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调解话语中调解人的身份认同建构研究

时间:2024-04-26 05:21:1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调解人的程序性调解话语表达可以营造融洽的调解氛围、赢得被调解人双方对调解活动和作为第三方中立调解人的身份认同。调解人通过程序性调解阶段的话语表达,扮演好法庭调解政策的宣传者、交代调解程序的制定者和调解实践的合法程序的发问者角色;同时,策略性地处理好调解人机构身份认同的冲突,努力建构一种为被调解人接受的身份认同人际关系,有助于促进后续实质性调解朝着理想的目标发展。

  〔关键词〕 法庭调解 程序性调解话语 身份认同 身份建构

  调解制度是由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排解疏导说服教育, 促进纠纷的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其中诉讼内调解指的是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法庭调解。司法调解(即本文所指“法庭调解”)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结案方式〔1〕。 调解活动本质上就是语言的调解,调解话语贯穿调解的始终。 调解过程中语言的实际使用往往决定调解的成功和失败。研究法庭调解语言 “就是对法庭调解实践的最直接有效的研究。从初步调查来看,法庭调解还有不少问题,很多问题都体现在语言方面,但目前系统深入地调查和研究调解语言的人还不多”〔2〕。 本文以真实的调解话语为语料,以身份认同建构理论为分析框架,结合法庭调解语料(本文所用语料除特别标示外,均取自笔者录音撰写———笔者注), 重点探讨法庭程序性调解阶段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调解人是如何通过调解话语来建构调解人的身份认同,进而促成调解成功或撤诉的。

  一、调解话语的身份认同建构(一)身份概述。“身份”这一概念来源于社会学领域。 语言意义上的“交际身份”源于戈芙曼谈及的“当一个词被说出来时,所有在场的人都拥有某种交际身份”〔3〕。 言语交际发生在一定的社会情境的交际空间,每个参加交际的人所处的地位与发挥的作用构成了一个交际身份结构,左右交际的进行,影响人际关系,但交际身份结构(即“社会角色”)对交际参与者的行为的影响不是一种机械的影响,因为人不会被动地利用这一结构来达到某种交际目的〔4〕。

  (二)身份认同概述。身份认同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交往情境下,身份确认不仅受教育、文化的影响,还受社会角色等的影响。 在实际话语交际过程中,话语参与者的身份、地位、态度、动机和他对事物的推断等构成了参与者的社会角色,形成不同的话语角色。 不同的话语选择导致不同的话语角色的产生,话语角色和社会角色以及话语角色内部有时存在冲突,从而发生角色转换,影响和调节话语的表达和实施,最终影响话语的生成结果或表达效果,话语使用就成为一种交际策略。 也就是说,交际参与者交际身份是其在具体的话语交际场景中择代写论文取和如何扮演起话语角色的制约因素之一。 反过来,在实际的话语交际中选择并扮演何种话语角色、实现何种话语角色功能又为实现一定的交际身份服务。 诚然,交际参与者的社会身份在特定的交际场景下,表现出特定的交际态度、立场等;所表达的话语行为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建构、塑造和扮演新的话语角色,重构新的交际身份。

  (三)调解话语的身份认同建构。法庭调解参与者作为话语角色,主要有说话人和听话人两种。 作为调解话语的机构角色(被法庭机构化的社会角色)主要包括法官、原告和被告。从社会互动的角度看,这三种法庭机构角色是在整个法庭调解的框架内形成的,这些角色的身份建构又是通过具体的话语互动加以建构、实践(扮演)、实现和加强的,包括相互之间的角色期望、认知、获得和实践等,话语行为是这些活动的存在形态和展开样式。 法庭调解话语过程中,调解参与者的社会身份所表现出来的机构角色如法官作为法庭调解人,原告和被告作为被调解人,一方面受调解话语情境目的和规则的制约,另一方面调解参与人的话语行为一般不能超越自身的角色行事,否则就会产生话语冲突,以及为解决冲突而发生的话语转换,譬如,作为法庭调解参与人的调解人法官可以故意偏离规范,利用和操纵这一结构来调解人际关系,推进法庭调解高效进行。 据笔者收集的调解话语语料显示,调解实践过程中,作为调解人的法官往往在保持中立话语角色期望的调解实践中有效地利用机构调解规则赋予的机构身份———保持中立第三方的法庭调解人进行调解干预,推动调解实践朝着成功调解或撤诉的结果发展。

  整个法庭庭前调解的展开通常分为准备程序性调解、 实质性调解和终结程序性调解三个主要环节。调解人在每个环节中的调解话语介入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实践中的人际结构,形成新的调解博弈格局,重构新的身份认同。 本文侧重探讨准备程序性调解中法官作为调解人的身份认同建构和冲突问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准备程序性调解中调解人的身份认同建构在准备程序性法庭调解阶段中,法官作为调解人的机构身份扮演的是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形象,是主要的话语表达者。 在话语结构上,宣传法庭调解政策和交代调解程序过程往往是独白式表达,法官主要扮演阐明法庭调解政策的宣传者、交代调解程序的制定者以及建立调解实践的合法程序的发问者话语角色。

  这一阶段对实现参与被调解的双方的身份认同、对于整个的调解成功与否非常重要。建立调解实践的合法程序的问答序列,由调解人询问被调解双方对于即将开启的调解是否同意或认可等,一般都会对当事人之间营造和谐的气氛、建立起对调解人和调解过程的认同有影响,会直接影响到准备程序性调解,即纠纷导入阶段的目标实现与否。 需要指出的是,准备程序性法庭调解阶段中有诸多因素会影响调解人(法官或调解员)身份的认同和建构,本文仅限于讨论调解话语的因素。

  (一)法庭调解政策的宣传者身份认同建构。法庭调解实践有必要使被调解人认识到调解区别于审判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法庭调解实践中来。 调解既解决纠纷又可以实现友好往来的“双赢”,把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和谐完美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的宣传和说教在纠纷导入的程序性调解阶段,对于被调解人认同法官或调解员的调解人身份来说非常重要。调解人应充分利用这个机会从文化传统、社会和谐、政策需要的宏观背景来指导并赢得被调解人的认同,如语料 1:

  法(法官的简称———笔者注):现在进入法庭调解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主持下,按照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另外,尊老爱幼、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法庭认为,本案有关赡养问题,最好能通过双方自愿调解解决〔5〕。

  语料1 的调解话语是调解人在调解导入时的开场白,通过话语时间指示词“现在”表示开始法庭调解程序;然后运用“根据……规定”等句式、延伸标记词“另外”等阐述调解的法律依据和优良文化传统美德,以法律规定和文化传统而不是“我”作为法庭调解员的要求进行宣传更容易被人认可;最后还通过中立性的机构称呼语标记词“法庭”认为“本案有关赡养问题,最好能通过双方自愿调解解决。 ”整个独白式话语很好地建立起对调解人的身份认同,为后面的调解过程有序、有效进行打下很好的基础。

  (二)制定调解程序的交代者身份认同建构。法庭调解作为一种机构话语实践活动,有其内在的一套法律规范和相关调解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调解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调解人的法官代表法庭机构参与整个调解过程,负责整个过程的有序进行。作为一种机构角色的法官(或调解员),其调解人身份、角色的任务、目的和期望等内容是预先由调解机构设定。 在程序性导入调解阶段,调解人扮演制定调解程序的交代者话语角色和身份建构。 如下例,法官就开庭审理前整个法庭调解活动的程序进行安排和组织,确立自己制定调解程序的身份建构,如语料 2:

  法:今天咱们说一下,今天咱们要做的工作是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这项工作呢,两项内容,一项内容,首先是了解事实,然后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进行协商,看能不能议和,解决你们的这个抚养费问题。这个问题,啊,如何抚养的问题。 这是一项工作。 另外一项工作呢,是在双方啊,协商,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就你们双方争论的焦点,进行证据指导,看你们还需要提供在哪些方面的证据。

  (三)调解实践合法程序的发问者身份认同建构。调解实践的合法程序是调解有效性的前提和保证。程雨民在论述语言如何适应语境时提出“效果原则”,亦即 “说话必须适应具体的语境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因此使用语言成功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周密原则或简略原则,而是在效率原则下,力求取得具体语境中最好的说话效果,也就是效率与效果相结合的原则”。 他还从社会性因素引起的要求谈及语言的职业性和礼仪性作用,提到“有些话本来不说也就已经明白,但为了职业或礼仪的缘故,必须用语言说出来,否则就起不到期望的社会效果”〔6〕。为了达到使被调解人对调解活动中调解交际身份和话语角色的认同和有效, 法官势必不厌其烦地要求被调解人亲口说出“同意调解”,用言辞交代清楚,而不依照心照不宣,实现“口说为凭,记录在案”。这既是语言职业性作用,也是机构话语有效性的表现,更是调解人身份认同建构的需要,如语料 3:法:那被告陈 xx(被告 4),你呢? 是否也同意调解?被告4:他们都同意了,那我还能不同意么?法:请你肯定地回答,是还是不是?被告4:同意。

  本语料涉及询问被告4 是否同意法庭调解“赡养母亲每月出200 元让母亲去养老院住” 的纠纷调解。调解人在前面调解过程中已经一一询问了被告的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是否同意调解。 当询问到被告 4时,被告4 回答“他们都同意了,那我还能不同意么?”虽然回答得很勉强,但基本意思还是比较清楚的:同意调解。但从调解话语的机构性或职业性出发,调解人采用明示标记语“请你明确地回答”和一个窄式是否问话“是还是不是(同意)”限制被告 4 作出既定的选择。 这既是调解人发挥调解人机构角色的权力表现,又是尊重被调解人依法自愿调解的交际身份和话语角色的表现,为后续的调解有效性找到自愿、合法意志,体现当事人自主原则的法庭调解精神。

  三、程序性调解阶段(纠纷导入)调解人身份认同建构的冲突互动社会语言学认为“人类不是语言和文化被动的承载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和创造者”〔7〕。交际者各方决非“社会自动机”〔8〕,被动地受制于社会现实的制约,而是能根据交际的目的,主动地去创造或改变现实〔9〕。在程序性调解准备过程中,被调解人不是被动地使用适应调解人的身份建构而一味地接受,表现为一定适应下的角色参与和冲突,有时调解程序准备阶段的交际身份结构的操纵权并非完全掌握在调解人手里,被调解人同样可以针对另一方而“声东击西”、“反客为主”,主动出击, 改变交际的格局,如语料 4:

  法: 法庭今天是应你们双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在调解之前再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李XX:愿意的,我与对方有多年的合作关系,为了不再加深矛盾,我申请法庭主持双方对本案的纠纷调解解决。高XX:在今天调解之前 ,我方要求原告先对其所说的有损我公司形象的言辞进行赔礼道歉,才同意调解。法:李 XX,在你起诉前是不是说过有损被告公司形象之类的话?李XX:是说过了,因我为做此次工程损失太大,心里着急,故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在此我诚心向被告赔礼道歉。法:被告,原告刚才已诚心向被告赔礼道歉,是不是可以下一步的调解工作了?高XX:可以,那就同意调解。法:在双方都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法庭需先落实如下事项……

  这一语料中,法官一开始将法庭调解活动的开展要求推给被调解人的“口头申请”,实现“问责转移”,言下之意是“调解是你们要求的,那接下来的调解就必须同意”。然而,在按惯例履行合法调解程序时,法官却遭到被告高某的挑战,提出同意调解前提条件“在今天调解之前, 我方要求原告先对其所说的有损我公司形象的言辞进行赔礼道歉,才同意调解。”为了调解有效有序进行,法官只好转而询问原告李是否满足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李由于利益诉求驱动满足被告的条件后,再转而询问被告“被告,原告刚才已诚心向被告赔礼道歉,是不是可以下一步的调解工作了”。得到被告的肯定答复“可以,那就同意调解”,从而完成调解合法程序。

  在程序性调解准备过程中,不同的被调解对象针对纠纷调解的态度和立场不同,法官的调解人的身份认同度是不同的,上文语料 3 涉及的赡养母亲纠纷的法庭调解中,如被告 1 一直很孝顺,对调解的认可程度很高,对法官的调解人身份认同也高,不仅同意调解,还对各种调解可能出现的解决方案表示赞同,如语料5:法:被告陈 xx(被告 1)是否同意?被告1:同意。 我一直同意赡养老母, 这是做子女应尽的本分和义务。不管是到我家来吃来住, 还是去养老院,我都没意见。法:嗯, 好的。而被告2 和被告 3 反应强烈, 对调解认可程度低,见语料 6:法:嗯, 好的。 被告陈 xx(被告 2) 是否同意?被告2:大哥都同意调解了,我怎么能不同意?法:被告陈 xx(被告 2),请围绕法庭的提问正面回答。 法庭问题是否同意调解,是还是不是?被告2:同意,但心里边肯定是不愿意的。 老母居然把我们都告到这种地方来了! 我这辈子可是头一次来。法:好的,不管怎样,你同意调解。 是吧?被告2:嗯。

  被告2 对调解态度受到被告 1 的影响,没有正面回答同意与否,而是间接表达同意调解的意向“我怎么能不调解?”言外之意是说,他同意是因为被告 1 的同意而已。 在调解人的进一步询问下,表达了内心不愿意的原因是“老母的诉讼”,这也为调解人了解被告2 的态度和立场提供了线索。 特别是被告 3 是此次调解反应最强烈的一个,认可或接受度最低的,见语料7:法:被告陈 XX(被告 3),你是否同意调解?被告3:调解? 怎么个调解法?法:怎么个调解法要看双方的意思。但在此之前,法庭要询问当事方有无调解意向。被告3:哦,那你们说了算吧。法:请你肯定地回答,是还是不是?被告3:同意。

  首先,被告 3 表现非常强烈,接连运用两个质问语气的反问句“调解?怎么个调解法?”公然反抗,其次表现出一副无所谓、事不关己的态度,最后在调解法官再三明确地询问下才表态。可见这种对调节的认同虽然就程序而言是有效的,但相比较而言,被告 1 认同是最高的,被告4 和被告 2 次之,被告 3 最低。但无论怎样,经过程序性调解过程调解双方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轮回的交流后,调解人可以很好了解被调解人对纠纷所处态度和认同感,为后续的实质性调解过程采取不同的沟通手段和策略打下基础。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调解人的程序性调解话语表达对于营造融洽的调解氛围、赢得被调解人双方对调解活动和作为第三方中立调解人的身份认同意义重大。作为法庭调解活动的组织者和推进者,调解人通过程序性调解阶段的话语表达,扮演好法庭调解政策的宣传者、交代调解程序的制定者和调解实践的合法程序的发问者;同时策略性地处理好调解人机构身份认同的冲突,努力建构一种为被调解人接受的身份认同人际关系,有助于促进后续实质性调解朝着理想的目标发展。

  〔参考文献

  〔1〕吕万英。司法调解话语中的冲突性打断〔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5,(6)。

  〔2〕廖美珍。法庭调解的意义和方法 〔N〕。人民法院报,2008-04-24.

  〔3〕Goffman,E. Forms of Talk 〔M〕。Oxford:BasilBlackwell Publisher,1981:9.

  〔4〕〔9〕郑立华。试论交际身份的转换〔J〕。外语学刊,2010,(1)。

  〔5〕程朝阳。法庭调解语言的语用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6〕程雨民。语言系统及其运作〔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124-126.

  〔7〕林大津,谢朝群。互动社会语言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前景〔J〕。现代外语,2003,(4)。

  〔8〕〔英〕赫德森。社会语言学〔M〕。丁信善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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