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恐怖主义/ 犯罪/ 法律规制
在当今社会里,日益汹涌的恐怖主义犯罪浪潮不仅对各国政府和人民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与邪教、黑社会一起,被联合国大会称为21世纪的“全球性瘟疫”、“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尤其自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爆发后,恐怖主义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更是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并严加防范和打击。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人们构筑了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情报信息系统、国内法律制约的立体法律网,以期将恐怖主义犯罪控制到最低限度。鉴于各国对恐怖主义概念理解的不同以及法律在反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的特殊地位,笔者认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控制应从如下方面展开:
一、加强反恐怖主义犯罪国际间打击的合作
首先,恐怖主义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种政治目的,一切形式的恐怖手段将不再被承认为合法,被指控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人将被剥夺享受他国庇护的权利,恐怖主义犯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对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应给予严厉的打击。其次,鼓励各国刑事管辖权方面的法律和实践达到谋求一致,确立管辖权的优先次序。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所在国受到损害最大,应把属国管辖列为首位。再次,国际社会加强反恐怖的国际性合作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如1997年12月2 日,西班牙与法国举行首脑会谈,同意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并强调联合打击处于两国交界的巴斯克分离组织的恐怖活动。美国在“9 ·11”事件后,为了打击本·拉登以及塔利班恐怖势力,先后与巴勒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达成了相互合作的协议,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和本·拉登的恐怖组织进行了有效地打击等等。因此,可以参照国际刑警组织,建立国际反恐联盟,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在政治、法律等领域开展多边合作,全力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犯罪意识形态上的法律控制
首先,宗教在恐怖主义犯罪中的功能不应被忽视。在中国,宗教恐怖活动也呈现出复杂性,如“东突”就是谋求独立建国,以伊斯兰教旨主义为意识形态,与民族分裂相结合的宗教恐怖主义组织。种种宗教恐怖主义的出现,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造成了巨大损失,更严重的是极大地影响了公民正常行使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应根据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尽快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律,对宗教和与宗教有关的问题和工作作出整体的系统的规范,使整个宗教工作有法可依。
其次,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在文化领域的频频“出场”和尽情“表演”,形成了一种特有的文化——“恐怖文化”。这种“恐怖文化”,一方面表现为出版界、影视界对暴力恐怖活动的推崇,一方面表现为新闻界对恐怖主义的渲染,在不同程度上刺激了恐怖主义的滋生和蔓延。譬如在美国,1978年出版了一本宣扬种族主义和反联邦政府的畅销小说《特纳的日记》。这部小说,被美国的极右恐怖分子奉为“宝典”。“一辆装满了炸药的卡车停在联邦调查局大楼前,一个小时后,随着一声惊天动地的爆炸声,一具具血淋淋的尸体被抬了出来,而赫赫有名的联帮调查局大楼已经不见了半边……”这是小说《特纳的日记》中的一个情节。但谁也没想到,这部小说的忠实读者蒂默西·麦克维,竟于1995年4 月19日把这一情节变成了血淋淋的现实——制造了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楼爆炸案。美国的电影、电视、电子游戏以及互联网等到处充斥暴力。据美国有关方面统计,美国无线电视黄金时间节目的67%、有线电视节目的64%都充斥着暴力的内容。其中的许多内容,对现行的恐怖分子和潜在的恐怖分子具有明显的示范、诱导和教唆作用。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更是新闻界的热点和焦点。它们对恐怖活动的采访和报告,几乎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鉴于此,在文化、新闻媒体方面应规定“最低限度宣扬原则”,避免过度宣扬,尤其是新闻媒介的宣扬要适当。
三、建立反恐怖主义犯罪资金运作上的法律控制
恐怖组织进行犯罪活动需要资金的支持,尤其是大规模恐怖活动更需要雄厚的资金,比如研制购买武器、训练恐怖分子。没有雄厚的资金来源,恐怖活动根本无法进行。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和打击恐怖组织,就需要控制和打击那些滋养、培植恐怖主义的政府、组织或个人,因为它们源源不断地给恐怖分子提供资金、食品及武器装备等方面的支持。例如本·拉登“基地”组织曾经为我国的恐怖组织“东突”提供资金支持、训练人员等。而且在目前通讯网络、金融服务全球化的形势下,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恐怖组织相互联络、互相支持更加便利,尤其是通过货币走私、跨国洗钱等多种方式实现资金上的支持。当前许多国家在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采取综合性防范措施的过程中,都注重在犯罪经费上予以控制。如在英国,为了断绝恐怖组织的活动经费来源,英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跟踪恐怖组织活动经费的来龙去脉,并对那些向恐怖组织提供资金援助的公司或组织给予严厉的惩罚直至取缔。美国在“9 ·11”事件以后也注重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本·拉登恐怖组织的经费来源,并与有关国家采取了相应措施来切断恐怖组织的经费来源。2001年我国政府也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公约规定,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提供或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实施恐怖主义罪行,即构成犯罪。该规定对恐怖主义犯罪提供资金者给以打击,如能严密实施,对防范恐怖主义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建立反恐怖主义犯罪情报信息系统的法律控制
现代社会已经依靠信息系统从事日常的交往活动,恐怖主义犯罪分子也善于利用信息工具来巧妙组织和实施恐怖活动。美国是社会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信息基础设施,对信息基础设施的依赖性最深,同时,也是遭受网络恐怖犯罪危害最严重的国家。美国国防大学托马斯·彻尔温斯基教授指出:“我们的信息系统比任何国家都多,因而也比任何国家更易受到信息武器的攻击。譬如”9 ·11“事件后不久,”穆斯林游击战士“等一些伊斯兰黑客组织攻击了美国国家海洋及大气局网站,并在其网页上留下恐吓字句,威胁称如果美国不停止打击阿富汗以及本·拉登的”基地“组织,他们会把手上的美政府机密资料交给”基地“组织;他们涂改了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全国人类基因组机构的服务器的网页,贴上了沙特阿拉伯国旗,并留下两条乌都尔标语:”真主伟大至极“和”美国人准备受死吧“。而针对信息恐怖主义犯罪的条件,应根据控制犯罪的法律要求,完善互联网和各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人员管理的制度,防止因内部管理的疏漏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并在技术方面,不仅要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直接对抗犯罪的作用,还要在法律控制的指导下,积极为犯罪的预防、侦察、追究法律责任和完善管理提供必要支持。特别要强调的是,21世纪互联网是信息交流的新空间,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获取、交换极为丰富的信息,但同时互联网也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散布恐怖信息、交换犯罪信息、获取犯罪工具的隐藏空间。因此,在保障公民通信自由、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必须实现对互联网上信息的有效监控。不仅要对集团组织,而且对个人也应实施信息过滤与监控。同时,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形势的紧迫性来看,有必要赋予公安机关更多的特权,使信息的收集更加准确、及时,便于侦查机关依法侦查与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组织,从而一方面将恐怖主义犯罪控制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及时侦破恐怖主义犯罪,尽快将恐怖分子逮捕归案,预防新的恐怖活动。
五、建立反恐怖主义犯罪重刑的法律控制
世界各国普遍将组织、加入、发起、创立恐怖暴力活动组织和恐怖暴力活动当作刑事犯罪来对待,绝大多数国采取的刑罚趋重,长期自由刑和死刑普遍适用,但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规则并不完善。譬如在美国就没有死刑制度,这对于罪大恶极的恐怖分子无疑是个逃脱的机会。根据罪则刑相适应原则,首先,要在经济上对恐怖主义犯罪予以重罚。由于各国都加强了对恐怖主义的防范,从而使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仅依赖于恐怖分子的狂热是无法实现的,他们需要大量的金钱。因此,切断恐怖主义的财源,对其判处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则显得尤为必要。《法国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恐怖活动罪应并处罚金刑,即处15年徒刑并科150 万法郎罚金,若造成一人或者多人死亡的,处无期徒刑并科500 万法郎罚金。对于恐怖主义行为罪、组织罪和关联罪都可增加附加财产刑的规定,并且重罚,使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或组织在经济上破产甚至倾家荡产,彻底断绝其经济来源。其次,恐怖主义犯罪在量刑上也要加重处罚,该判死刑的必须判死刑。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它以整个人类社会的安全作为攻击目标,刑法应该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无时效的限制,并且在量刑上坚决重罚,绝不姑息。有的国家(如法国)刑法对于恐怖主义活动罪,设置了七个档次的加重幅度,其中当处30年徒刑的犯罪加重为无期徒刑。我国刑法第120 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在我国不仅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是犯罪行为,而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即使没有进行其他犯罪活动也构成犯罪;如果同时还进行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的还要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我国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规制非常严厉,体现了国家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决心。
恐怖主义犯罪涵盖了一般的各种刑事犯罪手段,但具有更加残暴的反社会、反人类的本质,如果没有强硬的法律条文、明确的法律手段,对其打击和防范的力度必然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清理和增订有关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条文,建立完备的、相对独立的反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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