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古代商人的法律地位从总体上来说是卑下的,这与当今商人的境况大不相同,许多学者认为贱商法律思想产生的原因是儒家义利观的影响。但细加分析就不难发现,这实际上是学者的一种误读。
关键词:贱商;重义轻利;功利主义;国家财政
自从商鞅重农抑商的法律政策出台,在其后漫长的封建统治时期,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都秉承着贱商的理念制定出一系列不利于商人生存发展的法律。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说,“奸商”的谴责不绝于耳,这与如今人人言商的境况是天差地别的。晋人傅玄在《检商贾》中就说:“夫商贾者,所以冲盈虚而权天地之利,通有无而一四海之财。其人可甚贱,而其业不可废。”[1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古人对待商人的态度是极其矛盾的,既享受其劳动成果又鄙视其身份。
一、贱商及其法律规定(一)贱商的含义这里的贱商和抑商、轻商是不同的概念,它是指对于商人的政治地位的轻侮、贱视,严格来说是道德上的评价,前文中所提到的“其人可甚贱”就是对贱商的描述。封建统治阶级出于各种原因,通过可控的法律形式,对商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甚至剥夺。
(二)各朝代贱商的法律规定1.人身权利方面的贱视法律对商人人身权利的贱视主要表现在等级划分上,将商人列为末等,从而剥夺其政治权利。汉初,在休养生息政策的指导下,对商人更为严苛。“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2《 ]哀帝纪》“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3 ]其后的封建统治者基本上都延续了这一规定。唐代《选举令》规定:“身与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 家专其业者不得仕。”可见,在唐代这样富庶的时代,仍将商人置为四民之末,加以贱视。而北魏虽是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其法律亦规定“工商皂隶不染清流”[4].可见,限制商人从政几乎是历朝封建统治者的惯常做法。
2.财产权利的限制与剥夺(1)统治者对商业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领域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夫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帟;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5 ]同时,禁确制度也非常严苛,表现为禁确物种不断增加,从最初的盐、铁到后来的茶、酒、盐、铁及稀有资源。明时,由于工商代写论文立法严密,工商业者动辄犯禁,致使商品经济被禁锢在狭小的领域,而没有广阔的发展空间。[6 ]503
(2) 对商人征收各种名目的繁重的商税,而且动辄无偿充没商人的财产。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 2 《]惠帝纪》汉时对于经营手工业者的产品,每四千钱抽取一算。隐匿财物不报或者申报不实,即构成匿税罪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产业。有能告发者,赏给应没收财产的一半。许多中等以上的商人“皆遇告”,因而破产。[6 ]174同时, 政府还常以各种行政命令无偿征收商人财产,致使商人缺乏对财产的归属感,更毋论利用已有资产进行投资,唯一出路就只有购置田地,转化为封建地主阶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儒家义利观导向的贱商法律思想在封建集权时代,政策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导致抑商政策的施行异常顺利,但这也并不足以导致人们在道德层面否定商人和商业。可见,形成贱商法律思想的原因是多层次的,而大部分学者认为是受儒家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影响。
(一)儒家义利观的内涵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黑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在整个社会文化体系中便确立了其主导地位,而法律的儒家化亦即儒家的法律化便使得某些儒家思想得以直接作为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儒家的传统义利观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7 ]“,义、利”之辨,便是君子与小人之别。
(二)儒家义利观对贱商法律思想的影响许多学者认为,“这种重农抑商法律传统的形成和长期存在, 明显是受到中国古代义利观的影响”[8 ].商贾遭人非议的原因是其对于利益的追求,所以,儒家对贤人、君子、小人的划分中,将商人划分进小人行列。清人唐甄说的很清楚:“民之为道,士为贵,农次之,惟贾为下。贾为下者,为其利也,是故君子不问货币,不问废绌。”[9 ]班氏父子对商人的行径就极为鄙视,以其“崇势利而羞贱贫”,“清仁义而羞贫穷”耳。[10 ]
自古无奸不商、无商不奸的评价,是由古代的中国人的浅薄思维一手促就的。他们认为商品的价值只会在生产领域中产生,但事实上,在流通领域也会产生价值,只是国人长期以来没有这个认识。一个西瓜从播种、施肥、浇水、除草到收获,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价值,这个人们能理解,但是一个西瓜在崇明岛卖一毛钱一斤,运到上海市区却要卖三毛一斤,西瓜还不如原来新鲜,这种流通过程中的大幅加价,人们却没办法理解,因此认为商人都是奸商。[11]重义轻利的思想不能容许斤斤计较的商人,传统的农耕时代也排斥商人这种貌似不务正业的群体。
三、功利主义取向下的贱商法律思想学者将贱商法律思想归因于儒家的传统义利观实质上是对义利观的误读,因为儒家的义利观归根结底也是功利性的,也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正统思想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贱商法律思想是在功利主义取向下的必然选择,而非受义利观的影响。
何为功利主义《刑法》中对紧急避险的分析就是对功利主义的很好解读。我国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正当合法的,因为紧急避险人保护的利益大于即将遭受损害的利益。例如一辆公共汽车在行使过程中突然刹车失灵,前面有两条路可供选择,一条路上只有一个行人,而另外一条路上有一群刚放学的小学生,这时司机选择开往人少的道路,这是合法的,构成紧急避险,可以不承担刑罚责任。是什么使得剥夺别人的生命以保他人的行为是正当的呢?答案简单得近乎残酷——— 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据说这种推理并非如人们以为的那样冷酷无情。假定牺牲一个人是为了拯救一百万人,我们会感到迟疑吗?如果我们能接受一百万比一的比例,为什么不能在较小比例的情况下接受同样的原则呢?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思维路径。可见,功利主义是指法律的制定、修改、执行都依据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寻求一种不可调和的利益之间的取舍时的最佳模式。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就都是在功利主义的导向下的法律规定。
(一)政府贱商的功利主义取向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其旺盛的生命力在于承认封建君主的绝对权威,这与当时的物质关系相符合。正如马克思所言“: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思想。”[12 ]重义轻利的含义是重仁义轻私利,但这是针对民众而言的,对于政府来说,则不适用。政府公然追逐利益,铸造钱币、垄断盐铁,目的是充实国库。纵然其是为了统治的必要,或者是灾荒的时候施行恩惠开库赈灾,从根本上来说也还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总而言之,这是功利主义导向下的立法思想。
纵观中国古代,也并非一直都是贱商,统治者也往往适时调整政策,这也是从功利主义出发的。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发展海盐业,就是为了在诸国争霸中占有一席之地。现在我们的农业虽然还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产业,但是对于国家财政来说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三产业的税收收入才是占大部分的,为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发展,农业税取消,并且开始由工业反哺农业,这与古代靠农业税充实国库已是大不相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功利主义导向。
另外,儒家重礼法,礼法秩序是要求稳定不容更改的,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就是指礼法的稳定性被破坏了。形成这种混乱局面的缘由是战争导致农业活动无法进行,商业繁荣引导人们去追求一种更为简易的挣钱方式,这就意味着农业可能不稳定。商业活动的流动性以及不稳定性促进思想的交流和发散,因而更为先进的理念也会影响儒家礼法的绝对统治地位,这表现为商人比较开明、灵活、随性而为,而农民保守、封闭、遵规蹈矩。而封建统治需要的是“良民”,痛恨率性恣意的商人行径。
(二)民众贱商的功利主义取向从对奸商的评价可以看出,普通民众是对商人抱着痛恨鄙视的态度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小农社会,人人劳作,秉承着勤劳的民风,自给自足。但商人不一样,他们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所付出的劳动对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来说几乎是可忽略不计的。因此,占人口多数的农民难以容忍商业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业。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嫉妒、心理不平衡的反映。
其次,中国至今仍是一个乡土社会。黄河流域的古代中国,肥沃的冲积平原使得种植业成为主要产业,而商业则是农业发达之后的产物。民以食为天的理念使得人们理所当然把农业作为重中之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古代社会一直没有被打破,所以不需要大范围的交换,也就不需要买卖,于是形成相对封闭的乡土环境。这种乡土社会对于行商是歧视和排斥的,在乡土人眼中,商人仿佛是闯入私有领域的侵略者。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乡土人以声辩人,敲门都回答说是我,而不是名字,因为他们理所当然认为主人能认出来。但商人是不一样的,在市集上的陌生人,可以随意砍价,原始的货郎也基本是陌生人。为了保持这种不陌生的乡土环境,老百姓是不容许本地人经商的,他们不能砍价是一部分原因,另外也不愿意“不务正业”的人压榨自己。
再次,官本位的思想使得人们认为仕途才是正道,商贾之家即使富可敌国,一样也是被人们看不起的,就算是一个乐善好施的商人,也只是一个“善人”而已,即使是一个接受过良好教育的商人,那也只能得到“儒商”这样的最高评价。但一个七品芝麻官却是父母官,其家人也就因之成了夫人、小姐。“富贵”在古代是着重在“贵”上的,所谓“贵”是指身份,这是人们所普遍认同的。由于对为官的世代追求,所以社会普遍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只有通过读书、科考、为官,那才是成功人士。历史上有很多人一生致力于科考,是一个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导致的。而这里的价值观一样是功利主义的,只不过,其追求的不是表象上的金钱,而是未来可视抑或不可视的利益。
(三)法理学上的功利主义根源桑德尔说过,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对立表现为不可调和,比如死刑的存在是自然法的自由主义所不能容忍的,但是实证法的功利主义解释了其合法性。商人的存在是现实的,其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处于政府民众的利益衡量,其存在是不得已的,只能加以贱视,这就是功利主义。
四、结 论综合政府和普通民众的价值取向来看,在立法上主张贱商是功利主义的需要,而非单纯的儒家义利观的影响。物质决定意识的唯物主义论揭示了任何一种思想都存在其现实依据,儒家思想是建构在封建自然经济的基础上的,功利主义的贱商立法思想则是因国家而存在,因国家利益而存在,也可因其而消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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