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现象,在实际的犯罪总量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受到党和国家以及学界的极大关注。证据是司法机关定罪判刑的依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审查、认定证据是惩治职务犯罪,铲除腐败的关键。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认定;规则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伴随着巨大的辉煌,中国的腐败问题也不断扩展,职务犯罪越来越严重。打击职务犯罪、预防腐败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稳定的重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正确审查、认定证据是惩治职务犯罪,铲除腐败的关键。
一、职务犯罪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负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利用管理职权或者亵渎管理职责所实施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亵渎职责,以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勤勉廉洁性为特征的犯罪。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其主要表现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及渎职侵权罪等,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本文所指的职务犯罪指狭义的职务犯罪)。
与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最主要的特征是:(1 )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我国,职务犯罪主体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又以领导干部居多。(2 )犯罪行为与职务具有密切的联系。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亵渎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中出于主观上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表现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违反其义务要求,对现有的刑法所保障的社会关系造成潜在的巨大危险或者现实性的损害结果;出于主观上过失的职务犯罪,表现为消极地实施了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尽履行职务所要求的义务,疏于职守,从而造成现有的刑法所保障的社会关系的现实性的损害。职务犯罪行为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其犯罪可以凭借职务行为进行掩护或利用职务加以掩盖,因而属于高隐秘型犯罪。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职务犯罪证据的主要表现
证据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查,以及定罪判刑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职务犯罪是凭借职务行为进行掩护或利用职务加以掩盖进行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多数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以具体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因而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又由于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智能型犯罪,有些主体还熟悉法律,懂得侦查技能,加上有一定的职权和社会地位,反侦查能力较强,也很少留有实物证据。即使存在某些实物证据,犯罪人也有充分的时间、并利用手中的权利加以毁灭或者掩盖,这就使职务犯罪很少留下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物证等实物证据。职务犯罪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予以证明,如贪污犯罪案件中的帐目、交待所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等言词证据,渎职犯罪案件中有关知情人或有关文书对犯罪嫌疑人职务行为是否正当的回忆和记载,等等。也就是说,职务犯罪认定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职务犯罪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文书证据的地位突出;在侦查行为上,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收集文书材料是十分重要的。
三、职务犯罪主要证据的认定及其规则
在我国,诉讼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为其基本内容,其中认定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认定事实需要查证属实、依法确定的证据。证据的认定即证据的审查确定是进行证明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通过各种方式调查收集的证据,总是鱼龙混杂,其中既有真实的证据,也有虚假的证据;有正面肯定的证据,也有反面否定的证据;有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有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实质联系,有的是假象联系;有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能相互印证,有的则存在矛盾等等。司法人员在诉讼中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证据,如果不按照证据的本质属性进行一番审查判断工作,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把案件中的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审慎地推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等,就无法确定更谈不上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去查明案件事实。诉讼中的证明任务也就不可能实现 .职务犯罪在证据体系中,由于言词证据、文书证据的地位突出,在职务犯罪证据的认定过程中,我们就要特别重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两种言词证据和各种形式的书证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在职务犯罪中,嫌疑人一般权高位重,作案后往往利用职权威胁、阻挠知情人检举揭发,有的知情人害怕打击报复、害怕受到威胁、恐惧其既得利益和将得利益受损或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加之我国法律无证人强制作证规定,多数不敢或不愿意作证,即使勉强作证,也容易反悔,证据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证人证言有真实的一面,但虚假性也较大。为此,在职务犯罪中查证证人证言时,首先要查清证人与疑犯的利害关系,包括工作关系、情感关系和利益关系,考查证人作证时的心理、意识状态及其平时的、一惯的品行和受教育程度,考察其证言的可靠性。同时还应审查司法机关是否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况,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坚持“证人证言”的质证制度,即让所有在客观上可以出庭的证人在法庭上接受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以确定其客观性、真实性。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是职务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它的获得客观上以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等书证、物证为前提。在客观实物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由于犯罪嫌疑人特有的心理作用,很难如实供
述而且还有翻供的可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样一方面要采取政策攻心、情感激励、实物证据展示等方法迫使其交待罪行,更重要的是加快收集其他可以认定案情的证据。司法实践中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又不能“唯口供论”,更要防止其翻供。对这种证据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考察其认罪的态度、悔罪的表现以及供述是否符合情理,以确定其可靠性。
2 、以犯罪案件中的帐目、受贿的款、物等实物证据及其他证据作为佐证,检验口供的真实性。
3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即对“口供”的收集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前后庭审口供的对比,进行验证。
4 、实行庭审质证制度,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质证确定其真实性。
5 、审查证据的获得的程序是否有非法取证的情况。
职务犯罪中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票据、来往的书信等书证,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贿赂物等物证,是最重要的犯罪证据。虽然它们属于间接证据,但却是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的最有力的工具。对它们的认定,主要应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借助于其他证据进行鉴定、甄别、比较、印证。同时可能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
此外,对于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更重要的是把它们结合起来,综合判定,通过对比、印证等到方法确定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正确地认定案情,惩罚犯罪,并通过对犯罪的惩罚,起到对他人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下列证据确认规则:
1 、供证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们从法律上确认职务犯罪证据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也就是说,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关键看其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证据效力如何,关键看其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程度。所以,确认职务犯罪证据,首先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证一致。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供证一致应该包括下列内容:(1 )行为发生的时间叙述一致;(2 )行为发生的地点叙述一致;(3 )行为发生的情节叙述一致;(4 )行为发生的原因叙述一致;(5 )行为发生的结果叙述一致。其中,后2 项属于必须供证一致的范畴,因为它们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2 、程序合法
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时,办案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材料不能被确认为认定职务犯罪的证据。首先,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而合法性的首要条件便是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都不是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次,职务犯罪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哪种证据形式,如果确认程序违法材料的证据效力,将会助长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更不能准确地运用证据定罪量刑。第三、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对违法获取的物证也可以在审判时有条件地采纳,但违法获取的“人证”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予以认定。中国刑事立法要想与国际接轨,就不能违背这一原则。
参考文献:
[1] 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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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中国法学》2006第1 期。
[4] 《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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