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我们对法治理念的理解存在高下之分;也许,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与功能的看法迥异不同。但我相信,我们敬畏法律、珍视公正的灵魂应该是一致的。
论文提要:
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体现司法民主。
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并促使其完成在社会变革中的使命,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
尤为令人关注的是,被国外形象比喻为“避雷针”的陪审制度,也曾一度行走在或存或废的边缘。
陪审制度的兴衰与强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一制度利弊之间的衡量与取舍,或者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究竟应更加注重其价值追求,还是更加顾忌其负面效应。
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长期以来都存在一定争议,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尴尬。有的国家对陪审制度钟爱有加,而有的则将其扔进了历史垃圾堆。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在同样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如何管理、运作,专家、学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或扬或抑,观点碰撞激烈。本文仅围绕陪审制度在全球的走向、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实意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来作以阐述。由于理论功底的肤浅,理论部分大多拾专家、学者之牙慧,实例部分则穿插部分报摘及自身所作的相关调查、分析。
关键字:人民陪审员制度 价值功能
全文共9319字
不穿法袍、不戴国徽,审判席上却与法官并肩而坐;他们不是法官,却能够调阅案宗、参与庭审调查;他们不是法律院校科班出身,却能以特殊的身份、朴素的道德情感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他们,被称为人民陪审员。
2005年5 月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经过“改装”重组后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隆重登场。这项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全国各地将有成千上万手持红色合格证书的人民陪审员,出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①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步入新一轮改革并付诸实践一年之际,进一步考察陪审制度在全球的历史走向,探讨陪审制度在中国的现实意义、解读其价值与功能,也许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陪审制度的未来—
1 、陪审制度在全球的历史走向
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体现司法民主。纵观人类法制史,可以这样说,无论是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还是在现实世界里,我们都找不到民主没有完善而司法已经独立的例证。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具有一种互为依存、相濡以沫的关系。就司法独立具有防止国家暴政、集团暴政的功能言之,独立的司法呵护着人民民主;就人民民主具有的追求公平、公正的本性来说,它追求、创造并呵护着司法独立——可以这样讲,陪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对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专制和司法擅断的反抗。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由于其所固有的民主特性与启蒙主义思潮的民主、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因而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们所热情讴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各国普遍确立了陪审制度,并在全球范围内被效仿。②
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并促使其完成在社会变革中的使命,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
丹宁勋爵在谈及陪审团的历史功绩时,曾动情地说:“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同胞有罪还是无罪,总是最后由他们来决定。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对英国普通法历史学有专攻的李红海博士也指出,陪审的意义“在于使王室的司法制度得以完善,其合理性提高了王室法庭的威望,使王室法庭在与其他法庭的竞争中更胜一筹。”针对陪审制度日益走向低迷的现状,英国律师协会由此所作的一份调查报告称,陪审制“在本质上是独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任何以改革为借口削弱它的企图都有可能导致陪审团制度的终结。一旦开了先例,对司法独立的额外保护将受到侵害。”③
于西方国家而言,现代陪审制度是对抗封建司法专断的产物,时至今日,它的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司法民主、公众智慧、教育民众等已不再是现代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相反,陪审制度的负面效应和内在矛盾却日益放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推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都呈现出来某种衰退甚至萎缩的趋势。也可以这样说,陪审制度在这些国家的衰退是必然的历史选择。
在英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于1948年被正式废除,到1993年,仅有千分之七左右的刑事案件审理使用陪审团。在法国,目前仅在重罪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中使用陪审制度。即使在陪审制度运用最为广泛的美国,政界、司法界乃至民间围绕这一制度的辩论也是数十年来一直不断。尤其是美国棒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发生后,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与主流民意截然相反,同时刑事审理和民事赔偿审理中的陪审团又对案件事实认定不一,在美国社会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对陪审团制度的质疑之声更为高涨。
纵观陪审团制度的演变过程,始终充满了矛盾和困惑。一方面,弘扬司法民主、利用公众智慧、提升法制意识始终是陪审制度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也是其优势所在。另一方面,陪审制度也存在着影响诉讼效率、加大诉讼成本等种种缺陷,并难以克服法律理性与公众情绪、专业化与民主化之间的冲突。
似乎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陪审制度的兴衰与强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一制度利弊之间的衡量与取舍,或者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究竟应更加注重其价值追求,还是更加顾忌其负面效应。④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陪审制度在中国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文规定。
“文革十年内乱”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被废除。尽管当时一些造反组织,提出所谓群众专政和群众审判,但实际上是实行白色恐怖,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旨完全是背道而驰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开始重建,人民陪审员制度始得以恢复。
多年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对致力于建设民主法治化国家的中国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深刻地影响中国司法的走向,它的意义并不仅限于司法民主化,更在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政治观。正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权力。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仅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权利机关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等活动表现出来,而且还包含着公民通过法定的机制参与到具体的政治活动中去。而由于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这种法定机制的一项重要形式。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介入到具体的国家事务管理活动中,实现公民与国家机关的融合。如果说选举权是把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进而与“一府两院”连接起来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座桥梁,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使公民直接与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经常处于沟通状态的另一座桥梁,这本身就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具体表现。
其次,人民陪审既是公民享有的政治荣誉和政治权能,也是公民表达利益和意志的一个有效渠道。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开放性,不仅意味着担任陪审员成为了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且使人民陪审员具有了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融入于司法审判活动中。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民主评议机制,发挥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作用。⑤
三、在现实环境中理性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新一轮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从2005年5 月8 日开始,至今刚好一年。然而,社会和媒体对这一事物的强烈关注程度超过了人们的想象。
“我不知道我为什么会落选,只知道在一些国家,普通百姓当人民陪审员多的是;我不知道我什么地方不适合当选,只知道我的‘人民陪审员’之梦算完了,但对选拔中的质疑没有完。比如文中为什么没有提官员多少名,没有提普通老百姓多少名,却强调博士硕士的‘知识性’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性’;既然要求‘大专以上’,又何来‘大专以上95%’,另外不是大专以上的5 %又是些什么人等等。总之,我有一种被‘忽悠’的感觉。”
履职的陪审员也有自己的困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成平说:“感到有些法官怕麻烦、怕监督,缺少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主观意愿,加上法律没有规定哪些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没有规定有多少比例的案件必须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导致法院跟法官在是否请人民陪审员上有较大的随意性。许多法官都比较喜欢找自己比较熟悉、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样一来制约作用可能明显削弱。”
无论他们的的议论是否有失公允或偏颇,无论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期望有多曼妙,我们都应当承认与面对的是,成长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尚存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操作性。实践中,由于陪审员缺乏独立地位,陪审制度存在严重的“陪而不审”现象,形同虚设。陪审员来源缺乏广泛性、代表性,有违陪审制度之初衷。在具体做法制度层面上,对陪审制度的管理,陪审员的职责、义务,包括对错案的责任追究,均缺乏相应规定。对于如何衡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如何摆正充分接受民主监督与严保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二者之间的关系,现在也可谓是百家争鸣。对其功效是该褒抑或是贬,在具体操作中有时甚至因无章可循而无法拿捏——
何俊杰是来自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人民陪审员论坛上他充满激情地介绍了自己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一年来,他陪审242 件案件,陪审成了他生活的重要部分。而且法院也非常重视人民陪审制度,专门给陪审员配备了可以阅卷的办公室。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也很高,还帮法院义务整理上诉卷,一年中他就作了400 多宗上诉卷,“通过作上诉卷我学会了有关审判的专业知识……”
可是何俊杰的自豪却遭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的质疑:“一年审242 件案件,还在法院有办公室,这些令我非常担心,这样下去陪审员岂不是成了编外法官?试想,整天和法官低头不见抬头见,到了合议的时候,我怀疑陪审员是否能有十足的底气说‘不’!”……正所谓“陪审员自豪的恰恰是专家反对的。”!⑥
同样,在实务界,数年来的职业化实践,也使一些法官们习惯于现有的审判模式。
外行判案的忧虑、大权旁落的危机感,相关制度设计的瑕疵使一部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模糊认识甚至抵触情绪,让我们也来听听他们的声音——
“我认为这种制度目前没有存在的实质必要。陪审员的功能有两大块,一个是认定事实,一个是法律适用。从认定事实来看,陪审员参加不参加对案件没什么影响。至于法律适用,那应该是职业法官的事情。从民主的角度来讲,陪审员个人的观点能够代表群众的声音吗?我看未必,也许是他自己的心声。如果说要民主的话,还不如直接和公众沟通。有些专业性案件,法院完全可以请专家过来,不一定要设人民陪审员,我还看不出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作用。”⑦
在各种各样的议论中,除了一些对于具体问题发表的看法,我们也听到了这样一些可贵的理性的声音——
“人民陪审员选任‘精英化’与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矛盾的;不分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条件,尽可能吸纳社会各阶层参与,这样才能符合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
“与西方国家相比,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弱化,并非这一制度的各种优点已发挥殆尽,以致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恰恰是这一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并未有效地实现其功能,甚至变形走调,其制度优势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社会在进步,国家在改革。对于我们吸收借鉴别人的经验,虽然不能完全照搬,但是不等于就是不行啊。为什么不能多给些鼓励?如果什么东西都是一棍子打死,那么即使再好的制度,也实行不了。”
“对一个刚刚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的制度求全责备,显然有失公允。我们必须认准基本方向,坚定不移地实践、改革,才有前途。倒退没有出路,为人民公正断案才是向前进的根本宗旨。”
“虽然目前看来,许多陪审员仍未能发挥理想的作用,‘陪衬员’的形象并未根本改变,但只要制度制度合理并得到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一定可以实在化。”
展望未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陪审员曲鸣在满怀豪情的同时,更深感所肩负责任之重大:
“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是整个社会的幸事;成为人民陪审员,是我人生中的一件幸事。但是要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从我做起,付出应有的努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既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是一种优势互补的关系,那么我就要更加代表民情民意,成为一座连接着司法公正与公众信任的桥梁;发挥来自人民大众的优势,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良知融入职业法官的司法技术之中,使裁判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既然存在着年龄的差异,身份的不同,生活阅历的多少,道德观念的差异,那么我就要避免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产生不同的情感反应,避免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同情或者厌恶,牢记自己是一个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力求合情合理合法;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理性,对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同时要广泛了解社会的方方面面。熟知百姓的大事小情,不断磨炼自己,以更加成熟和开阔的思路加深认识”……
当然,陪审制度能否成功移植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功能能否最终实现,并不取决于美好的理想,更取决于实际的操作和运行,更应引起我们注意并时刻牢记的是,“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需要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⑧
在司法权威尚未很好树立、司法审判频遭质疑的现实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阳光审判”内涵对我们有着特殊意义。解读并反思陪审制度,对其意义进行一次切片式的学理研究,可谓恰逢其时,我比较欣赏何兵教授的观点——
就司法过程所需要的知识本身而言,其一是法律知识和技术,如法律要件构成、法律漏洞补充等。在此方面,职业法官有其所长。
其二是事实审断方面的知识。事实审断固然需要法律知识——如证据规则的掌握,但更倚重常识,即普通人通过反复不断的生活经验,积累起来的对事实审断的知识和技能。在此方面,法官与普通人相比,并不技胜一筹。这是因为个人的生活经验,难分伯仲,个人由此而获得的知识,也就难分高下。在普通的案件中,法官与陪审员都是基于常识来思考。在真正的“悬案”审理过程中,法律知识的帮助也微乎其微。在英美证据法上,当举证责任难以分配时,法律给予的指示是——利益衡量,由于利益其实经常无法衡量,所以实际上交由审判官凭良知判断。而“良知”是基于日常生活的涵养,与法律职业训练几无干系。在大陆法上,对于疑案事实,法律要求审判官“自由心证”。“自由心证”而不是“依法心证”,即表明在心证形成过程中,法律知识并不起太多的作用。如果法律知识确实有助于提升事实判断的正确性,我们就无法解释,何以在英美陪审团审判中,事实问题全部交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判断,而不交由“水平更高”的法官判断?一项调查显示,压倒多数的职业法官(85%)认为,非职业法官懂得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诸多研究表明,职业法官由于日复一日地与案件、证据打交道,会形成职业麻木,对事实和证据失去应有的敏感性,相比之下,非职业法官表现得更敏感、细致。
其三是地方性知识。案件审决离不开地方性知识。如损害赔偿需要参酌本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需要参酌本地人对损害的评价——在民风淳朴的乡村社会,强奸对女子的名誉损害,就要高于流动的陌生人社会。对于地方性知识,陪审员们“如鱼饮水,冷暖自知”,比职业法官更有直接、深切的感悟。职业法官因为经年的职业生涯,会与同阶官僚产生职业认同,而与普遍民众渐行渐远,产生隔膜。日本司法改革之所以重新引入陪审制,一个原因就是职业法官们的判决,有时让普通民众觉得不可思议。如果职业法官实行流转制,则他们对于任职的“本土”,更是几无所知。
不难发现,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在知识储备上,互有优劣。陪审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让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合组一庭,目的正在于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以法官知识的优越性排斥人民陪审,实难成立。
陪审制度因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确保了人民对于司法的主权,从而使判决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陪审员日常生活在民众之中,案件审结后仍回归于民,正所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陪审员因为与国家政权机关不发生制度上的长期钩连,因而避免了因为制度化而导致的官僚化。又因为陪审员始终站在民间的立场上,对于权力机关可能的暴政构成有力的防范。正因如此,托克维尔曾精辟地指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称,应当视陪审制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⑨
四、在实际运作中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也许以上所摘录的专家论述过于枯燥,下面还是以我们对我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过程所作的相关调查作进一步阐述。也许,我们抓住的只是这项司法制度的些许皮毛。也许,我们所作的自认为比较满意的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专家、学者的质疑或批驳。但是,毕竟我们迈出了可贵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及培训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2005年2 月份院党组研究确定了我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初步意见。根据我院年受理案件的数量、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基层法庭配置情况、院机关业务庭编制情况,初步确定选任16名人民陪审员。院机关各业务庭和四处基层法庭各安排2 名。名额确定后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3 月份我们提请文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确定名额。名额确定后,我们通过“文登大众”和文登电视台向 社会发布了《文登市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明确了选任条件、选任名额、选任方法步骤,并组织了报名。共有30余人参加了报名。我们对人民陪审员报名人选进行了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和政审。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院、司法局共同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合格的人选进行了面试,最后确定了16名人民陪审员,其中13名男同志,3 名女同志,均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7 人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0名党员,他们当中既有离岗退休的机关干部,也有在职的机关干部,既有企业的政工干部,又有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干部,还有社区居民,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
4 月下旬,统一安排这16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由省高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培训结束后,我们又提请文登市人大常委会对16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任命,颁发了人民陪审员证书,并在文登电视台向社会发布了任命公告。
5 月19日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开始审理案件,这也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威海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起案件,威海日报、威海晚报对此都作了相应报道。
(二)、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及参加审判活动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自2005年5 月1 日起,人民陪审员上岗履行职务。2005年5 月初,我们召开了人民陪审员会议,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陪审员又进行了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审判纪律等内容的培训。并根据审判案件的情况,作了相应的分工。我们还统一为16名人民陪审员制做了人民陪审员证,以方便人民陪审员出入法院、审判庭参与陪审。
同时,我们出台了《文登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考核规定》,由政治处按照此规定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统一管理。今年年初,我们还制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情况登记本》,陪审员每次参与庭审时,由所参与庭审的审判员、书记员将所参与陪审的时间、案号填写完整,并予签名,每半年政治处将此册所填写的案号针对对应卷宗进行检查,此登记本的登记情况将作为年底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我们向文登市政府申请落实人民陪审员报酬和培训经费的请示得到了批准。年底,我们按照人民陪审员每次出庭45.2元的标准乘以出庭次数再加上每月200 元的补助给每位陪审员计发了补助费用。
到目前为止,16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民事、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约610 人次。
从我院现在工作运行情况来看,不仅陪审的领域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内容也在增加。特别是少年庭的陪审员不仅参加庭审,还参加帮教工作。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人民陪审员不仅参加审理,还参与到诉讼调解中,不少案件因此都得到了妥善处理。
数百份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能积极发表意见,体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在被调查的137 名法官当中,有近100 名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对处理纠纷有帮助,有104 人认为案件审理中能做到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这说明法官能认识到自己作为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思维方式、知识领域等方面的一些局限性,因而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合议议庭之中。
在针对社会公众的问卷中,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反映,案件中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有特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利于更好地解决问题。也有不少公众反映,人民陪审员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能反映民众的声音,信得过。虽然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还较少,但仍可反映出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表现出较强的接受度。
通过调查,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对社情、民意有着深入的了解,更注重普通人的生活,容易被普通人的生活困境所打动。他们用普通人的眼光去看待普通人的违法与过失。通过他们参与案件审理,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则更符合一般人对法律的追求,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
结束语
可以这样说,无论是出于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还是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都离不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中行之有效,真正实现民主、公正等价值与功能的崇高追求。⑩
应该说,这是一个大课题!
①刘岚:《人民陪审:制度创新方能重塑辉煌》,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5 月31日
②:前引①
③参见何兵:《陪审制度的意义》,载于《人民法院报》2005年4 月25日
④前引①
⑤:前引①
⑥蒋德:《人民陪审员论坛观点碰撞强烈》,载《山东法制报》2006年5 月24日
⑦何兵张国香韩雪峰赵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的实践:扬州地区法院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4 月24日
⑧[ 美]H.W. 埃尔曼,贺卫方、高鸿俊译:《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⑨前引③
⑩参见前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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