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相关行为要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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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恐怖主义/ 恐怖行为/ 核心行为/ 辅助行为

  恐怖主义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恐怖主义的宗旨而实施的各种暴力性活动以及各种辅助行为的总称。恐怖主义行为是一个行为系统,它可以分为这样几个层次:

  核心行为。核心行为是恐怖主体为了恐怖主义宗旨的实现而针对选定对象实施的直接的暴力性攻击行动。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为符合恐怖主义客观构成要件方面的实行行为。

  辅助行为。辅助行为是指为了核心行为的实现而实施的各种行为。笔者认为辅助行为包括这样几个方面:恐怖活动资金的筹集行为及洗钱行为,这是恐怖主义组织得以存在以及从事恐怖活动的物质基础;制造、购买武器的行为,这是增强恐怖效果的必要条件;制造各种假证件的行为,这是跨国性恐怖犯罪得以实现以及恐怖分子逃避追捕的一个必要条件;借助各种信息传播媒介进行信息沟通的行为,这是恐怖犯罪指令得以传送以及恐怖活动得以协调进行的必要条件;收集攻击对象相关情报的行为,这是恐怖攻击得以成功的前提条件;招募成员并进行控制的行为;与其他极端组织的联络行为等。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恐怖主义组织、恐怖分子直接、间接实施的恐怖活动方式以及相关的辅助行为进行分析。通过这种分析,以期为具体的恐怖主义性质案件的调查以及彻底摧毁恐怖主义组织的存在基础、抓获恐怖主义分子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恐怖主义核心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

  恐怖主义在过去主要表现为暗杀、大规模的公开杀戮等方式,炸药发明之后,又出现了爆炸方式,现代意义上的恐怖活动表现为爆炸、劫机、暗杀、(武装)袭击、绑架、劫持人质、投放毒物等危险物质等,其中爆炸、劫持人质占绝对比例。

  行为和行为对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19世纪,恐怖主义攻击的目标,主要集中于各国的君主和高级官员,现在由于国家对一些重点目标的防范措施越来越严,实施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因此恐怖主义袭击的目标不断发生新的变化,恐怖分子大规模屠杀毫无防卫能力的、无辜的民众,且规模日趋扩大,危害后果也更加严重。具体来说主要是针对政府防不胜防的目标,这些目标可能没有国家象征意义,如医院、城市供水系统、供电系统、能源系统、复杂公共场所(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办公场所等)、公共交通运输系统、行使中的油罐车、旅游胜地等。侵害对象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具体怎样变化会遵循这样一个规律:被攻击过的加强防范的目标逐渐被放弃,接着转向没有防范或者不易防范或者防范薄弱的新目标;当新的攻击目标的防范加强时,又会转向那些被忽视的缺乏防范的目标。无论是什么目标,只要有机可乘,只要能够造成一定的影响,就有可能成为被袭击对象。

  近年来我国的恐怖主义组织——“东突独”恐怖分子进行了一系列的恐怖活动,其恐怖活动的方式主要有爆炸、纵火、投毒、暗杀、组织骚乱和暴乱事件;实施恐怖活动的地点主要在境内的乌鲁木齐、喀什、和田等,我国驻中亚、西亚的使领馆,如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地;侵害的目标主要是新疆爱好和平的伊斯兰教知名人士、基层干部(包括维族、汉族干部)、无辜的各民族群众、警察以及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公共汽车和无辜群众的财产。

  我国《刑法修正案(三)》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基本行为方式是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应当说领导行为属于恐怖主义核心行为的范围,因此,笔者将对领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分析。

  领导行为对于一个恐怖主义组织来说应是一个集体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合成行为。一个完善的恐怖主义组织一般都有一个金字塔式的领导层,所有居于金字塔领导层范围内的领导成员的指挥策划行为共同构成了该恐怖主义组织的领导行为。抽象的总体的领导行为依据领导成员在领导层的地位不同,领导行为可相应分解为:核心领导行为、中间层次的领导行为、低层次的领导行为。核心领导行为决定整个恐怖主义活动的方向、恐怖主义组织的生存方式。中间层次的领导行为,一是执行核心领导层的指令,二是负责自己区域范围内的恐怖活动的指挥、协调等工作。低层次的领导行为主要是直接执行来自上一层领导的指令,同时指挥、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项,或者根据组织本身的特殊的原则性行动指令独自决定是否进行恐怖活动。例如,巴勒斯坦的激进组织“哈马斯”的最高层领导人就有好几位,不管缺了谁,哈马斯都能照常运转。该组织的领导机构由7 人委员会组成,他们分管政治、军事、保安、组织、宣传等部门。其中,亚辛是哈马斯的精神领袖(亚辛已于2004年3 月22日被以色列“定点”清除),但他早已不负责任何具体事务了。1989年,亚辛被以军逮捕后,摩萨·阿布·马尔祖克和卡哈尔德·麦斯哈尔先后当选为哈马斯政治局主席。马尔祖克是哈马斯组织的创办人之一,为该组织的框架结构与活动方式制定了指导方针,他从海外为哈马斯募集了大量活动资金。马尔祖克将叙利亚作为自己的主要活动基地。而卡哈尔德·麦斯哈尔则以卡塔尔为活动基地。

  领导行为不限于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直接指挥、决策,它还包括整个组织的具体管理,如武器的采购,研制计划,恐怖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目的的宣传,后勤管理,以及支撑恐怖主义组织生存和顺利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各项管理工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恐怖主义行为的辅助行为

  (一)恐怖资金的筹集行为

  通过非法活动筹集进行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通过合法的形式赚取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有些恐怖主义组织通过设立合法的公司企业进行正常的经营,然后把获取的利润转为恐怖活动的资金。

  (二)组织、参加行为

  1.组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对“组织”的解释之一是“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者整体性”。也就是说为了建立一个系统性或者整体性的事物而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分散的人或者物有机地聚合起来。[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中的“组织”可以理解为:组织者为了建立一个具有实质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通过一定的方式招募成员、吸收资金并且将吸收的成员、资金有机地组合起来使之具有系统性或者具有整体性。笔者认为可以从这样两个角度来看待“组织”,一是为了成立一个新恐怖组织而进行组织;二是为了补充、维持恐怖活动的正常进行而继续招募人员,即一个形式上的组织已经成立,但是由于一些因素的干扰导致原组织不能正常运转,于是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招募活动。组织的方式有多种具体表现形式,如策划、指挥、招揽、引诱、拉拢、安排、调配等,这些方式足以把分散的个人或资金有机聚集起来。笔者拟结合恐怖主义组织的具体做法进行简要的介绍。

  (1 )改变策略招募新成员,使恐怖活动的实施更加隐蔽。例如:美国情报部门认为“基地”已开始招募阿富汗和中东国家的妇女向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行动小组(细胞)传递消息和活动经费,并提供其他后勤服务。利用妇女进行恐怖活动,对“基地”来说是破天荒的事情。因为“基地”过去从不接纳妇女,甚至在训练手册中明确要求不让妇女加入“圣战”。也正因如此,迄今美国司法当局收集的“基地”成员档案均只涉及男性极端分子。车臣极端民族分裂组织、伊拉姆泰米尔猛虎组织、“哈马斯”等极端伊斯兰宗教组织都在招收女性成员。招募女性成员加入恐怖主义组织,成为一些恐怖主义组织改变恐怖行动策略的新表现。因为女性、未成年人一般不易引起官方太大的关注。(2 )利用网络发布招募广告。(3 )制定恐怖主义组织的组织目标、组织结构、行动计划、招募新成员的标准与计划。(4 )筹集活动资金、拟定活动计划。(5 )对新成员进行教育、培训。

  2.参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依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参加行为可分为积极参加与参加两类。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恐怖活动。其他参加,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了恐怖组织的一名成员。恐怖组织的规模大小、组织严密程度各有不同,故而参加这些恐怖组织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头方式,有的是书面方式,有的要通过一定的手续,甚至还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参加,只要实际加入,就是参加。“积极参加”反映了参加者参加恐怖主义组织的强烈、积极、主动的心理状态:“参加”反映了参加者对于加入恐怖主义组织这一行为不太积极或者可能是被迫参加的主观心理状态。正是由于二者在主观心理状态上的差异,所以刑法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洗钱行为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 条明确规定: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专家认为,这个定义已经不足以涵盖全部的洗钱行为。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2]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1 )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2 )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3 )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恐怖分子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之中。

  恐怖主义组织为了获取足够的资金,为了顺利实施恐怖活动,必然想方设法将从非法渠道获取的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这种转化的渠道就是洗钱。

  (四)资助行为

  资助行为在整个恐怖主义活动中处于辅助地位,是恐怖主义活动顺利实施的帮助行为。它既可表现为对具体恐怖主义行动的直接、间接物资援助,也可表现为对恐怖主义组织活动(非直接的恐怖活动)的直接、间接资助。资助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1.直接将资金提供给恐怖主义组织以公开身份开展活动的各种慈善机构、文化教育机构等各种与公益事业有关的机构。现在很多恐怖主义组织都拥有公开的合法的机构进行公益性质的活动,他们利用这种公开的身份一方面通过宣传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建立拥护自己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来募集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一些支持恐怖主义组织的个人、团体、组织、经济实体或者国家就是通过正常渠道向这些公开的组织提供资金捐助。据悉,巴勒斯坦的“哈马斯”、黎巴嫩的“真主党游击队”、拉登的“基地”组织以及很多带有宗教色彩、民族主义色彩的极端组织每年都能从国内外获得大量的捐赠。

  2.秘密向恐怖主义组织的秘密募捐网点捐赠。“爱尔兰共和军临时派”、“哈马斯”、“巴勒斯坦伊斯兰圣教组织”在美国都设有自己的秘密支持网,他们利用这些网络募捐资金、传递情报。

  3.国家以秘密的形式对恐怖主义组织进行资助。国家对恐怖组织的经费支持形式多种多样,一是为针对敌国的恐怖组织提供训练营地、旅差费,甚至发放薪金;二是通过驻外使馆为恐怖分子运送资金;三是在某些地区为恐怖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四是情报机构直接参与为恐怖组织提供资金的行动。

  4.直接为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提供便利。这种便利有时不是以货币化的现金来支付,而是以物化的形式进行,例如为恐怖分子提供机票、策划恐怖活动的场所、提供实施恐怖活动前的住所等。

  5.以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教育机会的形式进行教育、生活经费赞助,而恐怖分子实际上是借学习的名义秘密策划恐怖主义活动。

  6.与恐怖主义组织开办的经营公司进行密切的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为恐怖主义组织开办的公司提供不正常的好处作为援助资金。

  7.把资金直接交给走私军火商,让其为恐怖主义组织提供军火。

  8.以其他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形式为恐怖主义组织或个人提供经济援助的行为。

  最后,需要明确“资金”的含义。依据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组织进行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解释,“资金”是指所有各种资产,不论是有形或无形资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和以任何形式,包括电子或数字形式证明这种资产的产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记、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股票、证券、债券、汇票和信用证。

  提供资助的方式不一而足,凡是现代交易能够运用的任何传输、帮助形式,都可以成为向恐怖主义组织或者恐怖分子个人进行资助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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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679.

  [2] 刘振冬。央行详解连发“反洗钱”三令为哪般[EB/OL].人民网,200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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