题,是公众对铁路法院不信任的表现。因此,笔者试通过本文分析铁路法院公信力的基本估价以及缺乏公信力的众多原因,对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建议。
一、公信力的内涵及基本估价
所谓公信力,顾名思义,就是公众的信任之力。用更通俗的语言表述,也可叫公众的信任度。法院的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它对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公众对铁路法院的信任程度究竟有多高?多年来得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基本估价:一种是比较高的,另一种是比较低的。较高的公信力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形成的:一是铁路法院多年来在实际审判工作中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未曾出现过一起在全国有影响的冤假错案和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且经常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和感谢信,还出现过原被告双双向法官赠送锦旗的情况。因此,铁路企业各级党委、上级法院对铁路两级法院总体工作是满意或基本满意的;二是每年召开的铁路法院工作会议,对法院的总体评价也是比较好的,以成铁两级法院为例:2004年共审结刑事一、二审案件547 件,其中改判4 件,改判率0.7%,发回重审2 件,发回重审率0.4%;审结民事一、二审案件313 件,其中,改判9 件,发回重审3 件,改判率3.6%,发回重审率1.2%,且无枉法裁判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重大上访案件、无矛盾激化案件。公信力比较高的结论,与法院及其法官的努力和法院的自我评价是基本一致的,也是比较接近实际的。公信力比较低的说法,一是某媒体曾报道,铁路法院80% 的案件为铁路一方胜诉,多年来普通公民向铁路法院诉铁路运输部门极少胜诉。例如:著名的“发票案”,北京一法律硕士郝某某索要铁路发票一案被铁路法院驳回起诉,郝某某庭审后表示要上书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撤销铁路法院。又如:火车撞人赔偿案件,往往当事人一旦利益不能满足就认为铁路法院偏袒铁路一方。二是从日常较多当事人的接处中了解到的。例如:在大量的来访来信中,发现不少案件,由于当事人的误解或主观猜疑,就认为法官裁判不公或执行不力。三是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偷勾结案”,在贵阳铁路法院异地审理,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网络和社会舆论的热议,其中之一就“闭门审理”、“自己人审自己人”其公信力如何提出质疑。加深伤害铁路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度,造成铁路法院公信力下降。从上述两种不同的结论中,我们认为,铁路法院的公信力,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和考验。目前,铁路法院作为专门法院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设在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司法体制有待于进一步理顺;二是审判业务主要是刑事和民事案件,受理案件的范围有限;三是审判案件的活动地域跨度较大,案件审理的成本较高;四是编制员额较少,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然而,法官“两个素质”不够整齐,且数量不足,人员老化,选人用人难,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加之,案件逐年增多,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出现。繁重、艰难的审判、执行任务与法官素质及数量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还有法院基础建设滞后,执法条件差、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等等,都给铁路法院及法官公正司法带来严重的挑战和考验。因此,我们绝对不能满足已有的、暂时的、且非常局限的司法公信力而放松警惕。面对法制意识不断强化的社会公众,面对为数不少的情绪不够稳定的案件当事人,面对社会多方人情、关系持困扰,面对“两个素质”有待提高的法官群体,我们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就可能给铁路法院公信力造成巨大的损害。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当前影响铁路法院公信力的原因
(一)司法体制的缺陷
“铁路办司法”,是影响铁路法院公信力不高的因素之一。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确保司法独立是构建合理司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正如加拿大首席大法官所说:“司法独立……目标之一是维持公众对司法不偏不倚的信心,……司法独立能加强对个别案件能达到公平公正之信念。”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由于铁路法院现行体制的铁路企业属性,导致了铁路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部门的“保护主义”。铁路法院受理的民商案件,基本上都事关铁路企业的经济利益,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企业党政领导的意见或多或少地左右着铁路法院的审判活动,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在铁路法院的人、财、物均由铁路企业管理,调配的前提下,不维护本企业的利益,维护谁的利益?而铁路法院的现行体制,导致了它在行使国家权利上的部门保护,也无法摆脱铁路企业对铁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扰。另一方面,如何保障铁路法院在行使职权上的公正性。以目前铁路法院所受理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为例,“铁路运输法院主要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铁路法院目前所管辖的案件基本上均是经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铁路企业的案件。由于铁路法院现行体制的“企业属性”,势必造成在诉讼主体上,铁路企业即是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行使审判权的裁决者。因而,在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的情况下,铁路法院的公信力必然会大打折扣。
(二)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一些铁路司法机关缺乏诚信的做法让公众从整体上对铁路法院产生排斥的心理,认为既然都是代表铁路的司法机关,“公检法一家”,铁路法院其诚信也好不到哪里去。如:成都火车站“铁路警察与小偷”案件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这件事使铁路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信誉大损,短时间内是难以挽回影响的,同时,铁路法院的威信力也受到极大的挑战和考验。对于铁路司法机关而言,权力的基础是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而得到公众的认可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具有公信力,公众相信铁路司法机关所说的话、所做的事,所谓“观其言、察其行”,才有可能让渡自身部分的权利,服从管理。如果铁路司法机关公信力流失,公众对铁路不再认同,铁路司法机关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所以铁路司法机关要从整体上提高自己的威信,只有建立铁路司法机关诚信的大环境,铁路法院的司法威信才能真正的树立,公众也才能真正从心理上相信铁路法院裁决的公正,继而自觉的服从、执行铁路法院的裁决。
(三)铁路法院及法官自身不足
铁路法院及法官自身不足的障碍,一是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低,根本适应不了公正、高效司法的需要;二是法官外在形象不公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无端猜疑。一个主观上努力追求公正裁判的法官,如果与当事人接触、询问、答话方式不当,或与律师交往过多,或某方面生活细节不够检点等,都容易引发当事人的猜疑、误解和不满。三是少数铁路法院,与地方法院相比,基础设施差、执法条件差及其法官言行举止等,都有可能让社会公众对其审判(执行)公正产生怀疑。
(四)当事人的心理障碍。
由当事人心理障碍而导致铁路法院公信力下降,这是常发生、最普遍的一道障碍。铁路法院及法官与当事人自身就是一对矛盾。当事人的求胜之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官裁判的结果,总有一方败诉。这对矛盾带有很大普遍性和永恒性,是法官及当事人都无法避免的矛盾。普通公民的感性法律意识与法官的理性法律思维存在一定差距,也是导致公众对铁路法院裁判公信力产生怀疑的一个原因。当事人认识和理解案件的事实是客观事实,而法官追求的是法律事实。一般情况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那么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当事人所认为的客观事实就会有差距,做出的裁判与当事人的预期也必然有差距。这是司法制度设计中无法避免的现象,但普通公众和案件当事人从心理上却又无法接受。
(五)受社会风气不正的困扰。
“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这几乎成了一种惯例,且带有普遍性和顽固性。不少当事人,裁判结果未出,就自行或托人找“关系”,一方面让领导给法院施加压力,一方面诉说法院及法官如何不公。明智的领导,通过教育疏导,缓解当事人与法院及法官的矛盾。但无论怎么说,当事人找多了,容易给领导造成铁路法院公信力低的影响。还有社会上流传甚广的顺口溜:“法官肩上有天平,哪边钱多哪边赢”、“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吃完之后还发言,都是法制不健全”等说法,在社会公众中,仍有一定影响。一些当事人官司败诉,总怀疑承办法官得到对方当事人的什么好处。正如铁路法院的一些法官们也感叹道:即使我们作出了公正的裁判,当事人还是认为我们的裁判不公。再者,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就是极少数职业操守不正的律师,将原本简单、明白的案子,揭成一团乱麻,凡此种种,都给铁路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带来极大的损害。
(六)铁路法院与公众的沟通少,且宣传滞后
近年来,铁路法院在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改革工作。然而,由于铁路法院与公众的沟通甚少,大量的改革工作都在内部进行,更多的时侯则是自己关起门来搞,加之,对外宣传滞后,许多公众对铁路法院的工作不了解、不熟悉,甚至少数公众不知道有铁路法院存在,许多公众往往是直接通过媒体对个案审判和裁决看待法官乃致铁路法院的工作,导致铁路法院大量的工作,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七)法律适用不统一
司法实践中,同一民事案件由铁路法院根据铁路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审理和由地方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审理往往差异较大甚至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以路外伤亡案件为例,铁路法院受理后,均适用《铁路法》及相关铁路规章规定,以限额赔偿或补偿。而一些地方法院超越专属管辖受理后,将这类案件则按侵权纠纷或交通肇事案件予以处理,判决铁路赔偿十余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这样,既导致适用法律不统一,又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另外,铁路法院与地方法院在盗窃犯罪数额适用标准上有差距,且不统一,铁路法院掌握起点在1000元,而地方法院有的省掌握起点在500 元,有的省掌握在800 元,有的省掌握在1000元,有的省掌握在1500元,势必使“路地两院”裁决有失公平、公正,容易给公众造成铁路法院放纵犯罪,打击不力或轻罪重判的印象,这同样有损于铁路法院的权威。
(八)司法鉴定和铁路技术鉴定的公信也影响着法院的裁决公信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法官和当事人将司法鉴定和铁路技术鉴定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司法鉴定和铁路技术鉴定对于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和铁路技术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铁路司法机关所作的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使司法鉴定和铁路技术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影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的选择鉴定机关和鉴定人,有的法官或者是鉴定机构甚至把司法鉴定和铁路技术鉴定当成是佐证自己裁决的工具,根据自己的“愿望”随意的取舍。这些都为当事人不服铁路法院的裁决提起上诉和申诉埋下了隐患。
(九)法院裁判文书存在问题
铁路法院裁判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然而,有的裁判文书,缺乏认证断理和逻辑性,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有的裁判文书,缺乏说服力,甚至差错等等,都严重地影响了铁路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即使法院的判决的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但是裁判说理不充分,证据认定过程过于武断、简单,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了判决书也如坠雾里,不知所云。那么看都看不懂,更别说相信判决的公正和可信了。但是我们也容易进入另一种误区,裁判文书拖沓冗长,认为越长越好,往往十几页、几十页,看得人头晕眼花。这样的裁判书所说服力也是牵强的,当事人、公众对此的信服力也不会很强。
(十)找案源,上门揽案子
随着铁路法院内部管理的健全和完善,许多法院对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规定每年必须新收一定数量的案件,完不成任务受惩,超额完成任务有奖。为完成任务,一些法院不得不主动走出法院找案源,上门揽案子,有的为铁路多集经部门收拖欠的货款,有的派人到铁路基层站段对合同把关审查,对不该管辖的案件进行立案,不该减的讼诉费实行减免,还有的为铁路有关部门规避法律责任出点子等。这些实际上己经背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的原则,使本来应当做裁判者的法官不由自主地变相“下场踢球”,审判机关的性质似乎变了,在公众中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其裁判的公正性遭到质疑。
三、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综上以上分析铁路法院缺乏公信力的众多原因,并不能囊括存在的所有问题。归根结底这些原因都是一个司法体制的问题。因此,要让公众真正的相信法律,相信铁路法院的裁决,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需要系列的配套制度的改革发展,更需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现在仅就影响铁路法院公信力存在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 、保留铁路专门法院由于铁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凸显了铁路法院存在的必要性、可行性。当前,我国铁路运输安全和正常秩序面临严峻形势,而铁路法院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颇具规模,办理相关案件积累了相关的经验。法律的权威性有赖于法制的稳定性,就我国目前司法改革整体而言,我们无法预测撤销铁路法院对遏制犯罪、提高诉讼效率、更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等方面会带来多大的影响。加之,在现阶段,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难免因为铁路与地方发生冲突,而损害铁路利益,一旦发生,将给铁路运输业带来一次重创。在目前“稳定压倒一切”,在可撤可不撤的情况下,不撤为上策。历史的经验也告诫我们,“除非是变革某种极度恶劣的东西”,否则还是应当以大局的稳定为重,而保留铁路的专门法院。
2 、尽快理顺关系,确立地位中共中央(2001)9 号文件指出:“逐步理顺设在铁路、林区、农垦等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合理调整机构布局,清理整顿现有人员,将人员编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又再次指出“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这是铁路法院体制改革的主要依据和改革的方向。只有尽快理顺关系,确立铁路法院的法律地位,将铁路法院从铁路企业中分离出来,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铁路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铁路法院公信力。当前,实行的铁路跨越式发展,主辅分离和路局直管站段的重大管理体制变革,为下一步铁路法院从铁路企业中剥离出来,使铁路企业轻装前进,是铁路企业改革的要求,也是从根本上解决铁路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使其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铁路法院公信力的需要。理顺关系,将铁路法院人员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建议在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应明确铁路法院的组织形式和职权,确立铁路法院的法律地位,使其存在和发展有法律依据;铁路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和审判员由所在地省(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铁路法院应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使铁路法院真正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从机制上确保铁路法院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公信。
3 、合理调整布局保留现有铁路两级法院建制并整建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与铁路企业彻底脱钩。在调整布局时,必须考虑国家对铁路管理的模式和铁路公安机关的设置并与之相匹配。铁路中级法院跨省(市、区)设置和管辖案件,是由铁路专门法院特殊性所决定的,不应成为理顺关系的障碍,由于理顺关系后,办案经费和物资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中央财政拨款或铁路企业扶持过渡,不存在地方法院需要地方财政拨款因而受行政区域限制的问题,在调整布局时,可对收案少的基层法院进行撤并,适当缩小铁路法院的编制。
4 、人财物管理人财物管理从铁路企业中分离出来,是理顺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变铁路企业办法院的根本标志。只有人财物完全脱离铁路企业,才能避免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真正实现公正司法,提高铁路法院公信力。因此,建议铁路法院实行垂直管理,即组织人事关系直接由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管理;铁路两级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人员由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名,报省(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铁路法院对上级法院和产生地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办案经费及铁路法院的物资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中央财政按国家预算直接拨款,人员的福利待遇等暂由铁路企业拨款扶持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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